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职务犯罪规律特点?重大职务犯罪规律特点及惩治对策

qq745048485 2024-11-15 阅读:6

[内容摘要]:职务犯罪是公职人员常见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必须加以整治。文章分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及其主客观原因,并从思想上、立法上、完善监督机制和加大打击力度等方面深入探讨具体的治理对策。努力营造“不想犯”、“不敢犯”、和“不能犯”的氛围。

重大职务犯罪规律特点?重大职务犯罪规律特点及惩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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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职务犯罪、特点、成因、对策

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责、玩忽职守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极端表现,它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职人员行为的廉洁性,危害改革开放,破坏经济建设,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危及政权核心。因此只有掌握其特点,了解其成因,制定出对策,才能更好地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和“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有效防治这个“政治之癌”,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经济建设、法制建设、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健康发展。

一、当前职务犯罪的新特点

(一)大案要案急剧增多。十六大以来的近5年中,全国查处的贪官达20多万人。过去贪污受贿数万元可算为大案,而现在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上千百万元的屡屡出现,金融界犯罪金额上亿元的也不乏其案。如成克杰任职其间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款物4000多万元。浙江第一贪官温州王天仪收受贿赂180多万元、美金1万元、巨额财产来历不明1400多万元。

(二)从“高干”到“村官”一样犯案。如已查处的案件中,有高级领导干部陈希同、王宝森、成克杰、胡长清等;仅2003年,就查处15个部级领导干部,平均每周有一个厅级干部落马,每天有一个处级干部犯案。有湖南政府原副秘书长王道生,江西纸业集团公司姜和平以及枣阳市原土地局局长章大梁等厅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等案件,这些案件涉案金额均在几百万元至上千万元,他们位高权重,所造成的破坏后果极为惊人。而过去被认为不入“官”流的“村官”也屡犯大贪案。如安徽省隆岗村守业贤参与私分公款31万元,受贿1万元。中国“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2003年,浙江省长兴县检察院立案查处了农村基层干部贪污挪用土地专项资金55件。

(三)窝案串案、团伙作案日增。表现为犯罪分子内部串通、内外勾结、合伙密谋、长期群体作案坑害国家。如广东湛江走私案、厦门远华走私案和福州陈凯特大贩毒、走私、组织偷渡案中的贪污受贿以及中国华润总公司下属的邹秀海、刘板、杨三合伙挪用公款2.4亿元,受贿67.5万元特大挪用公款案、窝案、串案触目惊心。其中陈凯案件中的原福州市委常委秘书长方长明因收受巨额贿赂而造成国家的经济损失1000多万元之巨。

(四)经济职务犯罪广为蔓延。腐败不但在经济管理热点行业,而且在科教文卫等“清水衙门”也不断出现,教育部门已不再是一块净土,贪污、受贿呈现出恶劣蔓延趋势。教育系统在基建发包、教学设备、物品采购、辅导资料印刷、代理发行、人事调动、干部任免等环节也屡屡发生职务犯罪。从2004年南京市检察机关查处的南京中医药大学冯小龙受贿案,涉案金额102万元;南京经济学院基建办方慕钰受贿案,涉案金额155.9万元,美金2000元;南京财经大学副校长刘代宁受贿案,涉案金额161.7万元,美金3000元及实物字画等几起重大案件足以说明教育部门经济职务犯罪的趋势及其严重性。

(五)国企领导犯罪突出,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由于国企体制存在着深刻弊端,腐败案件呈上升趋势,领导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挥霍浪费,挪用公款,隐匿、转移、私分国有资产等现象日益突出,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在分析2002年以来审理过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犯罪案,发现国企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犯罪现象突出,占被告人总数的76%,涉案金额达678万元,占涉案总额的91.8%.据统计,2003至2004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国企人员贪污贿赂犯罪25322人,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北京市检察机关的有关资料显示,犯罪造成的损失从5年前的不足亿元增加到了4.7亿元。从已查的案件中,国有资产严重地隐匿、转移、私分、流失严重,成为“最后晚餐”。如陕西西光电仪器厂原总经理刘某以隐匿手段把1300余万元国有资产流入个人腰包;福建厦门市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趁国企改制之机以转移手段,侵吞公司股权及红利3700余万元。浙江金华市某饮食服务公司领导班子在公司改制时,集体决定将公司价值1700余万元的房产不报评估,后变更产权共同予以贪污等等,足以说明其严重程度。

二、产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主观原因。

⒈思想道德防线溃败,以权谋私。面对改革开放复杂的外部环境和个人工作生活经历,有些国家工作人员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丧失了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丧失了党性,与党离心背德,在关键时刻把握不住自己。私欲观念和特权思想作祟,思想变质、道德防线溃败,不以为人民谋利益为己任,反而处处以权谋私,最终走上腐败堕落的不归之路,葬送了自己的前程。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是从思想上变质开始,然后道德上滑坡,最后触犯刑律、落入法网。

