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盗窃做完笔录就放了(盗窃做完笔录把我放了,回家等多久)

qq745048485 2024-11-04 阅读:5

盗窃做完笔录把当事人放了回家了,当事人还可以追究责任。盗窃后录完口供归还会被判刑,退赃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标准,并不是定罪标准,如果犯罪情节轻微,并带有退赃情节,一般是按免于刑事处罚处理的。

涉嫌盗窃做完笔录就放了(盗窃做完笔录把我放了,回家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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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立案标准:

1、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及以上;

2、多次盗窃的;

3、入户盗窃的;

4、携带凶器盗窃的;

5、如果行为人具有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

盗窃罪追偿的方式:

1、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2、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3、如果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涉嫌刑事犯罪派出所问完笔录把人放了,报案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法律分析:偷东西后又主动还回去的,已经属于盗窃既遂,但主动退赃,可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派出所做完笔录让回家,一般就没有当事人的事了。如果嫌疑人是无辜的,即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派出所做完笔录之后嫌疑人即可回家。公安机关也不会立案处理。

1、笔录只是协助调查,只要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不会受到任何处罚,也不会有任何不良记录。去派出所只是去作了笔录,而没有给下达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那么就是没有被处罚,没有处罚,就不会对今后有任何影响。

2、如果是一般的行政案件,笔录对自己的影响都不大;

3、如果是证人笔录,对自己的影响不大,对他人影响很大;

4、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笔录,将直接影响刑事判决结果。笔录,是法律行业中的专业术语,就是将证人、犯罪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详细身份和话语记录的文字。笔录只是作为案件卷宗档案的一部分,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后放入档案,不放入被询问人档案,不会对被询问人产生影响,如果依据笔录而被认定违法犯罪的,将会计入档案,产生影响。笔录就是把你所经历和看到的事情做个交代。究竟是否有你的责任还要通过多方面的核实来确定。做笔录不一定是有犯罪嫌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