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分段计算标准?民间借贷利率分段计算标准是什么

qq745048485 2024-11-11 阅读:6

1、民间借贷一般以几分利息为计息说法,是以月息来计收的,即百分之几,如一分利息,则月利率为1%,二分利息,则月利率为2%。

民间借贷利率分段计算标准?民间借贷利率分段计算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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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假设某人通过民间借贷以一分的利息借了2万元,那么,月利息则为:20000*1%=200元。

3、民间借贷中,月利率1%、2%,换算成年利率为12%、24%,不属于高利贷。但是,借款建议不要太长时间,毕竟时间越长,产生的利息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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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其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实践中,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系统梳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以供参考。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根据2021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可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另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所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是就“借期内利息”而言,当事人之间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影响权利人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

三、借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需注意,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

四、逾期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另外,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下述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

五、迟延履行期间

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上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但是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

据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

第一部分:根据上述批复,截止2014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需计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也即,不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六、其他问题

(一)砍头息

“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复利

所谓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法,民间借贷中也常出现此种约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旧法规定的衔接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注:“两线三区”:指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借贷利率的划定。“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即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干预。“三区”亦是此意:1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2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以之折抵剩余债务的,法院同样不予保护。

月利息来说,民间借贷月利息不超过2分,是在合法范围内的,月利息超过3分,是不合法的。

一,民间借贷利息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是合法的,也就是LPR的四倍,现在大约是年息15.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超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3.85%*4=15.4%的年利率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超出部分的利息你可以不还,如果对方起诉,超出法定的利息部分也得不到法院支持。你说的利息3分,应该指的是月利率为3%,也就是年利率36%,这大大超出了年利率15.4%的范围,也就是说36%-15.4%=20.6%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可以不用还的。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人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时间(立案时间)

受理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案件按照原2015年的民间借贷规定执行。

1、借款年利率不高于24%的,支持;

2、借款年利率24%-36%的部分,利息已经支付的,不再返还;未支付的,可不再支付;

3、借款年利息超过36%的部分,无效。已经支付的,可要求予以返还。

三,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借贷合同的成立日期,即出借人实际支付出借款项的日期。

1、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最高利息标准实行分段计算:(1)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原2015年的司法解释计算。(2)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率,不得超过起诉时一年期LPR的四倍。

2、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最高年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注】自2020年8月至今(2021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85%,四倍为15.4%。

如何在经济纠纷案件中计算欠款利息 5分

借款合同中有利息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利息计算;无约定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欠款利息如何计算 5分

回答如下:

一、此案如果起诉到法院,其利息一定是按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计算。

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假设一年)的10000元,当时银行一年期的贷款年利率为5.31%,应付利息为:10000*5.31%=531元。

2004年3月至今(2012年8月),共8年零5个月,当时银行5年期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为5.76%,应付利息为:10000*(5.76%*8+5.76%/12*5)=4848元。

两笔相加,总利息是5379元。以上是单利计算利息,也是借款人乙应付的最低利息。

如果按借款期限一年,每年以银行调整的的利率计算,第一笔仍为531元利息,第二笔则要分段计息。这8年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调整情况:

2004年3月:5.31%——10000*5.31%=531元;

2005年3月:5.58%——(10000+531)*5.58%=587.63元;

2006年3月:5.58%——(10000+531+587.63)*5.58%=620.42元;

2007年3月:6.39%——(10000+531+587.63+620.42)*6.39%=750.13元

2008年3月:7.47%——(10000+531+587.63+620.42+750.13)*7.47%=932.94元;

2009年3月:5.31%——(10000+531+587.63+620.42+750.13+932.94)*5.31%=712.72元;

2010年3月:5.31%——(10000+531+587.63+620.42+750.13+932.94+712.72)*5.31%=750.56元:

2011年3月:6.06%——(10000+531+587.63+620.42+750.13+932.94+712.72+750.56)*6.06%=902.06元;