2.自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职务犯罪者由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蜕变,使他们成为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俘虏,导致他们在思想上贪得无厌,行为上放纵自己缺乏自律。为所欲为,视党纪国法于不顾,最终背弃了党和人民锒铛入狱。

(二)客观原因。

1.社会的负面影响。体制改革为我们党和社会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也给一些职务犯罪者有机可乘,他们钻制度的漏洞,混水摸鱼,在“空档”地区打“擦边球”,大肆进行贪污受贿;贪官给人们树立了“腐败的领导人榜样”,社会分配不公,“不捞白不捞”,对贪官惩治不力,受贿数百万也不会被处死。

2.监督乏力,监督机制不到位。权力高度集中,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到位等弊端,给犯罪者提供了犯罪的空间和条件。而失去制约的机制必将产生腐败。虽然已建立各级人大、政协、纪检、检察机关、政府的监察审计和人民群众监督等多层次监督体系,并已颁布《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但受“官本位”思想影响,大部分监督机关不敢于监督、不善于监督,尤其是对“一把手”的监督形同虚设。正如原山东省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被捕后所说的:“官当到这个份上,就没有人管了,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

①权力高度集中,缺乏民主和监督。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又由于民主集中制没有有效地贯彻执行,使权力过分集中到个别领导者手中。权力过分集中的一个主要弊端就是容易产生特权现象,以及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软弱无力。过大的权力集中膨胀了一些自恃大权在握者的个人意志,他们为所欲为,自恃无恐,骄横跋扈,违法乱纪,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大肆进行贪污受贿,终于铸成了胡长青、成克杰之类的高官和李乘龙、肖作兴等厅级干部走进了犯罪的深渊。李乘龙在案发后曾经说:“我任玉林市委书记5年,没有一个人找我谈过话,如果我开始犯错误的时候有人提醒我一下,我也许不会走上死路”。可见权力作为双刃剑,既是造福社会的手段,又是腐败的根源。古今中外的历史一再证明如果权力失去制约,就必然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只能导致腐败。

②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表现在:个别单位无章可循、有章不循,有些制度形同虚设,制度不健全,漏洞多,空隙大,内部管理混乱,财务账目不清,从客观上给经济职务犯罪提供了空间;私设小金库,搞体外循环,账目不公开,“一支笔”审批,缺乏监督,客观上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条件,成为滋生腐败和犯罪的温床。这不仅表现在行政、事业、经济管理部门,就连不起眼的村一级也因私设小金库,财务混乱,监督管理不到位,而出现了守业贤之类的贪污受贿职务犯罪。

③监督机构形同虚设,舆论监督不够。尽管我国设置了诸多的权力监督机构,监督机构之多是世界上罕见的,几家监督机关的重复监督还不如香港廉政公署工作效率高。但由于体制没有理顺,致使监督机制不畅,监督效能不高,某些地方的监督机构形同虚设。同时舆论监督也乏力,表现在群众对贪官的抨击常常很难转化为组织制度的有效制约,从而使得某些握有权力者的无所顾忌。现实中,对一些贪官的看法,群众意见归意见,提拔的还是照样提拔,助长了贪污受贿犯罪行为。

3.法网疏漏,执法不严,打击不力。

①廉政法制不够完善。财产申报是廉政法制的重要内容,可至今尚未出台相关法律。即使已有的法律,也因为立法粗疏,概念模糊,可操作性差,也难以有效地惩治职务犯罪,特别是经济职务犯罪。

②执法不严,打击不力。近年来,尽管查处了大批经济职务犯罪,特别是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改变了过去“刑不上大夫”的做法,但由于立法不完善,地方保护主义,关系网干扰,查处力度相对薄弱,对经济职务犯罪发案不报,包庇袒护,打击不力,表现为立案少,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少,判决少,办案效果差等情况的发生,使得查处犯罪数与实际发案数相差很大。同时由于受“自古不打送礼者”观念的影响,司法机关比较少查处行贿者,这虽然是从考虑有些行贿者是为了办事方便,出于无奈才去送礼的,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职务犯罪的打击。由于执法不严,影响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也达不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使违法犯罪人认为有利可图,胆子越来越大,助长了犯罪的侥幸心理,从而出现了经济职务犯罪上升,涉案金额大,大案要案增多等令人担忧的现象。

三、防治职务犯罪的具体对策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是从思想上变质开始,“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高官落马是从思想蜕化变质开始,逐步滑向腐败深渊的,这已经成为一条规律。为此必须加强思想教育,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

