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女关系断绝需要手续具体如下:
1、法律上没有关于断绝父女关系的规定,法律不允许断绝父子关系;
2、父母与子之间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其亲属关系是基于血缘形成的;血缘关系无法改变,因出生而产生,因死亡而消灭;
3、父母离婚的情况下都不能消除与子女的关系,签订相关协议也不能消除父女关系。
子女赡养父母规定如下:
1、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
2、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3、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4、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一、父子关系断绝需要什么手续
1、我国法律规定,父子关系无法断绝。由于父母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其亲属关系是基于血缘形成的,自然血亲的亲属关系因出生而产生,因死亡而消灭,那么,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就自然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人为地予以断绝,也不能通过登报声明或双方协议而消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二、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
1、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父子关系不能断绝。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人为地予以解除,也不能通过登报声明或双方协议而消灭,即使双方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该协议也是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但如果是收养关系的,可以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女未成年,应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还要征求养子女的意见;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应当由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协议。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到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从法律角度上,亲子关系不能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都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而形成的一种法律拟制身份关系,因而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予以解除。但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并非通过法律拟制产生,因此不能通过当事人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解除。
对于领养关系构成的亲子关系,由于没有天然的血缘联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除,解除后原本的被收养人不再对原收养人负有赡养的义务。但对于有天然血缘的亲子来说,法律强制保障其中的权利与义务,以防止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出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亲生父子关系无法解除。脱离父子关系的具体情况如下:
1、对于亲生父子关系。父子关系基于血缘关系产生,从情感上可以“断绝”关系,但是在我国大陆法律上这种天然血缘关系是不可以进行解除的;
2、对于继父子关系。对于继父子关系,学理方面认为继父子双方承认明示解除后或者因为母亲改嫁后,可以断绝继父子关系;
3、对于养父子关系。对于养父子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收养关系是指收养人与被收养小孩之间的关系,既然可以形成收养关系,那么必然就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一般来说如果想要解除收养关系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同时也要收集相关资料当相关单位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才算是完成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的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办理机构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发证)
(1)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2)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收养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此外,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并应当提交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的生育情况证明。
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4)财产、住房状况及其证据。
可以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确定自己的收养关系是可以解除后,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
1、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等信息;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4、财产、住房状况及其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