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是指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工程项目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竞争,并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工程招标的意思是什么呢?下面是我为你整理工程招标的工程招标的名词解释,供大家阅览!
工程招标是指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工程项目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竞争,并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工程专业技术咨询、规范招标行为、提高招标质量等方面,都起着积极的作用。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工程专业技术咨询、规范招标行为、提高招标质量等方面,都起着积极的作用。随着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工程招标代理企业间并购整合与资本运作也日趋频繁,国内优秀的工程招标代理企业愈来愈重视对行业市场的研究,特别是对企业发展环境和客户需求趋势变化的深入研究。
工程招标的简介工程招标是指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工程项目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竞争,并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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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工程专业技术咨询、规范招标行为、提高招标质量等方面,都起着积极的作用。随着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工程招标代理企业间并购整合与资本运作也日趋频繁,国内优秀的工程招标代理企业愈来愈重视对行业市场的研究,特别是对企业发展环境和客户需求趋势变化的深入研究。程序
(一)招标项目备案:招标人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招标申请表》,并将项目审批、土地、规划、资金证明、工程担保、施工图审核等前期手续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二)招标人自行招标或招标代理合同备案(当日)。
(三)招标公告备案: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邀请书,招标公告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在指定媒介统一发布。
(四)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后提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受理交易登记:招标人提交招标备案登记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安排开标、评标日程。
(六)投标报名: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携带全部相关证件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报名,由行政监督部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对投标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查。
(七)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载明预审条件、预审方法和获取预审文件的途径,由招标人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资格预审。
(八)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合格投标人明细表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其现场监督下,从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或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名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十)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投标人在规定截标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并签到。招标人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程序组织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前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名顺序。
(十一)定标:招标人应当在开标之日起7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中标候选人除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或者放弃权利外,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
(十二)中标公示: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将中标结果在招标投标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招标的纪律(1)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须遵守下述纪律:
①采用何种招标方式须经审批;
