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案底不能消除,行为人的案底是会一直存在的。我国公民只有在违反刑法的情况下才会留下犯罪底案的,犯罪底案是区别于一般的行政拘留记录的。根据醉驾入刑规定,是被法院判处了六个月的拘役,拘役属于刑事处罚,是会留下犯罪记录的。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是什么:
1、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
2、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取消醉驾入刑我是反对否认,因为现在醉驾入刑每年还有很多醉驾出重大车祸的,如果取消了醉驾入刑,那么这种现象将会更多,这无疑是拿生命开玩笑。我不光反对取消醉驾入刑,我认为对于醉驾应该加大惩罚力度!
朱列玉连续第二年为“取消醉驾入刑”奔走呼告朱列玉反对“醉驾入刑”的理由有4个方面,一是“醉驾入刑”惩戒效果不明显,刑事案件数量过多;二是因醉驾所产生的犯罪记录,会使犯罪人很难重返社会;三是通过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起到惩戒教育的效果;四是治理醉驾和其他社会顽疾,不能过度依赖严厉刑罚打击。
我反对取消醉驾入刑的原因每年这么多人入刑,站在社会对立面,加大了社会治理难度,不应该成为提高醉驾入刑门槛或者废止醉驾入刑的理由,不然就有点“法不责众”的心理了。
以此类推,如果罪犯人数过多就可以取消或者提高门槛,那么“第二大罪”盗窃罪是不是也应该取消或者提高门槛呢?或者按照朱代表的意思,也可以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治理呢?
醉驾案件的不断增多,一方面是因为机动车与驾驶人数量在快速增多,另一方面,是因为查酒驾越来越严格。再者,近些年,专家与学者建议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不在少数。
试问,提高了入刑门槛,之前被判刑的醉驾人员,按照后来的标准是可以不入刑的,对于这类群体又该如何处理呢?取消判决恢复应有的法律地位吗?对这类群体又是否公平?
至于醉驾人员被判刑后难以融入社会这一社会问题,朱列玉代表提出了另外一个更具现实意义的提案:参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立醉驾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帮助犯罪人重返社会。
按理说,这是降低醉驾刑罚后负面影响的一个不错的解决方案。但是令我不解的是,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本该面向所有的犯罪行为人,为啥单单针对醉驾行为。这对其他轻微的犯罪人员又是否公平?
据我了解,近些年来,轻罪人员不在少数,养只鹦鹉或者什么龟,还有砍伐了自己的树林,在公司上班被牵连,更有不少二十多岁的年轻人卖卡或者“跑分”被判处“帮信罪”。这些群体,大部分也都是和醉驾人员一样,一年以下的刑罚,也是青壮年,一时糊涂,一失足成了千古恨。如果醉驾人员可以封存,为啥这类人员就不能封存?实在是让人费解。
在我看来,或许统一醉驾入刑标准,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坚持醉驾入刑“唯数值论”,同案同判,才是对所有人最公平的,尤其是对普通人。而不是争议宽严相济如何拿捏!
实际上,很多醉驾人员也是支持醉驾入刑,毕竟他们和他们的家庭成员也是社会的一分子,同样希望道路安全形势越来越好。
如果行为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并且公安机关根椐你的违法行为及其性质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相应处罚,结案后的案件卷宗将永久性的保存在公安机关的档案部门,不会消除。被判处拘役的,属于犯罪。犯罪案底无法消除。因为犯罪案件的卷宗要形成档案,保存备查。即使相关档案材料到达保存期限需要销毁,也会保存其中的重要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4.1酒精含量阈值
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阈值见表1。
表1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
驾驶行为类别阈值
驾驶行为类别阈值(mg/100mL)
饮酒后驾车20,醉酒后驾车80
为国家做出什么贡献,都不可以消除醉驾案底。
其实我国没有案底这个称呼,而应该叫前科。曾经犯罪,受过刑罚就是前科。前科是指上一次的犯罪事实及受到的刑罚,是不可以消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