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2011年永发公司作为投保人为该公司所有的一辆奔驰轿车在人保锡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相应的不计免赔险。在保险期间内,永发公司法人耿荣法驾车行驶至某隧道内时,因隧道内有积水导致车辆被淹熄火,发动机进水受损。当日,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耿荣法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永发公司与人保锡山支公司对于事故当日无降雨,事故路段隧道中的积水系之前降雨造成的事实无异议,但永发公司与人保锡山支公司对造成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的原因存在争议,永发公司认为导致涉保车辆受损的“近因”是暴雨;人保锡山支公司认为导致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的“近因”是耿荣法驾车涉水行驶的行为,而非暴雨,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决认为: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并非因暴雨造成,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是原告的涉水行驶行为,而涉水行驶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辆损坏并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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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小故事篇四
一天晚上,一班朋友在深圳某酒楼请我们吃饭,朋友相见.把酒言欢.
人无贵践之分,但酒量有高低之别.我那朋友很快就脸红脖子粗了.朋友喝高了,自然话也多了.拿着酒杯,搭着另一朋友的肩膀,狂侃自己前两天是如何神勇地搞定一个客户,拿下一个大订单,他说他两年内不愁没钱给员工发工资了.
正说到兴头上,朋友站起身来.把手一扬:"我相信我的公司一定....."
"啪"的一声.
朋友光顾着豪云盖天,却没注意旁边的服务员走过来.因为朋友端着酒杯站起来时,包厢里的服务员以为是客人要添酒,便端着酒瓶过来了.正巧,朋友挥起的手正打在酒瓶上,酒瓶就这样被朋友打翻在地,碎了,酒溅在朋友鞋子和裤子上.
服务员惊慌失措,一个劲的道赚,很害怕.她害怕是有理由的:朋友可能会让她赔那瓶酒,也可能会让她赔他鞋子和裤子,还有可能因此不买单,当然,她最害怕的是因此丢了工作.
这时,偏巧酒楼老板走进来(我们常来是熟客,老板来打个招呼).老板见状马上走过去,从口袋里掏出纸巾蹲下来帮朋友擦干皮鞋.
朋友这一折腾,酒也醒了,赶紧一抽身走开了,然后从旁边把老板扶起来."你这是干什么啊?"朋友说.
老板站了起来,他的神情让震撼,就像刚才他是为自己或家人擦鞋一样.
"我刚才喝多了,不小心把酒碰倒了,不怨这小姑娘,你可别为难她啊."朋友说.
"谁碰倒的并不重要,你的鞋子脏了,我帮你擦,这是我的责任,因为你是我们酒楼的客人."老板淡淡地说着.
那一刻,我不觉得这个老板蹲着帮人擦鞋很丢脸,更不觉得他一副奴才相.,相反我觉得他很伟大.
此时,我也就明白,为什么他的酒楼开张仅仅不到一年,就已经扩张开第二家分店了.
后来,我在培训我的员工时经常会讲到这个故事.因为站着的人不一定伟大,跪着的人也不一定屈辱,站着做人,跪着做事,才是真正的强者.
保险案例小故事篇五
某兵营流行这样一种游戏:上级军官每年一次召集部下1000人,发给每人一把手枪,并告诉他们:这1000把手枪中只有3把枪有真的子弹,要求他们每人朝自己的脑袋上开一枪,剩下的人可以在余下的一年里无忧无虑的生活......
游戏进行着,每年一次......
朋友,如果你是其中的一员,你敢吗?
[启示]:
你敢朝自己的脑袋上开一枪吗?每年都开一次?
其实在生活中,我们所有人都在无意识地每年重复着这样的游戏:根据中国人生命表统计显示,中国人的年平均死亡率是千分之三!
有人说千分之三的概率很小,因为1000人之中才只有3人。有人说这个概率很大,因为对每个人来说,只有两种可能:生或死。因此,每个人的概率是50%。
朋友,你认为呢?既然这是一个逃不了的游戏,我们为什么不及早做准备呢?
