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违法行为包括很多层面,但总体而言,社会危害性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可以教育后放行。①在交通安全层面,行为人实施的轻微违法行为,如果未对交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民警可以对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如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骑行过马路、临时违法停车等现象,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但情节较轻微。②对于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因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应予以处罚,责令批评教育后放行。③在治安管理层面,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民警进行口头警告后在成熟前自行铲除,诚信悔改的,不予处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法律分析: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为贯彻上述规定,我省制定出台“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且无记分的部分交通违法,在没有造成事故后果的情形下免于行政处罚。
2.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需要满足的条件:
符合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一)本次交通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免罚”清单中规定的(二)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后果的;
(三)被告知后及时改正的。
符合一般交通违法行为首次警告需要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一)本次交通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警告”清单中规定的;
(二)该机动车和驾驶人在本次违法的前半年内,在本省没有交通违法记录的;
(三)该机动车和驾驶人在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以往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这话呀,以后在杭州可不单单是一句提醒,而是老老实实开车的司机们独有的“福利”。今年以来,杭州城市大脑综合版“智慧警务”、“欢快旅游”、“畅快出行”、“舒心就医”、“便捷泊车”五大系统正式运行,基于城市大脑应用的9项举措也将陆续落地。
4月5日起杭州实行“优驾自动容错”,三个月内首次有三类交通违章,只警告不罚款不扣分。
开车守规矩有福利
若犯小错可能“被原谅”
昨天,杭州公安交警部门表示,9项举措之一的“优驾自动容错”措施,将于4月5日起正式落地执行。
“优驾自动容错”指的是从2019年1月1日起,3个月内车辆无杭州范围内交通违法行为,首次发生以下三种类型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不进行罚款及记分:
1、在绕城高速合围区域内的高架道路(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以外道路,违反错峰限行规定通行的;
2、在高架道路(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绕城高速及机场公路以外道路,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3、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道路上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如果在3个月内发生了交通违法行为,则以发生违法行为的次日起重新计算3个月的周期。
杭州公安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城市大脑”智慧化程度不断提升,功能也越来越齐全。“当车辆有违法行为被抓拍后,系统能在后台自动筛选比对,如果在近三个月内没有上述违法行为,那就发送警告提醒。”
“杭州交警的这项措施很人性化,包容大度应该是大杭州的气质。”读者苏小姐是一名上班白领,平时经常开车出行。“平时工作忙,开车难免有违停、限行闯禁这样的违章,虽然罚得不多,但每次都不是个滋味,现在有了这项措施,对我们宽容的同时也提醒了司机要开车守规矩。”
杭州车主杨先生说自己驾照已经三年没有扣分,“我认为,交警部门能不能对长期没有交通违法,也不扣分的优秀司机进行加分鼓励,比如一年不违章的加一分。”
交警解释,处罚从来不是实施交通管理工作的目的,此次基于“城市大脑”应用推出的“优驾自动容错”措施,正是以“有限度地容错”,让守法车主在“不得已”或“无心之失”的时候,获得“被原谅”的机会,正向鼓励、积极倡导机动车驾驶人乃至全体交通参与者自动、自觉地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安全出行。
昨天“优驾自动容错”措施公布后,受到不少网友和读者好评。杭州交警也对这个措施详细解释。
1.问:“首次发生”是指三种轻微违法行为每种的第一次吗?
答:首次是指这三种交通违法行为中的任意一种,只要发生了,就给予警告,然后重新开始计算新的三个月周期。而不是这三种每种的第一次都分别给予警告。
2.问:被民警和协警贴了违停单子的,属于首次警告的范围吗?
答:在有禁止停车标志和标线的路段,对违法停车行为是按照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性标线指示定性处罚的,不属于首次警告的范围。此外临时停车时驾驶人不得离车。民警和协警贴了违停告知单或违停提醒单的,说明驾驶员不在车上,所以不属于首次警告的范围。
3.问:外地牌照车辆适用吗?
答:适用。部分外地牌照车辆可能收不到短信提醒,可通过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gh.122.gov.cn)“三项轻微违法行为警告记录”模块查询,输入车号,查询警告记录。
4.问:我是车主,车借给朋友开了,为什么短信只通知车主,不通知驾驶员?
答:这项警告措施是对车不对人的。
5.问:这项措施只适用主城区,还是适用整个大杭州?
答:全杭州。
法律主观: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的,如果尚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