法律分析:福州比较老牌的几家伤残鉴定中心: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专门伤残),福建南方司法鉴定所(伤残和其他),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其他和伤残)。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福州市马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福州市晋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福州市仓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4、福州市台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经认定为因工受伤后,紧接着的就是要确定伤残程度,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各地都存在一些高危型的作业,故而在我国各地职员受伤的情形都是比较常见的,对于民事主体个人,在受伤之后,若已经经过了工伤认定为工伤,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赔偿的,就需要向有关机构,提出工伤鉴定的请求,各地的鉴定地点是不同的,福州工伤鉴定的地点有哪些呢?一、福州工伤鉴定的地点有哪些?
1、福州市马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福州福建省马尾区罗星路59号
2、福州市晋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福州福建省福新中路128号
3、福州市仓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福州仓山区三高路115号3层
4、福州市台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福州台江区万寿二道14
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期限
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经认定为因工受伤后,紧接着的就是要确定伤残程度,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可以分为三种。
一是初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来说,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说是在海门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南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二是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的待遇赔偿,所以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把握好初鉴和复鉴的期限。
三、申请工伤待遇赔偿期限
工伤认定也好,工伤等级鉴定也好,归根结底是要进行工伤待遇赔偿,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不受侵害。
对于申请工伤待遇赔偿从期限上来看可以分两种。
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这里需要注意的期限与工伤认定一样,即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在依法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需提醒参保的用人单位切莫小视工伤认定30日的期限。
另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其申请仲裁的期限期间为一年,该仲裁期限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由于工伤鉴定的结果,是具有司法效力的,故而工伤鉴定,只能向当地的有关机构提出工伤鉴定的请求,福州工伤鉴定的地点主要有以上四个,对于那些不知道工伤鉴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的主体,可以向这些认定机构进行咨询,以节省时间。
一般的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如下(做参考)(以福建省为例)
一、因工负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一)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和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应当自停工留薪期满后,向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向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申请,到达受理窗口办理相关受理手续,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职工必须提供工伤认定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
4、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诊疗病历、入院首页、手术纪录单、出院小结、病理检查等报告单和相关的X光片、CT、磁共振等有关医学资料。
5、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还应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资质证明,委托申请的,应有单位委托介绍信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应负责通知和带领被鉴定人一同到达受理窗口,接受前往指定医疗机构检查等鉴定工作的安排。
劳动能力鉴定受理窗口不接受邮寄信件申请。
(二)接受鉴定的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并到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窗口,申请办理相关受理手续。
申请省级劳动能力再次鉴定除应提交初次鉴定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外,还应提供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以及结论书送达时间证明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
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和非法用工单位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申请停工留薪期延长,旧伤复发,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等,依据因工负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进行。
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申请提前退休的劳动能力鉴定时,需提交所在单位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养老保险证明,不需提交工伤认定证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提交被鉴定人和因工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缴纳劳动能力鉴定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劳动能力鉴定费。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缴费户名: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402023209600053656;鉴定费:每例320元。
四、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地址:福州市东大路36号海峡人才大厦12楼1213,联系咨询电话:0591-87877753。
工伤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