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实施通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1、申请与受理。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白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获得行政许可,应当适用于行政机关,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事机构提出的除外。
行政机关应当显示在办公室的前提问题,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的行政许可以及所有材料提交的目录和应用模型的文本规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解释和解释申请人的要求显示的内容。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
2、审查与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当场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照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影响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通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和辩护。行政机关应当征求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已经准予行政许可,需要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被拒绝的,申请人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期限。
行政机关除当场作出决定外,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天;第四十五条内不能解决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但行政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所需时间。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或者送达行政许可,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标志或者印章。
4、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5、变更与延续。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应用程序应当决定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0天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长的决定;逾期不作决定的,视为续展。
6、特别规定。
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发给中标人、买受人行政许可。
公民依法取得特定资格,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予特定资格或资格,由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决定根据评估结果组成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的申请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设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办理登记。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数量有限的行政许可,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扩展资料:
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立公示目录,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扎实推进落实。
二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坚持“分级共建,多方公示”的原则。充分利用在建的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各地区信用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充分利用“信用山西”网站、各部门各地区门户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等,不断拓展网上公示渠道,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的全面公示。及时做好与在建的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已建的全国电子政务系统等信息化平台的互通工作。
四是坚持“以点带面,以用促建”的原则。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或行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进行率先归集、率先公示。在应用过程中健全公示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企业信息公示中行政许可证件一般包括的形式有以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①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②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③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扩展资料:
行政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事项,在特定条件下,对特定对象解除禁令,允许他作为的行政活动。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立法界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由此可见,行政审批是按审批主体所作的界定,即由行政机关做出的审批行为,面比较宽。而行政许可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对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内容是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之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证件是用于行政方面的一种重要的证明性文件,即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行政许可证件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许可证件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
3、行政许可证件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4、行政许可证件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
5、行政许可证件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
法律分析: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2、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4、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确实有公示义务。
公示可以通过网络,单位内、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大厅等设置公开项目栏,公示办理行政许可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应当公示。公示包括:
依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和许可期限;行政许可办理各环节的时限;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收费的依据,项目和收费标准;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方式等。
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和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