保险案例小故事篇六
在—起交通事故中,一辆宝马车和一头牛相撞,牛死了,开宝马车的司机也身亡。由于司机是肇事方,按照有关规定,养牛的老农得到司机家人给的1000元补偿金,而司机却没有任何的补偿。
[启示]:
牛居然比人还值钱,这个事例听起来近乎残酷,但这样的事在当今中国并不少见。
中国珍贵动物金丝猴珍珍和宝宝赴日展览期间,日本猴园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2亿日元,而负责饲养金丝猴的中国职工却还没有一个人拥有保险保障。
其实,人的生命价值是无法估量的,只是当过去人们仍处在温饱状态时,填饱肚子才是最主要的需求,哪还敢奢谈什么生命价值。
改革开放使中国人生活逐渐富裕起来之后,一种自我保障的潜意识终于开始在中国人头脑中涌动:来之不易的好日子不能再付之东流,我们需要提高生命的质量,为自己和家人购买各种形式的保险已逐渐成为许多有识之士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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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法确定,85万是什么费用?
2.无法确定
3.会,因为在身故前,指定受益人为6岁的女儿小丽.而陈某是其合法监护人.
4.以这个案例不可以判定....与保险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也有关系的.
以现行的法规来看,如果当时的投保有其合法监护人签字同意,外公是合法受益人
5.无法确定
6.无法确定
7.陈不能赢得这场官司,复效和投保一样,2年内自杀是免除责任
近日,公安部召开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部署会,行动要求对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实施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合同诈骗、制售伪劣商品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等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作为工作要点,予以重点打击。高检院和最高法也随之相应下发通知部署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
可以预想,未来半年打击养老服务行业中的违法犯罪将成为公安机关重点工作。现将涉及养老行业刑事案例精选如下:
案例一:采用提供养老项目、返利返现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案例简介】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罗某1、罗某2利用该公司在柳州市大肆宣扬湖南清泉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养老项目,使得投资人在该公司签订《奇山公寓预定养生服务与合同书》,以每年每万元返现金约900元或返消费券900元的返利方式,向110名投资人非法吸纳资金共计人民币4310000元。
【裁判结果】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罗某1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2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二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生产、销售伪劣有毒、有害保健品
【案例简介】自2013年起,被告人吕某某购进生产设备及空胶囊壳等大量生产原料,先后伙同被告人吕某省等人辗转在河南省中牟县等地生产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的补肾壮阳类、降糖降压类等假冒保健品,吕某伟在内蒙古等药交会上散发保健品代加工名片,进行宣传,招揽客户。吕某某生产假冒保健品后通过物流发货对外销售给李某(另案处理)等人,李某又包装成“圣傲”牌雪源软胶囊、“逸身沁”牌红花红景天软胶囊等假冒保健品,面向全国销售。经抽样检验,上述保健品及原料中检测出国家禁止添加的格列本脲和西地那非成分。
【裁判结果】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2019年)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等人在生产、销售的假冒保健品中掺入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吕某某、吕某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吕某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某等人有期徒刑15年至2年不等刑期
案例三:推销无保健品标志、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假冒“保健产品”
【案情简介】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间,谢某丰、谢某骋利用从网络上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聘用多个话务员,冒充中国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向一些老年人推销无保健品标志、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保健产品”。谢某丰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共销售3000余人次,涉及全国20余省份,涉案金额共计1886689.84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丰、谢某骋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推销假冒保健产品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某丰、谢某骋系本案的发起人,谢某丰出资租赁从事诈骗活动的房屋,购买从事诈骗的器材、设备,组织进货,谢某骋提供熟悉推销方法的话务员,二被告人均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杰等被告人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或单处罚金。
案例四:冒充“老中医”、“男性健康咨询老师”等专业医务人员身份销售药物、保健品
案例五:以廉价“红花果”冒充名贵药材“藏红花”进行销售
【案情简介】2019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郑某娇等人经共谋,以廉价“红花果”冒充名贵药材“藏红花”,到福建省闽侯县、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等地针对身患疾病的中老年妇女实施诈骗。2019年4月27日郑某娇等人在闽侯县上街镇金屿村金桥菜市场内物色到身患糖尿病的被害人林某芳(女,64岁),通过搭讪和相互分工配合,使林某芳误认为“藏红花”可以根治其糖尿病,后将林某芳诱骗至吴某牵处购买“假藏红花”,骗取人民币8000元;2019年6月29日11时许,郑某娇、赵某华、温某珍在南平市延平区人民医院门诊大厅内物色到身患糖尿病的被害人叶某珠(女,63岁),通过搭讪和相互分工配合,使叶某珠误认为“藏红花”可以根治其糖尿病,后将叶某珠诱骗至吴某牵处购买“假藏红花”,骗取人民币10500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娇、温某珍、吴某牵、赵某华的家属已代四被告人将全部诈骗非法所得退还二被害人并取得二被害人谅解。