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要把反腐倡廉纳入当前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中。使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每个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都要带头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多学习、少应酬”,“活到老、学到老”,要把党性教育和法制教育作为党员干部培训的必修课。加强思想教育是一个基础工程。既要突出教育的广泛性,又要讲究教育方法的多样性和针对性;既要讲时效,又要造成一定的声势。

2、提高道德素质,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实施纲要》,不断提高道德素质。要把反腐教育与道德修养结合起来,面向全社会,努力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使每个公民都能学法、懂法、守法,坚持“八荣八耻”,树立正确的荣耻观。坚定理想信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党性修养,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要集中力量,发挥优势,形成网络。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经受住执政的考验和改革开放的考验,预防减少职务犯罪,使领导干部不想犯也不敢犯罪。

(二)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职务犯罪的本质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以公权谋取私利。如果掌权者得不到制约,那么就很容易违法犯罪。为此,在权力系统中必须强化监督和制约,才能营造不能犯的外部条件,从客观上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

1、强化党内监督。要通过加强民主集中制,加强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评议制度等,强化党委内部的监督和纪委的监督。

2、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要充分发挥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作用。监督其是否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有违法、渎职行为等依法进行监督。这种监督职能,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等行为是一种强有力的制约和抑制,对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有利于解决监督机构形同虚设的问题。

3、强化行政监督。应当扩大政府监察部门的权限,例如,给予监察机关查阅、查封银行存款权、停职检查权、奖励权,以及开除的处分权等。同时要完善行政监察管理体制,使之能真正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其他机关、团体或者个人的干涉。

4、强化群众监督。《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和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力。为此,要明确便于群众对于权力监督的重要内容和监督的方法,同时要依法保护群众的监督权,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提高群众监督作用。

5、强化舆论监督。要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尝试给予新闻媒体的知情权、调查权、评论权、曝光权,使之不失为制约职务犯罪的锐利武器,营造不能犯的外部条件。

(三)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

1、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职务犯罪是全球性问题。我们要借鉴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有效途径。笔者认为,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化是应然之选择。具体途径可以有以下几种:一是由立法机关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和《反贪污贿赂法》;二是在刑诉法中增加预防职务犯罪的内容;三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项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决定。

2、对职务犯罪人员增设资格刑。如何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人员服刑后故伎重演,重犯新的职务犯罪,这是近年来较为突出的问题。笔者建议对职务犯罪人员增设资格刑处罚,即在人民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或者其他刑罚之后,附加限制其在刑满后一定时间内,或者管制、缓刑期间,不得担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领导和重要管理型工作,以减少职务犯罪。

(四)强化刑事司法,加大查处力度,震慑犯罪分子

1、确保刑罚的确定性。公检法、纪检监察、审计等执法执纪部门既要通力协作,积极配合,打击查处经济职务犯罪,但又要明确职责,做到纪检等部门一旦发现公务人员有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就应立即移交给司法机关,以确保刑罚的确定性。

2、确保刑罚的及时性。案件能否及时侦破,直接关系犯罪人能否早日发案,不致再犯,而且也关系刑罚威慑效果的强弱。因而,刑罚具有威慑性与有效性,不可避免性和及时性。《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期限,保证及时打击犯罪分子。

3、严格执法。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的侦察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即要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又要有敢于碰硬的心理素质,在办案中敢于排除各种干扰,刚正不阿、执法如山。要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刑,以及贪赃枉法的职务犯罪问题的发生,做到发现一件,查处一件,严惩不贷,“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公民。只要违法的都要依法严惩,以震慑犯罪分子。

4、打击行贿行为。行贿之风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风气,从生病时要给医生送红包,到办各种证件要送红包,一直到集体性的“公贿”。行贿行为直接促成了职务犯罪的泛滥成灾,按照现行《刑法》规定,行贿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很有必要对行贿者给予打击。但受“自古不打送礼者”观念的影响,司法机关比较少查处行贿者,这是考虑到有些行贿者是为了办事方便,出于无奈才去送礼的。

5、加大对重点部门的打击力度。当前必须严肃查处行政、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建设、司法等热点部门的经济职务犯罪,重点查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贪污受贿经济职务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势力“保护伞”利用职便参与包庇、纵容、破坏经济秩序从中收受贿赂犯罪案件。通过打击犯罪,震慑犯罪分子,有效地抑制经济职务犯罪率的上升和蔓延。

(五)深入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经济职务犯罪

经济职务犯罪的许多方面与体制改革密切相关,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和创新,从“思想反腐”过渡到“制度反腐”,建立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从源头上治理腐败,营造不能犯的外部条件,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1、深化干部人事改革,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制度化。贯彻实施《国家公务员法》,杜绝“拉关系、走后门”、“买官卖官”、“跑官要官”现象,加大考试力度,公开竞聘,择优录用,营造学习型机关,培育专家型领导。让有能力、有水平的人出任要职。福建省委省政府于2005年公开向社会招考20名副厅级领导干部,共有4000多个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报考,社会反响良好。大家希望今后加大考试力度,减少考核干部的数量。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规范政府行为的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实施政务公开,从源头上堵住“审批腐败”,让“权力寻租”没有市场;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收费、审批时限以及审批结果等必须公开,不允许暗箱操作,让公开、透明原则及制约机制,为政府行为透明化提供法律保障,防止行政机关在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中出现灰色地带而带来腐败。