②在工程招标中,不得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③不得泄露标底或串通招标单位,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
④不得接受相关企业宴请或礼物、礼金;
⑤不得私自在家中接待投标企业。
(2)与招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有以下干扰招标工作的行为:
①在招标过程中以各种方式向工作人员授意、施加压力;
②引荐投标企业到工作人员家中;
③向招标工作人员骗取有关情况并泄露给投标企业。
(3)投标单位应遵守下列纪律:
①不得在投标中弄虚作假;
②不得非法获取标底;
③不得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
④不得采取行贿或其他手段串通投标单位排挤竞争对手;
⑤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
工程招标的管理方法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我们公司基建工程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降低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运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省、市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工作原则
1.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投标工作应当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招投标工作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工作。
招投标工作应自觉接受省、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和学校监察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招标条件与范围、规模、标准的确定
1.工程招标必须具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条件者,不得进行投标;
2.工程招标包括勘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建设监理等;
3.工程招标应由市工程交易中心或学校采购中心组织进行,满足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认定招标总价的,必须在市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不满足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认定招标总价的,可以实行校内招标;
4.招标方式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重大项目可以委托有工程招投标代理资质的机构负责招投标工作;
5.凡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招标规定执行。
151.复杂型购买行为:是指消费者面对不常购买的贵重产品,由于产品品牌差异大,购买风险大,消费者需要有一个学习过程,广泛了解产品性能、特点,从而对产品产生某种看法,最后决定购买的消费者购买行为类型。
152.产品属性:即产品能够满足消费者需要的特性。
153.属性权重:即消费者对产品有关属性所赋予的不同的重要性权数。
154.产品的特色属性:消费者被问及如何考虑某一产品属性时立刻想到的属性,叫做产品的特色属性。
155.品牌信念:即消费者对某品牌优劣程度的总的看法。
156.效用函数:即描述消费者所期望的产品满足感随产品属性的不同而有所变化的函数关系。
157.评价模型:即消费者对不同品牌进行评价和选择的程序和方法。
158.组织市场:是由各种组织机构形成的对企业产品和服务需求的总和。它可分为三种类型:即产业市场、中间商市场和政府市场。
159.产业市场:又叫生产者市场或组织市场,它是指一切购买产品和服务并将之用于生产其他产品或服务,以供销售、出租或供应给他人的个人或组织,通常由以下产业组成:农业、林业、水产业,制造业,建筑业,通信业,公用事业,银行业、金融业和保险业,服务业等。
160.中间商市场:是指那些通过购买商品和服务并转售或出租给他人来获取利润的个人或组织。中间商不提供形式效用,而是提供时间效用、地点效用和占用效用。中间商市场由各种批发商和零售商组成。
161.批发商:是指购买商品和服务并将之转卖给零售商和其他商人以及产业用户、公共机关用户和商业用户等,但它不把商品大量卖给最终消费者的商业单位。零售商的主要业务则是把商品或服务直接卖给消费者。
162.政府市场:是指那些为执行政府的主要职能而采购或租用商品的各级政府单位,也就是说,一个国家政府市场上的购买者是该国各级政府的采购机构。
163.组织市场购买行为:(简称组织购买行为),是指各类正规组织机构确定其对产品和服务的需要,并在可供选择的品牌与供应商之间进行识别、评价和挑选的决策过程。
164.采购中心:所有参与购买决策过程的人员构成采购组织的决策单位,营销学称之为采购中心。使用者,即具体使用欲购买的某种产业用品的人员。影响者,即在企业外部和内部直接或间接影响购买决策的人员。购买者,即在企业中有组织采购工作(如选择供应商、与供应商谈判等)的正式职权人员。决定者,即在企业中有批准购买产品权力的人。信息控制者,即在企业外部和内部能控制市场信息流到决定者、使用者的人员,如企业的购买代理商、技术人员等。
165.直接重购:即企业的采购部门根据过去和许多供应商打交道的经验,从供应商名单中选择供货企业,并直接重新订购过去采购的同类产业用品。
166.修正重购:即企业的采购经理为了更好地完成采购工作任务,适当改变要采购的某些产业用品的规格、价格等条件或供应商。
167.全新采购:即企业第一次采购某种产业用品。
168.环境因素:即一个企业外部周围环境的因素,诸如一个国家的经济前景、市场需求、技术变化、市场竞争、政治与法规等。
169.组织因素:即企业本身的因素,诸如企业的目标、政策、程序、组织结构、制度等。
170.个人因素:即各个参与者的年龄、受教育程度、个性等。
171.确定需要:也就是确定所需品种的特征和数量。
172.征求建议书:是指企业的采购经理邀请合格的供应商提出建议。
173.“一揽子合同”:采购经理通过与某一供应商签订“一揽子合同”,和这个供应商建立长期供货关系,这个供应商就会许下,当采购经理需要时就按照原来约定的价格条件随时供货。这样,库存就摆在供货企业(卖方)那里,采购单位(买方)如果需要进货,采购经理的电脑就会自动印出订货单,或者用传真机发送订货单给供应商。因而“一揽子合同”又叫做“无库存采购计划”。
