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包括的范围如下:
1、选择权,网站收集个人资料前须征得用户的同意,用户有权选择是否提供个人资料以及提供哪些个人资料;
2、知情权,当网站搜集的是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时,用户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哪些信息;
3、控制权,户有权控制其个人信息的使用,包括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其个人资料;
4、赔偿请求权,用户有权要求网站经营者或其他侵权者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方式有哪些
1、非法侵入,未经本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电脑、电讯设施,构成侵害隐私权;
2、非法截取、覆盖,对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覆盖,也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3、窃听、窃取、删除,未经他人同意、利用网络技术窃听他人网络电话或者网络聊天内容;
4、伪造、修改他人私人资料;
5、骚扰,利用恶意代码将浏览器的首页设置为色情网站;
6、披露,未经他人同意将他人的网络姓名等个人信息资料予以公开;
7、监视,在网络传输的某一个环节设置监视软件;
8、跟踪刺探,通过聊天、邮件或实时软件,进行跟踪。
隐私权包括公民享有的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等未经许可不受侵犯。
隐私权具有的特征: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享有的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权所特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
1、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
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
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
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9、不得非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强奸等,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
10、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可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上述内容概括为四个方面,即与私人生活有关,与安宁有关,与形象有关,与姓名有关。
隐私权至少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①关于私有财产的隐私;
②关于姓名与形象利益的隐私;
③关于自己之事不为他人干涉之隐私;
④关于一个组织或事业内部事务的隐私;
⑤关于某些场合不便露面的隐私;
⑥关于尊重他人不透露其个人信息之隐私;
⑦关于性生活及其他私生活之隐私;
⑧关于不被他人监之要求。
(一)隐私权的基本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隐私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而不能由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隐私本身源于自然人的精神活动,体现了对个人的尊重和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因此,隐私的主体仅仅限于自然人,而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组织体不可能享有隐私。
2、内容的广泛性。从内容上说,隐私权包括私生活的信息秘密、私生活的安宁,甚至扩及个人对私生活事务的自主决定权。可以说,凡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和私人生活都应当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3、客体的可利用性。隐私权虽然在性质上是一种精神性人格权,但也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隐私本身作为一种个人控制的信息资源,可以进行商业化利用。在现代社会,这种隐私权的商品化也是隐私权发展的重要趋势。
(二)隐私权的义务主体
隐私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其他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些义务主体负有对自然人的隐私不可侵义务,即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违反这些不可侵义务,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通常包括骚扰电话、骚扰短信、骚扰邮件等,侵害个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隐私权保护的私密空间,包括具体的私密空间和抽象的私密空间。前者如个人住宅、宾馆房间、旅客行李、学生书包等,后者可指日记等,即思想的私密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秘密活动。私密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活动、社会交往、夫妻生活等。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身体的私密部位也属于隐私,如生殖器和性感部位。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私密信息是关于自然人个人的隐私信息,获取、删除、公开、买卖他人的私密信息,构成侵害隐私权。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四)不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1、法律另有规定,即法律作出相反的规定的。
2、获得权利人同意的,无论何种隐私,都因隐私权人同意而构成对侵害隐私权的有效抗辩,不成立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五)隐私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
隐私权人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有权公开自己的隐私。同时,行使个人的隐私权时,需注意隐私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当国家安全等利益与个人的隐私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在必要的范围内隐私权应依法予以适当让步。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控制和利用,也须以不违背公共利益为前提。当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相冲突,如公众人物的隐私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冲突时,就需要对个人的隐私权的行使和享有作出适当限制。特别是对隐私的公开和利用而言,必须要求权利人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对隐私权保护有明确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三、刑事处罚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触犯刑法,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了。例如,将偷拍的他人隐私的视频进行传播,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发布他人影像资料并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则涉嫌侮辱罪、诽谤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黄殿新律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