2012年3月至8月:6.56%——(10000+531+587.63+620.42+750.13+932.94+712.72+750.56+902.06)*(6.56%/12*5)=431.52元。

以上为复利计息,9笔利息相加后为6218.97元,再加上第一笔的531,总利息为6749.97元。

二、如果甲乙双方在借据上约定利率,该利率可以是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约定了4倍利率,法院可支援,如果约定的利率超过4倍,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援。

三、对于利息税,一般民间借贷不缴纳利息税,只有银行存款的利息才缴利息税;2008年10月9日起,国家已经取消了利息税。

以上回答仅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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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公式2007-11-01 17:23

一、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

第231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232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民诉意见》

29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295、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二、计算公式

1、债务利息=债务本金×利息计算天数(判决确定的应当给付日始~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

2、迟延履行利息=(债务本金+诉讼费+保全费等)×利息计算天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始~实际履行日止)×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年利率×2倍/360天

3、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年利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逾期还款上浮幅度(如现行的幅度为150%)

三、例

2006年12月5日送达一审判决书判令:

1、给付欠款595791万元及该款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利率标准计付)。

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14908元,诉讼保全费3770元。

3、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2007年4月19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07年7月12日履行完毕。

欠款汇总表(利率分阶段计算,就不细表了)

欠款专案金额

本金 595791

诉讼费 14908

保全费 3770

本金逾期付款利息

(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4月29日) 77458.05

判决履行期届满后的逾期付款利息

(2007年4月30日至2007年7月12日) 21598.95

合计 713525.64

《意见》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中国人民银行 2006年4月28日,将人民币最高贷款利率调整为6.39%。

假设甲公司欠乙公司人民币10万元整,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最后的履行还款期限是2006年4月30日。但是到了2006年4月30日后,甲公司还是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最后还款义务,乙公司在2006年5月1日后,有权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甲公司给付欠款,并支付迟延履行金。

乙公司申请执行,假设甲公司是2006年11月1日履行还款义务。那么甲公司除了应当给付乙公司人民币10万元欠款外,还应当支付乙公司迟延履行金人民币6390元。

......

法院认可的欠款利息是多少,违约金怎么算

利息和违约金按协议约定执行。利息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没有约定利息的,到期未还款的,可以按同期银行利率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

执行欠款的利息怎么算

执行中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两倍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目前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覆

法释[2009]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覆》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覆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高阶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覆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件:具体计算方法

附件: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欠款利息计算(法院判决后)

请直接参照该档案计算,具体的期限等等以你的生效判决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覆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储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覆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具体计算方法

附: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法院欠款利息怎么算

欠款利息的计算公式其实很简单:欠款*利率*欠款占用时间。

法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判决。

法院执行利息如何计算

1、“原告要求法院执行利息。法院可以不支援吗?”:

(1)如果你是要求法院执行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在判决生效之前的利息:判决书中没有明确确定被告应支付利息的,执行法官不能执行。因为:执行,只能是执行判决书中已经确定的债务。

(2)如果你是要求法院执行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义务后的迟延履行的利息:在你的执行申请中提出了请求时,执行法官一般应当支援;

但如果你没有申请:执行法官可以执行也可能不执行。

2、“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不支援?”:

(1)要求判决生效前的债务利息:判决书中没有明确的,不支援。

(2)要求判决生效后的迟延履行利息:只要你在执行申请中申请了,法院应当支援;如果没申请,可以支援也可不支援。

这样说能明白吗?原债务的利息和迟延履行的利息是不同的。

3、“利息方面在判决书哪里看怎么写的可以执行利息怎么写的不可以支付利息这个案件时刑事附带民事打架”:

(1)在“判决如下”中应有:赔偿XXX元并利息。如果没有提及利息,就是不支援给付利息。

(2)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般没有利息,但如果对方在判决生效后不履行判决中确定的债务,你可以要求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或判决书中确定的对方应履行期限到期之日起),索要迟延履行金。具体如下:

“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