3、深化财政、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形成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机制;实施金融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金融监管制度,确保资金运营安全;建立和完善投资监管体系,改进并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管理。

4、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形成职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人民陪审、审判公开等相关制度,完善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健全司法工作规范和违法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5、通过体制改革和创新,从源头上治理犯罪。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建立完善相应管理体系和监管制度。通过体制制度改革和创新,推进从源头上治理经济职务犯罪。同时建立检察、纪检、监察等部门个案联系制度,发现漏洞,及时堵塞,做到各个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互相配合,综合治理,有效地预防惩治经济职务犯罪。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犯罪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只有理论联系实际,针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分析其成因,采取有效对策,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这个“政治之癌”。惩治腐败是提高我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相信在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的正确领导下,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推进,公务员队伍将会更加廉洁,政治将会更加民主和谐,社会将会更加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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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赵秉志:《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0,第一版。

高学历犯罪者们频频进入公众的视野:

林森浩,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在中山医院见习期间,牵涉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被投毒死亡案。2013年4月,警方初步认定同寝室的林森浩存在重大作案嫌疑,被刑事拘留。2014年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森浩死刑。

朱海洋,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学院博士生,在同学印象里,朱海洋“是一个正常、阳光的人。2009年因求爱不成把女同学杀害,2010年4月19日被当地法院法官裁定一级谋杀罪名成立,被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张克强,研究生学历,广州华美集团总裁、福布斯中国富豪榜人物,自2006年起,他带领7个本科生的高智商犯罪团伙,巧妙地将价值44多亿的国有资产转移。云南省公安厅经1年多的侦查,8名被告人被推上被告席。

肖明辉,一个“想干事、能干事”的高学历年轻干部,一名海南十大杰出青年等诸多荣誉的获得者,在工程招投标项目独揽大权后,难以抵挡金钱诱惑,总造价达5亿元的安置房项目最终使他走向腐败堕落的前沿。

高学历犯罪者屡屡出现,造成的影响不是普通犯罪者所能比拟的。高学历者,往往都具备过人的能力、技术、心理素质甚至是智商。很多高学历者甚至成了电子信息时代高科技犯罪的主要角色。透过种种案例,我们不难看出,“高学历犯罪”者文化层次高,其犯罪手段复杂多样,利用掌握的知识钻法律空子,社会危害性更大。

其次就是,作为高学历者,在社会上往往都是受人尊敬,被视为榜样的人物,他们的犯罪行为同样更加受人关注,而他们的罪恶也会更加动摇社会的正确价值取向。

精英们缘何沾染上罪恶

作为各行业各领域的精英人才,他们本应该是利用所学知识为社会做好事,然而却走上犯罪道路,值得引起人们的深思:高学历是否和高素质称正比?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高学历的人走上不归之路?

社会学家王开玉认为,在应试教育的重压下,“问题学生”日渐增多。当他们走进大学或走向社会后,道德和心理方面的问题便会显现出来。高追求,爱攀比是高学历人群比普通人更容易出现的心理问题,不能自我疏导,另找出路,往往就起了犯罪动机。

不可否认我们的社会存在着这些问题:贫富差距悬殊,有些时候“拼爹”甚于拼才,部分民众存在仇富心理。在部分地方应试教育下培养出来的学生,教育者又疏于对他们的道德和心理教育。在他们寒窗苦读十几年后发现自己仍然比不过一些本身就家庭条件优越的人,自然会导致心态失衡,因此就导致了他们铤而走险,无视法律地去谋求利益。

高学历犯罪归根结底是无视法律

欧洲启蒙运动时期,德国哲学家康德曾经说过,“世界上有两件东西能震撼人们的心灵:一件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标准;另一件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道德与法律的约束是维持国家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基础。欧洲之所以从荒蛮到发达,在经济积累的同时也是遵循着道德与法律的约束。

无论任何人,即使是高学历者,走上犯罪道路,除了丧失基本道德之外,更重要的是不懂法律、无视法律、不敬畏法律。基层教育中,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这些包含法律的课程,由于不是考试科目而被一再压缩。高等教育中的普法教育完全不受重视,甚至成为了主修科目之余的“休闲”课程。

高校应真正把这门课落到实处

高学历本应具备更高的修养,包括法律修养,但是现在的学历教育主要是知识的教育,很少有人格、法律、修养等方面的教育。加上一些求学者也主要是以学历做敲门砖,急功近利,所以根本谈不上提高修养。这样教导出来的学生,缺乏法律和道德意识也就不足为奇了。

