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会经费是《工会法》设定的与国家税费有着密切联系的收费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规定:“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
(2)2005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文),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密切配合,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
(3)《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0号),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可凭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这些文件和规定充分说明,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切实可行。
一、正面回答:
就是先全额缴纳,然后再返还。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先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经费全额向工会组织拨缴,或者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的税务机关缴纳。上级工会组再按规定比例一般为60%转拨给缴费企业基层工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建会筹备金全额向上级工会组织拨缴,或者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
二、详情分析:
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经费后,按当地规定比例一般为40%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留成部分一般为60%由企业同时拨付给其所在的基层工会,未设立基层工会的,待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各单位拨付本单位工会。工会经费拨付给工会后,工会单独设账核算。
三、什么是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所需要的费用。无论是成立工会还是没成立工会的单位,都应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注意:没有成立工会的企事业单位也需要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有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拨付的活动经费叫做工会经费,没有工会组织拨付的叫做工会筹备金,有时候统称为工会经费了。
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的情况为如下:
1、为了更好地贯彻《工会法》,强化全社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意识,有利于工会经费收缴的规范化,提高工会经费缴费的遵从度,增强工会经费收缴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2、方便各缴费单位在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款时一并缴纳工会经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3、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有利于防止工会经费和国家税收流失。
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1、会员活动方面:用会员缴纳的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郊游、参观、联欢、电影、舞会、游园等集体活动和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等;
2、职工活动方面职工教育方面: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与教育有关的资料、教师酬金;
3、工会业务方面: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如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的费用;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所需教材、参考资料和讲课酬金;评选、表彰优秀工作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费
综上所述,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没有成立工会也要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筹备费,工会成立后返还50%。工会经费、筹备金由各级工会组织征收改为由税务机关代收,这是收缴方式的转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法律分析:工会经费是税务局代收的,但是它的来源和使用是不需要税务机关所征收和审批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