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上为故意。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或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或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标准是:1.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十万元以上、单位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单位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单位五十万元以上的;4.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诈骗罪区别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财物。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包括用欺骗方法吸收公众存款,还包括利用强迫、利诱等其他方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者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获得财物。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无非法占有目的;后者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4.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既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法律客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数额的认定。1.犯罪嫌疑人在收到借款的同时将约定的利息支付给出借人。以借款10万元为例,约定的年利率是10%,则一年到期的利息应为1万元,犯罪嫌疑人在收到10万元的借款时将1万的利息预先支付给出借人,但出具的借条上写明借款数额是10万,这种情况下是以10万还是9万来认定其非法吸收的存款数额呢,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9万。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根据该条的规定预先扣除的利息不得计入借款数额,因此在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时也应当扣除预先支付的利息,以实际收到的借款数额来认定。2.犯罪嫌疑人在借款到期后支付约定的利息,本金继续借用的情况。仍以上述10万元年利率10%借用一年为例,一年期满,犯罪嫌疑人将利息1万支付给出借人,10万元继续借用,在此情况下,应认定其犯罪数额为10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构成本罪的既遂,而借款到期后按双方约定给付利息的行为,是犯罪既遂后的行为,该行为不影响犯罪的认定,也不会影响到犯罪数额。这种情况就相当于到期后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同时再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数额仍是原来的本金数额,那么显而易见犯罪嫌疑人吸收的存款数额就是最先的本金数额。3.犯罪嫌疑人在借款到期后,与出借人约定暂不支付利息,而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继续借用的情况。仍以上述10万元为例,一年期满,双方约定1万的利息暂不支付,由犯罪嫌疑人予以借用,同时重新开具一张11万的借条给出借人,这种情况下有人认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均对11万的借款予以承认,应当认定犯罪数额是11万。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活动,可见存款必须有“存”的行为,显然双方约定的利息是不符合存款的要求的。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因此,应当以本金数额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依据,而利息额不得计入犯罪数额。
在侦查阶段和公安局联系,在审查起诉阶段和人民检察院联系,在审判阶段和人民法院联系。可以向这些办案单位提供证据,证人证言。特别是人民检察院阶段,被害人和检察院沟通是退赔还是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谈判调解减少损失,并对包括是否谅解等问题发表意见。委托代理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一十条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第一百四十八条【鉴定意见的告知义务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及其处理】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审查起诉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八十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庭调查】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第二百二十九条【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只有业务员知情并参与,且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才会被判刑,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员工属于从犯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法庭会根据其在该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定罪量刑,其中的大部分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判刑轻重应该具体分析。
司法实践中,根据所负职责一般可将涉案嫌疑人分为四类:
1.公司高层,往往潜伏幕后指挥犯罪,实际控制公司运营
2.管理人员,管理一定数量的业务员,统筹、指导并参与具体工作,就所在部门有较大管理权限;
3.业务员,直接与出资群众接触,宣传公司业务,吸存资金;
4辅助人员,包括收取资金开具收据及维护办公设备等后勤人员。
从故意犯罪理论考察,前三类人员系直接故意,积极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第四类人员未直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部分人员可能明知公司所从事的活动,但为获取工资或提成收入仍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予以帮助,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部分人员可能并不明知公司所从事的活动,犯罪结果的发生违背其意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的重点应为汇集所吸存的资金并使用的对象,故对于相关人员应分门别类予以不同处理。对于底层的业务员,往往都是刚从学校毕业的年轻人,涉世不深,因迫于生计,为谋取高额业务提成而按照安排宣传集资,其本人从一定程度上讲也是受害人,可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教育与挽救的原则,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作用特别突出,所涉资金、人数巨大的业务员,也可考虑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在处理上可认定从犯,予以从宽。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业务员对公司的犯罪行为不知情的,一般情况不构成犯罪,但还要看业务员在其中的作用。
法律分析
业务员明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且对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的,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业务员对公司的犯罪行为不知情的,则不构成犯罪。基层业务员对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起到了作用,至少也是起到帮助作用。毕竟签合同,拉业务是单位最主要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对造成投资人的损失是有一定因果关系的。并且“不知情”等理由在此类案件中不能作为免责的因素。司法实践中,根据所负职责一般可将涉案嫌疑人分为四类:公司高层,往往潜伏幕后指挥犯罪,实际控制公司运营。管理人员,管理一定数量的业务员,统筹、指导并参与具体工作,就所在部门有较大管理权限;业务员,直接与出资群众接触,宣传公司业务,吸存资金;辅助人员,包括收取资金开具收据及维护办公设备等后勤人员。从故意犯罪理论考察,前三类人员系直接故意,积极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第四类人员未直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部分人员可能明知公司所从事的活动,但为获取工资或提成收入仍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予以帮助,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部分人员可能并不明知公司所从事的活动,犯罪结果的发生违背其意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