174.购买全新品种:是指中间商第一次购买某种从未采购过的新品种。在这种购买行为情况下,可根据其市场前景的好坏、买主需求强度、产品获利的可能性等多方面因素,决定是否购买。
175.选择卖主:是指中间商对将要购买的品种已经确定,但需考虑选择的供应商,确定从哪家卖主进货。
176.寻求更佳条件:是指中间商并不想更换供应商,但试图从原有供应商那里获得更为有利的供货条件,例如,更及时的供货、更合适的价格、更积极的促销合作等。
177.配货决策:是指决定拟经营的花色品种,即中间商的产品组合。
178.供应商组合决策:是指决定准备与之从事交换活动的各有关供应商。
179.供货条件决策:是指决定具体采购时所要求的价格、交货期、相关服务及其他交易条件。
180.配货:即中间商决定只经营某一家制造商的产品。
181.专深配货:即中间商决定经营许多家制造商生产的同类产品的各种型号规格。
182.广泛配货:即中间商决定经营种类繁多、范围广泛但尚未超出行业界限的产品。
183.杂乱配货:即中间商决定经营范围广泛且没有关联的多种产品。
184.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或者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185.政府采购机构:是指政府设立的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集中采购和招标组织工作的专门机构。
186.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187.供应人:是指与采购人可能或者已经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
188.竞争者:一般是指那些与本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相似,并且所服务的目标顾客也相似的其他企业。
189.价格竞争:是生产经营同种商品的企业为获取超额利润而进行的竞争。
190.非价格竞争:是通过产品差异华进行的竞争。
191.从容不迫型竞争者:一些竞争者反映不强烈,行动迟缓,其原因可能是认为顾客忠实于自己的产品;也可能是重视不够,没有发现对手的新措施;还可能是因缺乏资金而无法作出相应的反应。
192.选择型竞争者:一些竞争者可能会在某些方面反映强烈,如对降价竞销总是强烈反击,但对其他方面(如增加广告预算、加强促销活动等)却不予理会,因为他们认为这对自己威胁不大。
193.凶猛型竞争者:一些竞争者对任何方面的进攻都迅速强烈地作出反应,一旦受到挑战就会立即发起猛烈的全面反击。
194.随机型竞争者:有些企业的反应模式难以捉摸,它们在特定场合可能采取也可能不采取行动,并且无法预料它们将会采取什么行动。
195.市场主导者:是指在相关产品的市场上占有率的企业。
196.阵地防御:就是在现有阵地周围建立防线。这是一种静态的防御,是防御的基本形式。
197.侧翼防御:是指市场主导者除保卫自己的阵地外,还应建立某些辅助性的基地作为防御阵地,必要时作为反攻基地。
198.以攻为守:这是一种“先发制人”式的防御,即在竞争者尚未进攻之前,先主动攻击。
199.反击防御:当市场主导者遭到对手发动降价或促销攻势,或改进产品、占领市场阵地等进攻时,不能只是被动应战,应主动反攻入侵者的主要市场阵地。可实行正面反攻、侧翼反攻,或发动钳形攻势,以切断进攻者的后路。
200.运动防御:这种防御是,不仅防御目前的阵地,而且还要扩展到新的市场阵地,作为未来防御和进攻的中心。
招标控制价是指政府或招标人规定的在招标过程中拟设定的最高限价,用于约束投标人报价行为。
招标控制价通常是由政府部门或招标人设定的,在招标阶段用于限定投标人的报价范围,以避免恶性竞争和价格过高的现象。招标控制价一般应该根据市场状况、工程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设定,确保能够吸引有资质的企业参与投标,并保障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进度。招标控制价设置的原则应该是公开、公正、透明,在设定时应当考虑到市场行情、工程特点、技术要求、投标人数量等多方面因素,同时需要避免操纵价格,满足竞争性招标的要求。在招标过程中,对违反招标控制价规定的投标人将会被视为违规行为,可能会导致相关处罚和法律责任。
招标控制价与成交价有何关系?招标控制价是指在招标过程中设定的最高限价,而成交价则是指在招标结果公示后确定的最终价格。通常情况下,成交价不应超过招标控制价。如果成交价高于招标控制价,则需要重新审视招标控制价是否合理设定。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用于规定投标人的报价上限,有利于保证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工程质量。设定招标控制价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并根据市场状况、工程实际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合理设定。违反招标控制价规定的投标人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评标依据之一。
近日,网友毅青在中国招标采购社区发起的关于招标人组织“陪标”的话题引起网友们的议论,毅青提出,招投标活动中的“陪标”和“串标”一直是让大家头疼的事情,面对招标中各种形式的“潜规则”,大家关注的大都是如何防备暗处的、私低下交易的,即如何防备招标人被人“串”,但对明处的即招标人发起和组织的“陪”却都一筹莫展,集体持无可奈何状。而对于招标人组织的“陪标”,于代理机构而言更是棘手的事情,代理机构是坚持原则,还是回避,还是随波逐流,还是曲线救国,还是阳奉阴违等,更是没法把握。网友bidboy认为,招标人不愿意招标而必须招标的项目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因此真正的招标必须在招标人主动自愿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的,否则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都是无力的,都是事倍功半。还有网友甚至指陈,“现在的招标中,多数都是业主已经内定了中标人了的,只是通过招标的方式来实现这个目标,在实现这个愿意的过程中也是历尽艰难的,有些项目要操作很久,例如,在资审或开标的时候将想要的单位排在前面,然后给评标专家好处给予前面的单位通过或打高分,还有,多数的内定的中标人,都会挂很多家建筑单位来投标,不管哪家得,其实都是他中标,这之中的操作听人讲起来,感觉太黑了!”