古人云:“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这充分说明了犯罪预防的重要性。多年的反腐败实践经验也表明,严厉打击和惩治只能在一定时间内、一定程度上起到减缓职务犯罪的效果,并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只有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才是应对职务犯罪的治本之策。自199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反贪污贿赂检察厅内设立预防贪污贿赂检察处以来,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已经经历了二十年的探索和实践,也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法和体系,为完善反腐败工作制度、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在实践中,对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能定位不清、措施不力、方法不多、规范化不够、创新性不强等问题仍然存在。笔者将从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如何加强自身建设,如何强化和提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角度,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能定位

准确理解和科学把握检察预防工作的职能定位,是做好检察预防工作的前提和关键。我国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可分为立法、司法、行政和社会预防四大部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司法预防的一个方面。职务犯罪预防的主体既包括党委、人大、政府三个上位主体,也包括有关部门、社会力量、人民群众这些下位主体。检察机关是有关部门之一,下位主体的一员,发挥着职能部门的作用。由此,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把握检察预防工作的职能定位:一是检察预防工作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个分支,必须要有整体、大局意识。检察预防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具有优势和自身的特点,但不能有“包打天下”的错误认识。二是检察预防工作具有司法性质,不能像行政预防、立法预防那样主动地、超前地介入某些社会生活或经营管理活动,在没有违法犯罪的场合只有劝说和建议的资格,没有行使权力的资格。三是检察预防工作必须在党委领导下进行,更不能脱离检察职能搞预防,因为检察预防工作是非权力性工作,而有的地方在国有企业等领域试行“咨询性审查”的预防,一定意义上是越权行使行政权。因此,检察预防应摆正位置,通过与有关部门、单位加强联系和协调开展预防,做到“到位不越位、尽职不越权、参与不干预、帮忙不添乱、服务不代替”。

二、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义

近年来,高检察院陆续印发了《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等一系列文件,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定位为检察机关一项重要业务工作。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上指出: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建设总体格局的重要方面,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惩治职务犯罪工作的必然延伸。各级检察机关必须准确把握和始终坚持预防工作的职能定位,努力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动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健康发展。因此,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意义重大。

(一)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延伸。由于检察机关具体负责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对个案的发案原因、发案环节、作案手段比较熟悉,因此,通过对个案的剖析和类案的分析,更加容易把握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特点和规律,更加了解职务犯罪的发生、发展过程,因此,对如何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遏制也就更为熟悉。从这个意义上说,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具有其他任何机关和部门无法取代的特质和优势,是司法预防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能更好地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而真正达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通过查办案件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对发案单位能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同时,对其他单位和行业也可起到警醒和示范作用,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同时,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也是对外宣传和交流的平台,通过预防宣传,让各单位、各行业特别是人民群众更加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职责,从而达到支持、拥护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促进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预防部门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发现职务犯罪发生、发展、变化规律,提出规范管理、堵塞漏洞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建议,从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预防检察建议分为以下几种:一是个案的建议。就是检察机关通过查办案件,发现发案单位在制度、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和措施。个案的建议是一对一的,也就是通常说的一案一建议。这样的检察建议比较微观,针对性较强。二是类案的建议。就是检察机关通过对某一类型案件的调研和分析,查找类案的发案特点和规律,向类案发生的相关单位和行业提出预防的建议和具体防范的方法和措施。这类检察建议较为中观,不可能面面俱到,只可能针对带共性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三是对行业、系统的建议。就是检察机关通过对同一行业和系统一定时期内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特点和规律,提出的预防方案和措施。这类检察建议也较为中观,往往是针对同一行业和系统内带共性的问题提出来的,对一个系统、行业的预防工作有较好的促进作用。四是区域性的检察建议。就是检察机关针对某个行政区域内一定时期的发案特点和规律,提出的预防建议和措施。这类检察建议较为宏观,往往涉及一定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或者一定区域内若干职能部门。这类建议往往是向地方党委、政府等部门提出,为党委、政府的决策作参考。

上述四种检察建议无论哪一种,都是针对相关单位、相关行业、相关领域、相关区域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提出的完善的建议,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如何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通常,我们说,预防工作的开展,第一位的是领导重视。这里所谓的领导重视,笔者看来,分为内外两种。对内来说,领导重视主要是指检察长重视,分管副检察长具体抓;对外来说,主要是指党委、政府重视,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和参与。因此,在基层院,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从三个层面来分析。

(一)基层院检察长如何重视和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从昭通市的情况来看,预防职务犯罪经过近几年的健康发展,各县区院对该项工作是高度重视的,而且也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作为“一把手”,如何带动和推进一个地方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认识上还是有差距的。笔者认为,一个地方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取得实效,基层院检察长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熟悉县情,对当地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有长期性的、可持续性的规划和统筹。

