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房地产开发商在建筑商品房时,为了尽快收回开发建设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将符合办理预售证的楼栋进行优先办理,其他暂不具备条件的楼栋将会延迟办理预售证。
购买没有预售证的房子有哪些后果
1、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律效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可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下签约的合同均是部合法的,所以开发商在没有《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售房屋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和同也不具备法律效应。
2、谨防开发商“偷梁换柱”
购房者购房时无法确认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预售范围内的房子。特别是期房小区,楼栋、楼层、单元、房号等,更是没有办法确认,所以可能会发生购买的楼栋发生变化,购买到超出规划的楼层等现象。
3、谨防开发商“一房多卖”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要求初始登记购房者姓名要和最后的产权证相互对照,进行有效网签备案,以及购房款会进入合法的资金监管账户,可以保证购房者的权益不受欺诈。如果购房者和所购的房屋不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捆绑、保护,资金来源不收监管,某些开发商可能利用这个空子进行一房多卖。
4、无法办理按揭手续
在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房者无法办理按揭手续,不能通过按揭方式支付房款。如果购房者通过某种渠道贷款购买了无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一旦该公司违约,购房者不但没有房子,还要向银行还款,否则还要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5、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
如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是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无法办理备案登记,购房者所购商品房就无法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证。就算是交房入住了,也依然无法办理产权。
6、工程烂尾
某些开发商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原因可能就是工程进度不达标,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通常会降低价格,吸引购房者并收取一定的认购金或者首付,等拿到预售许可证再与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一旦工程因为资金断裂等问题而被迫停工,那么购房者就很容易陷入钱房两空的局面。
另外也有可能是建筑有违规之处,导致开发商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种情况很难解决,最终导致就断交了房,也无法办理房产证。
7、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即使有合规的建设规划和施工计划,但还是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能是开发商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遇到这种请况,只有当开发商缴纳了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才能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若开发商不缴齐出让金,即使你买了房住进去了,也无法办理房产证。
没有土地使用权证肯定不能办理预售许可证。
1、招、牌、挂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用土性质:商业、工业、住宅等);
3、凭以上两证办理规划工程许可证(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建筑高度和外观造型等),同时办理建筑用地红线图;
4、凭规划工程许可证办理施工许可证;
5、凭以上四证办理预售许可证。
所以,无土地使用权证,后续许可证一样都不能办。
如果没有预证,且开发商后期没能按时补上,购房者可能会面临到办理不了房产证的尴尬局面。
能成功出具《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才表示说该批次的房源属于可销售楼盘。
但如果到预售证下来时起诉,法院不支持。后果最大可能开发商可以一房几卖,发生纠纷法院不支持对该套房的所有权。同样开发商跑路,房子谁接手也不是你的。
拓展资料:
我国对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的条件规定如下: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2、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时,除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拆迁户安置情况说明和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证明文件。
参考资料: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_百度百科
没取得预售许可不可以买房。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开发商取得了销售许可证才获得签订期房销售合同的主体资格。因为无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认购书,都要求签订双方具备主体资格,消费者作为买方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开发商作为卖方要具备销售资格,这样双方签订的合同才能认定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