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制法律的基本特征?封建制法律的基本特征有什么

qq745048485 2024-11-12 阅读:8

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位、以土地所有权为核心、等级制度的存在。封建法律是指在封建社会中形成和适用的法律制度,其基本特征包括:

封建制法律的基本特征?封建制法律的基本特征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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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位:封建法律是由地主阶级制定和执行的,其目的是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位。

2、以土地所有权为核心:封建法律以土地所有权为核心,规定土地的使用、转让、继承等权利和义务。

3、等级制度的存在:封建法律中存在明确的等级制度,规定不同阶层的人在法律面前的地位和权利不同。

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批准权属于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除律外,皇帝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诏、令、格、式等。“法自君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

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

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秦始皇以法治国,西汉初期大体上是“霸王道杂之”。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导的政治思想,以其为基础逐步形成了以礼法合流为基本特征的封建法律思想体系。维护“三纲五常”成为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成为法制的原则。从“引经决狱”,实行秋冬行刑,到“十恶大罪”和“八议”的规定等,许多法律内容都是以儒学的等级伦理关系作为定罪或赦免的标准,并为历代统治者所尊奉。

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

中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西周法律有“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规定;汉代有“先请”之制,对犯罪的贵族官僚的审理,要先奏请皇帝。魏律根据《周礼》的“八辟”规定了“八议”。至隋、唐,封建特权法相因沿袭又不断发展,《唐律》规定的“议”、“请”、“减”、“赎”、“官当”等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是集中的表现。唐之后,宋、元、明各代法典均将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肯定。

诸法合体并用,司法隶属于行政,无独立审判权

中国古代法律最早表现为礼刑并用,之后形成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从战国李悝著《法经》始,至秦、汉、唐、宋、明、清诸律,都是以刑法为主,兼有诉讼、民事、行政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混合编纂形式,贯穿于封建社会各朝代。

在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皇帝是最高统治者,直接控制司法大权。地方的审判权完全归属行政机关,中央虽设有专门审判机关,但其活动为皇帝所左右,监察、行政机关也可审理案件,审判机关往往不能独立行使职权。封建社会并无独立审判权,审判机关只是皇帝及受皇帝控制的行政机关的附庸。这种行政兼理司法的制度,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

封建制法律的基本特征有专制性、地方性、等级性、个人主义。

1、专制性

封建制法律以君主权力为核心,君主拥有绝对的权力和特权,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具有最终决定权。君主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和权威,并对庶民实行严格的社会等级制度。

2、地方性

封建制法律以地方性为特征,各个封建领主在自己的领地内拥有法律的最高权威。不同封建领主的法律规范会存在差异,各自独立制定和执行法律。

3、等级性

封建制法律以等级性为特征,封建社会中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制度,法律规定了不同社会等级的权利和义务。不同等级的人享有不同的权益和待遇,存在着封建主与农民、奴隶等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法律不平等。

4、个人主义

封建制法律注重个人的特权和权益,君主和封建领主享有特权,而庶民的权益相对较弱,法律保护的重点是维护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和权力。

封建制法律的内容:

1、土地制度

封建制法律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土地的分配和转让。君主或封建领主拥有土地的最高权威,通过法律规定土地的归属和使用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封建地位和权力。

2、劳动关系

封建制法律规定了农民、奴隶等劳动者与封建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了农民的劳动义务和缴纳赋税的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封建主对农民的保护和赏罚制度。

3、社会等级制度

封建制法律规定了不同社会阶层的权益和待遇。法律规定了封建主和贵族享有的特权和特殊权益,包括土地、财产、政治地位等,而庶民的权益相对较弱,法律保护的重点是维护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和权力。

基本特征如下:

第一,家族系统与政权系统二元化。

宗族组织与政权组织的分离,既是奴隶制宗族制度瓦解的主要标志,也是封建家族制度的一大特点。与奴隶制社会不同,封建社会的政权组织独成体系,不受宗族血缘关系的支配。

第二,亲属共同生活的经济实体小型化。

在奴隶制宗族制度之下,宗族财产统归宗子控制,个体家庭不过是依附于宗族的细胞组织。封建的家族制度则与之不同。

一方面,家族的形式依然存在,并且往往拥有祭田、墓田、义田等族产,具有祭祖、调停、维持治安秩序以至于部分教育的职能,但这些把持在家族首领手中的所谓“公共”财产和“公益”事业,数量极为有限,并不能对族人的生活产生显著的影响。

扩展资料

表现在:

(一)总结了历史经验,把建立地方政权与现固西周的统治有机结合起来。周王朝在分封诸侯的过程中,又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使王室对全部诸侯能有效地进行控制。

(二)分封制使统一的社会制度在各诸侯国中得以普遍实行,周王室用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使周天子成为名副其实的诸侯之君,改变了夏商时代天子为诸侯之长的状况。

(三)分封制促进了各诸侯国迅速地发展,使其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了坚实的基础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