基层院检察长要融入当地的社会生活中,对当地的社会、经济、人文、生活环境等要了然于胸,特别是对本地的经济支柱产业、重点扶持项目、热点难点问题要清楚明了,对本院一定时期内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要认真分析。在了解县情和分析案件规律的基础上,对当地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有长远规划,明确远期和近期目标。能够紧紧转绕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规划和设想,要以点带面、以小带大、以局部带动整体来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目标的确定一定要结合当地实际,否则就会变成不切实际的空想。

2.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人大对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支持。

首先应当树立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服从和服务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大局意识。同时,还应当为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因而,检察长应当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积极、及时、定期向地方党委汇报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安排和部署,特别是上级检察机关对专项活动的安排、对重点领域的整治行动等,让当地党委对检察机关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充分理解和支持;二是积极推动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制的建立。从我市的实际情况来看,各县区均成立了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但在实践中,真正充分发挥作用的并不多。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既是党委预防工作的前沿阵地,也是检察机关推动检察预防健康有序发展的平台。因此,如何充分利用这一平台,将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思路和措施转化为地方党委的决策和部署,是基层检察长应当深思的问题。从笔者的实践来看,地方党委对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寄予厚望,满怀期待,对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计划充分肯定和支持。所以,基层院应当也可以将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预防思路的发布平台、预防措施的落实平台和预防宣传的传播平台,真正将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运用好。

3.积极沟通协调,营造检察预防工作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一方面要致力于外部环境的营造。首先要争取政府的支持,将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定期向人大报告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争取人大代表对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其次要加强与党委、政府各职责部门的沟通,争取预防成员单位和联系单位对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认识和理解。要根据当地实际,重点选择基础好,制度措施完善的行业或部门作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示范区,同时选择近年来发案较多,表现出管理混乱的部门或行业作为重点联系点,强化与主要领导的沟通、协调,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联系机制,把重点示范区和重点联系点结合起来,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预防工作,带动全县各个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协调发展。另一方面要努力做好内部环境的打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检察机关的发展不足二十年,对这项工作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过程。曾经一段时间,预防部门在检察机关究竟属于综合部门还是业务部门都是一个争论的话题。近年来,随着党委对预防工作的高度重视,各级检察机关的艰苦努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地位有所提升,也被明确为检察机关的业务部门之一,但由于此项工作的发展主要依赖于领导的重视,所以在有的院,预防工作边缘化的现象是存在的。早在2002年,高检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就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的预防工作任务,但在实践中,沾上“预防”二字,就是预防部门的事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预防工作是检察职能的一部分,但这一职能履行的充分履行,靠预防部门一两个人单打独斗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作为基层院的一把手,对预防工作要高看一眼,倾力支持,要整合反贪、反渎、公诉、侦监、民行、控申、监所等部门的力量,共同开展预防工作。同时,还要明确反贪、反渎、公诉、侦监等部门对预防工作的配合方法和措施,形成明确的制度和流程,改变预防部门内部协调难的局面。

(二)分管副检察长如何督促和落实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分管副检察长处于一个承上启下的位置,既要考虑把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和检察长的工作思路的贯彻落实,又要考虑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还要检查和督促好各项具体措施的实施,更要具体协调好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从我市实际来看,绝大部分县区院分管预防工作的副检察长同时分管自侦部门,这有优势也有弊端。优势在于有利于自侦和预防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在预防调查、提前介入等方面给予预防部门更多的方便;弊端则在于大多数副检察长忙于自侦案件的办理,对预防工作处于应付甚至不管不问的状态。从实践来看,预防工作抓得好的县区院,都是检察长和分管副检察长高度重视、支持甚至亲自参与干预防工作的院。对于分管副检察长如何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笔者认为:

1.分管副检察长要具体抓好对内对外的沟通和协调,为预防部门具体开展预防工作创造条件。预防工作单靠检察长的沟通协调和明确内部职责是远远不够的。在对外协调上,分管副检察长的作用是极为重要的。检察长的协调较为宏观,而分管副检察长的协调则意味着具体方法和措施的制定,以及在开展预防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的处理。因此,无论是在预防调查、案例分析还是在检察建议的实施或者检察约谈的实行过程中,副检察长要主动承担起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的责任,强化检察机关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推进相关部门的认识和重视,有利于预防工作的有力推动。在对内协调上,如果预防和自侦部门属于同一副检察长分管,那在预防调查、犯罪分析、检察建议等的落实上,就只是工作安排的问题,安排到位了,相应的困难也就解决了,工作措施也就落实了。如果不是同一副检察长分管,则院领导与院领导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就显得十分必要,可以避免一些由于认识不足而带来的相互推诿的现象的发生,为预防部门疏通道路,创造条件。

