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本科可以考取律师证吗
引言:目前有很多人都想从事律师行业,而想要进入律师行业,首先是要考取律师证的,那么非全日制本科可以考取律师证吗?
大家所说的考取的律师证其实就是法律职业资格证,也就是说所有人在进入法律行业时都必须拥有的一个证件。而想要考取这个证件和是否是全日制本科,以及是否是法学专业的关系不大,只要能够通过相应的考试要求,那么就可以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但是如果想要获得律师证,是需要在相关的公司实习挂证面试之后才能够申请到的,也就是说即使考取了法律职业资格证后,如果想要获得律师证,也是需要有相关的工作经验的。
二、考证热潮如今想要进入各行各业,基本上都需要一个证件,这也导致了在大学中流行的考证热潮。大学生想要利用自己的闲暇时间在进入社会之前就考取相应的证件,也增加自己求职时的竞争力,但要注意的是有一些证件是对自己未来职业发展有用的,而有一些证件考了之后可能自己再也用不上了。所以说面对考试热潮的时候要合理的进行分析,况且有些所谓的证件还得不到国家的认可,这样的证件考取之后只会耗材耗力。
三、合理分配时间要知道大部分的证件都是通过性考试,只要达到某一分数之后就可以通过从而获取证件,所以说在考证的时候也要注意自己的时间分配。如果还有其他事情要做的话,就要注意自己在有限的时间里面如何获取大量的知识,同时学习的时候也不需要一直都呆在同样的地方学习,还要注意劳逸结合加上一些身体锻炼,从而增强自己的身体体能。
非全日制本科不能考律师了吗
非全日制本科能考律师。不管是全日制教育还是非全日制教育,只要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所获毕业证书是国家承认、教育部电子注册,学信网注册可查的,都可以报考律师资格证。
一、律师资格证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非全日制本科可以考律师资格证吗
需要看具体情况,毕业证是什么时候取得的。
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1、拥护我国宪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我国国籍。
3、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有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有相应学位且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4月28日)实施前已入学或已有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有法律专业知识,可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非全日制本科可以考律师资格证需要什么条件
可以国家律师考试是不分你是科班出身还是业余大专还是自学的能考过就行
只要你拿到自考本科的毕业证
或者你本来就是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就可以参加司法考试了
考过之后在律师事物所实习一年就可以申请律师执照了。
报考律师资格考试需要的条件: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明文规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取得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非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四)品行良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曾被取消律师资格的。
报考律师资格考试要办的手续: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规定:
第七条
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如实填写报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籍证明。
不在户籍所在地报名的人员应当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暂住证。
第八条
报考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报名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会同同级收费管理部门确定。报名费应当专门用于考试工作的各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