主贴:
招投标活动中的“陪标”和“串标”一直是让大家头疼的事情,由于“潜规则”的发起者在制定和运用“潜规则”的过程中,逐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力和手段都已经达到登峰造极的等级,令业内同仁防不胜防。在百般变化的由各类人等组织的“陪标”和“串标”活动中,业内同仁总在不断的总结经验,但又总有疏漏,经常意想不到的又被人涮一道。当然这里指的是招标人与代理机构一起防范“潜规则”时,如招标人与代理机构也同流合污又另当别论。
关于“陪标”和“串标”的方法不知道有多少种,地区不同、项目不同,自然就有无数的应对手段,但大的原则是始终不变的,即通过非法手段,达到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同时损害国家利益以及其他遵纪守法参与者的利益。
“陪标”在百度的名词解释为:就是在某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招标单位已经确定了意向单位,然后由意向单位根据投标程序要求,联系关系单位参加邀标,以便确保意向单位达到中标目的的举动。
“串标”在百度的名词解释为: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就是串标。
先不说这种解释是否达到司法解释的精确度,只就这种“潜规则”的结果来看,它的目的是相同的,而区别就在参与人在参与这个活动所处的位置上。投标人具主动位置的是“串”,被动时是“陪”,招标人具主动位置的是组织“陪”,被动时是被投标人“串”,之间的关系十分微妙和复杂。做为招标代理机构来讲,一般都是被动的被利用,当然也有职业道德差而主动利用别人的。
对于这种形式的“潜规则”,大家关注的大都是如何防备暗处的、私低下交易的,即如何防备招标人被人“串”,而对明处的即招标人发起和组织的“陪”却都一筹莫展,集体持无可奈何状。
这里发起讨论的是“陪标”,即招标人组织的“陪”。
招标人已经有了意向人,而由于各种原因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方可授予合同时,就只有采取组织陪标方式拉代理机构下水了。这个“各种原因”真的有好多种:
1、过去有合作过又很满意的承包人和供应商。
2、不想使用过去招标合作过又不满意的承包人和供应商。
3、哪位领导授意了承包人和供应商。
4、几位领导相继授意了承包人和供应商。
5、因技改项目而愿意使用持有原方案的供应商。
以上几种如果是因为第5种原因还真的情有可原,而且往往还招不起来;1、2种经常碰到,尤其是上了建设单位黑名单的投标企业,搁谁谁也不想用;3、4种很不像话,但多数招标人组织的“陪标”属于这两种,大家在招标项目的操作中都会碰到。
对于招标人组织的“陪标”,对代理机构来讲都是很讨厌又棘手的事情,是坚持原则,还是回避,还是随波逐流,还是搞曲线救国,还是阳奉阴违等,都是没法把握的。
其他情况是否还有?各位大侠处理这种情况有何高见,望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