2.要分析、研判当地的案件形势,提出结合案件开展预防工作的重点行业和领域,明确重点示范区和重点联系点,具体指导预防调查、检察建议、犯罪分析、检察约谈、预防年度报告等工作的开展。从某种意义上说,分管副检察长对当地的县情更为熟悉,加上具体从事自侦案件的侦办工作,对当地的职务犯罪多发、高发区域和环节更为了解。因此,在配合主要领导明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近期、远期目标上更有发言权,特别是对应当在哪些重点行业和领域重点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该是了如指掌的。所以,分管副检察长要充分发挥这一优势,积极向主要领导提出预防工作规划的建议和方案;同时,要结合办案,具体领导和指导好预防科的工作,特别要查看预防调查的重点是否偏离、深度和广度够不够,检察建议是否脱离实际或没有可操作性,犯罪分析是否脱离案件本身,检察约谈是否脱离存在的隐患形成“走过场”的状态,预防年度报告是否千篇一律,不能反映出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现实特点等等,在检查督促的基础上明确整改方案和措施并督促改进和落实。

3.加强督促和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规划、方案和措施是否得到落实、落实得好与坏与分管副检察长的督促、指导和检查息息相关。因此,作为分管副检察长,从宏观方面来看,年初要检查预防职务犯罪的总体思路、年度工作计划是否紧紧围绕当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总体目标来设计,是否符合当地党委和上级院的相关要求;年中要检查预防工作的相关业务数据和成效,例如:预防调查是否完成,完成的质量如何?是否紧扣了案件实际或者发案单位的客观情况?检察建议是否发出?回复情况如何,是否进行了回访等等;年末要检查预防工作取得的成绩、成效,了解相关单位的反馈意见以及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分管副检察长如果象重视自侦工作一样重视预防工作,在安排部署自侦工作时把预防工作同时安排和部署,预防工作发展的前景和效果就会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4.注意资源和人员的整合。基层院人员少,很多科室都是一人科室,甚至有一人身兼数职的情况。客观地说,任何一个基层院,一个人干预防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作为分管副检察长,要注重人员和资源的整合。特别是注重预防人员与自侦部门人员的整合,这种人员和资源的整合将有效促进查办和预防工作。一是便于自侦部门借道侦查。以预防名义开展调查容易让发案单位接受同时也不易引发犯罪嫌疑人的警觉和怀疑,对查办自侦案件是大有好处的;二是便于预防部门熟悉和了解案情。预防工作人员介入侦查,对个案的发案原因和环节将更加了解,有利于通过对发案原因的深入分析,提出合理的有针对性的预防检察建议;三是能够弥补侦查人员和预防人员不足的问题。

(三)预防科长(负责人)如何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预防科长(负责人)作为检察机关预防业务工作的实施人员,工作思路和方法直接决定和影响着本院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预防科长(负责人)应当如何做,笔者认为:

1.加强自身能力的锻炼和塑造。对于具体从事预防工作的人,我们可以用一句话来形容其应该具备的素质:“站起来能说,坐下来能写,上下能沟通,左右能协调”。因此,对于预防工作人员的要求应该说是比较高的,需要的是综合能力和素质都较强的人。一个地方预防工作的好坏,取决于好的思路、好的措施和好的落实。从这个意义上说,我把预防人员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优秀的预防人员。这类人有前瞻性,熟悉和了解当地的实际情况,能够根据本地实际和案件情况提出工作思路和方法措施或者能够根据领导的思路制定具体的措施,把地方党委、院党组的预防工作规划落实并进行经验总结;第二类为称职的预防人员。这类人熟悉预防工作方法,但对当地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如何开展缺乏思路,能够按照领导的意图制定具体的方法和措施或者把上级院的要求落到实处,对落实情况能适时进行总结。第三类为一般的预防人员。这类人员对预防工作方法和措施不了解,缺乏积极性与主动性,对上级院安排的工作和院领导安排的具体工作任务处于应付状态,落实不力。由于三类人员的存在,我们的预防工作也就分为三个等次。有思路、有措施、有落实、有成效为优等;无思路、有措施、有落实、成效微和有思路、有措施、有落实、无成效为次等;有思路、无措施、无落实、无成效或者无思路、无措施、无落实、无成效为劣等。从现实来看,我们大多数基层院的工作停留在次等上。由于多年形成的习惯,我们绝大多数院的预防工作都停留在贯彻落实市院的要求这个层面,很少有自主的创新型的思路、方法和措施,这也就是预防工作走入瓶颈,难以拓展的根本原因。所以,对于预防工作人员来说,加强自身能力的素质建设尤其重要。