【裁判结果】延平法院审理后,依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轻重,依法判决被告郑某娇、温某珍、吴某牵、赵某华犯诈骗罪,分别判处七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案例六:通过植入网站广告、购买等方式,获取糖尿病患者个人信并销售保健品或食品
【案情简介】被告人魏某奇2017年注册成立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招聘被告人王某、肖某兵等人担任部门主管。该公司通过植入网站广告、购买等方式,获取糖尿病患者个人信息共计21900余条,然后打着“健康指导老师”“中医老师”名号,诱骗被害人购买不具有治疗功效的保健品或食品。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该电信诈骗集团共骗取被害人钱款3900余万元。
【裁判结果】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魏某奇对整个犯罪集团起组织、领导作用,是首要分子,依法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王某、肖某兵是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魏某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其余2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案例七:购买个人信息并冒称医疗专家实施诈骗
【案情简介】2015年6月,被告人沈某平伙同他人策划成立广州豪熙商贸公司,公开向社会招募人员成立犯罪集团,冒充张伯礼、胡维勤等专家、教授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该犯罪集团通过他人购买有保健品购买记录的个人信息100余万条,由一线话务员冒充中科院、同仁堂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向被害人推介“专家”“教授”,并记录有意向问诊的被害人信息;二线话务员根据一线话务员提供的信息,冒充张伯礼、胡维勤等专家、教授,先以帮助被害人排毒、修复、巩固为名,将低价购得的保健品冒充“特效药”高价出售;其后捏造到当地召开研讨会、建立卫生部档案、办理模范证、上德国医疗车治病等事由要求“客户”预缴相关的巨额费用,共骗得78名被害人324万余元。【裁判结果】本案经海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生效。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平伙同他人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沈某平伙同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沈洋平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沈某平与他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沈某平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对其处罚。沈某平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代为退出部分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沈某平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相应罚金。
案例八:冒充北京301医院教授、主任、院长等身份,以普通药谎称特效药进行销售
【案情简介】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马某等人以“药品销售”公司模式组建诈骗集团,在网上购买六味地黄丸、牛黄上清丸、槟榔十三味丸等药品,拆掉原包装重新包装。后通过互联网获取购买过保健品的人员信息,冒充北京301医院教授、主任、院长等给被害人打电话,谎称能治疗被害人所述之病,将重新包装的普通药品,以北京301医院特效药名义推销给被害人。马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共实施诈骗235起,诈骗金额50余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等8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各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罚金。
案例九:冒充专家诊疗、伪造体检报告、虚假宣传等手段针对老年人实施保健食品诈骗
【案情简介】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马某等人以“药品销售”公司模式组建诈骗集团,在网上购买六味地黄丸、牛黄上清丸、槟榔十三味丸等药品,拆掉原包装重新包装。后通过互联网获取购买过保健品的人员信息,冒充北京301医院教授、主任、院长等给被害人打电话,谎称能治疗被害人所述之病,将重新包装的普通药品,以北京301医院特效药名义推销给被害人。马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共实施诈骗235起,诈骗金额50余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等8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各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罚金。
案例十:故意夸大老年人疾病严重程度,将保健品虚构为药品进行销售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份以来,由被告人潘某雨、张某指定地点后,由各小组业务员冒充卫校实习生及其他虚假身份到指定地点进行宣传,并组织老年人免费体检,填写“全国心脑康复工程普查体检表”、“健康XX行普查卡”,后以提供医学专家免费看病、车接车送为由,诱使其到另一地点继续参加该团伙组织的“看病”活动。到达该地点后,根据排号顺序,先有检测师“小孟”对被害人进行体检并打印出检测结果,然后由被告人郑彩凤、郑红梅、王金红冒充知名医院的医学专家、教授等身份,冒用“关荷欣”、“某、“某1等虚假的名字,虚报检测结果,故意夸大老年人疾病严重程度,隐瞒“康某”牌紫银蓝软胶囊仅仅是保健品这一事实,将该产品说成是药品,并夸大其治疗效果,强烈推荐该产品可以治疗心、脑血管疾病及糖尿病等疾病,引诱部分老年人购买该保健品。
【裁判结果】被告人潘某雨、郑某梅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老年人身体多病,急于追求健康的心理,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各被告人以老年人为对象,在多地实施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从严惩处。分别判处七年至三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