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参与集资人是否有责任

qq745048485 2024-11-03 阅读: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参与集资人是否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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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四个要件主要有以下内容:

(1)行为的实质非法性。也就是没有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以生产经营、商品交易等合法形式来掩盖其非法性质。

(2)公开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身的特征就决定了其必须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的媒介,比如媒体、互联网、传单、手机短信、口口相传等各种途径来向社会公开进行宣传,否则是没有办法让社会公众所知道的,犯罪行为也是难以达到目的。

(3)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也就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必须要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也就是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

(4)关于还本付息的承诺。也就是行为人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会以货币、实物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高额的回报。这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意,只有承诺一定期限内可以还本付息,才是符合存款的相关特征,如果没有还本付息承诺,就不具有存款特征,行为也就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能构成其他的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虚假广告罪(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表现: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5)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1)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2)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3)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4)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5)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2.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数额: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二.集资诈骗罪

2.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罪表现)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2.个人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认定:

(1)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2)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3)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3.单位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认定:

(1)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2)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3)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机构保管并可以由其利用的货币资金或有价证券,它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该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