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证据法学之源头,应该是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1929年,杨兆龙(1904-1979)先生在上海法政大学开设《证据法概论》课程,并于翌年出版了《证据法》教材。这是我国第一部证据法学的著述。杨兆龙认为,“证据法者,规定证据之方法之法律也”。
所谓“证据之方法”,按照杨氏的解释,乃是关于事实的法律上的证明方法,因此,它既有别于规定权利义务的实体法,也有别于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在他看来,证据法的目在于确定某事实的存在或真实与否,与实体法中权利与义务的存在范围和效力毫无直接关系,而只对实行和保护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上提供一个推断的根据,应当属于程序法的一部分。
杨兆龙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野以及功能主义的角度,提出了证据法的目的和意义,确立了证据法的独特品格。不过,从该书的体系与内容看,基本上是以介绍英美证据法的基本知识为目的。
该书与其说是证据法学的独立著作,不如说是英美证据法的一个概论,因为是为授课而写,故比较简略,仅三四万字,在体系结构上比较粗糙,内容显单薄。但是,作为国内第一部证据法学教材,它开启了学习与研究证据法学的序幕。
此外,上海法政学院还出版了钱承均的《证据法讲义》(34页,586.6),林行规的《英法证据法讲义》。
【扩展资料】目前,在中国,有关证据的法律散见于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司法解释中,中国的司法界曾尝试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但至今仍未成功。
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是否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问题上,存在不少争议。证据法本质上是一个法律化的“认识法”,其基础是经验,基本方法是盖然性的。因此,任何证据法都不可能是天然的事实查证保证法。
证据法是程序法。
在中国,有关证据的法律散见于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司法解释中。
而程序法是为实现实体权利义务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扩展资料:
证据法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真实发现原则。
2、证据裁判原则。
3、程序法定原则。
4、自由评价原则。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三点:
1、认识论
物质论,反映论,可知论
3、方法论
信息论,系统论,概率论
4、价值论
外部平衡,内部平衡。外部平衡包括: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司法公平与经济效率,司法正义与传统文化。内部平衡包括: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案件真相与解决纠纷,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据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程序法
1.《证据法》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真实发现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自由评价原则
2.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9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3.第70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
一、证据的分类(刑事证据)
我国对诉讼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常用的证据划分标准1、以对案件事实的反应程度为标准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单独一个证据就能反应案件的主要事实。如: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贩卖毒品经过,被害人陈述的被强奸经过,盗窃现场的监控录像;交通肇事现场证人的证词。
间接证据——需要多个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如:凶杀现场留下的脚印,犯罪嫌疑人妻子提供的案发时丈夫不在家的证言,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的赃物;被打捞上来的尸体;专家对尸体的鉴定意见。
直接证据能够全面揭露案情,中国人有重视直接证据的传统。但直接证据带有很大的主观性,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都有撒谎的可能,侦查人员更有按照自己的需要选择性的记录的可能。过于重视直接证据是产生逼供、诱供、暴力取证的根源。
间接证据比较客观,更能反应案件真实情况。但需要多个证据的结合才能案件真实情况,但各个简介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不能由矛盾,一旦发现证据之间有矛盾,所有证据都会被推翻。
2、以证据来源为标准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来源于第一手的事实材料。如:被告人口供、被害人陈述、被烧毁的房屋、被砸的汽车、被撬开的保险柜、被杀的尸体、走私的货物、伪造的货币。
传来证据——来源于第二手的事实材料。如: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烧毁房屋主人对房屋烧毁前的描述,被砸汽车的照片,尸体检测报告、走私货物清单,价值鉴定意见。
传来证据是保存原始证据的一种方式。有些原始证据不方便拿到法庭出示(如房屋、汽车、尸体)只能出示传来证据。有些传来证据比原始证据更有证明力,如让被害人到法庭当庭脱衣验伤,不如出示医院的诊断证明。
传来证据经控辩双方质证,认为与原始证据相符的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传来证据也可能被否定。如控方出示的血型鉴定(传来证据)证明被告人血型与犯罪现场遗留血迹血型一致,被告人称“我的血(原始证据)不是这个血型”。
3、以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划分为人证和物证。
人证:以语言表述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口供、鉴定意见。
这类证据带有主观性,又称主观证据。
物证:以实物形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这些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又称客观证据。
物证具有稳定性,不易推翻。法院定案必须有人证和物证。
比如强奸案,强奸多是在没有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发生的,必须要求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口供在细节上完全一致。但这都是人证,还不行。还必须对双方描述的犯罪现场进行勘察、拍下照片。对案发时双方所穿的内衣进行检查,拍下照片。没有物证不能定案。
4、以是否有利于被告人为标准划分为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
控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和罪重的证据。
辩护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和最轻的证据。
辩护律师只能出示辩护证据。可以要求公诉人出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可以提供线索,要求检察院、法院提取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