2.保持从事预防工作的激情和热情。有的干警多年来形成了预防部门是边缘部门,预防工作不是检察院的主要业务工作,所以在内设机构不被重视的认识。这种认识是片面的。近年来,从高检到省院,大会小会讲预防工作的情况并不少见,特别是近年来高检院一系例文件和措施的出台,更加突出了预防工作的重要地位。因此,具体从事预防工作的同志们要把预防工作看作是对自己综合能力和素质的挑战,以充分的热情投入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去。以我们预防法制讲座为例:为什么同样的内容,有的人讲得听课的人爱听,能听进去,能发出感叹和感受,而有的人则讲得让人不胜其烦?其中最大的原因就是讲课者在讲课中注入的热情和激情不够,使原本生动的讲授变得枯燥无味。

3.更新观念和理念。应该说,从2007年高检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和2008年省院《关于结合执法办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规定(试行)》执行以来,昭通市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和方法已经得到规范,形成了一整套具有昭通特色的预防工作思路和方法。目前制约我们发展的,依然是观念问题。在明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定要突出检察职能,一定要与查办案件相结合的基础上,更新观念。例如,如何正确运用预防调查,突出其有效性。以前我们也讲过,预防调查不仅仅限于对已发案件的调查,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情况、热点难点问题展开调查,这也是突出地方特色的一个方面。再如,宣传形式的多样性。在预防宣传上,我们大多数院都停留在市院安排什么专项活动,我就搞什么专项活动的基础上,对如何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有特色有创新的宣传形式和有效载体缺乏思考。

4.要强化对当地职务犯罪形势的研判和分析,提出结合实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建议。通过对案件等的调查,提出需要重点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行业和部门或者系统,或者一个或几个单位,同时提出具体的方法和措施,明确需要达到的效果和目的。对一个单位或一个行业部门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有总体的思路,即通过一年或者一段时期的工作,需要达到的效果。

5.具体工作的落实要到位。一个优秀的预防科长对如何干好预防工作应当有思路,有具体的方法和措施,有落实的效果。通俗地说,预防工作就是要无事找事做。如果我们单纯的等待自侦部门办案,等待自侦部门结案后再开展预防工作这是不行的。如果案件办完了,我们仍然不开展工作,那更是不行的。在实践中,也会有这种情况,预防人员不了解不熟悉案情,也不开展深入细致的预防调查,在犯罪分析时照搬照抄,脱离案件去写分析报告,虽然分析报告写得天花乱坠,但与案件事实和发案原因格格不入,这显然就失去了犯罪分析的意义。

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切实保证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纯洁巩固部队和提高战斗力,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预防犯罪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读职犯罪、侵权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各级党委、机关围绕部队全面建设,领导、组织实施治理和防范职务犯罪的活动,是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的一项经常性、综合性、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反腐倡廉、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依法从严治军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着眼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紧密结合战备训练、政治教育、国防施工、行政管理和部门业务等工作,立足从源头抓起,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惩治与预防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对军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有效预防,减少一般职务犯罪案件,遏制大案要案。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机关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官兵共同参与的预防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一)团以上党委领导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工一名常委具体负责。

(1)领导、组织部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2)传达学习上级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示,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3)检查分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4)领导和支持政法机关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案件。

(二)各级政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1)制定贯彻上级有关指示的具体措施,并组织落实。

(2)分析工作形势,提出预防意见和对策。

(3)组织协调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解决办案中的具体问题。

(4)检查部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奖惩意见。

(三)各级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1)结合业务工作特点和规律,制定预防制度和措施。

(2)总结推广预防工作经验,宣传典型,推动预防工作开展。

(3)负责对下级机关、部门预防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4)其他部门协助配合政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职务犯罪案件。

(四)军事检察机关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特点,突出重点对象、重点部位、重要环节和时机,着眼解决容易发生的问题,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教育督促担任团以上部队和机关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严格依法用权,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教育、管理和监督,防止发生以权谋私和读职失职犯罪等问题。

(二)加强对从事兵员、干部、财务、物资油料、基建营房、装备器材等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恰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防止发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犯罪等问题。

(三)各级机关应当做好所属医疗、仓库、院校、科研和服务保障等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1)医院、疗养院、门诊部等医疗机构,应当端正医德医风,防止违反规定收受财物,防止生产、供应、经营、使用假冒伪劣药品,防止和杜绝重大医疗责任事故。

(2)各类仓库应当严格仓储物品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措施,防止侵占、挪用库存装备和物资,防止违反操作规程处理易燃易爆等物品,防止代储、代运、代收、代发非法物品和危险性物资。

(3)院校应当严格执行招生培训的有关规定,防止擅自开办涉及颁发学历证书的自费生培训,防止擅自扩大自费生培训规模和提高培训层次,防止利用招生、考试、分配等时机弄虚作假和收受贿赂。

(4)科研单位应当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依法转让技术成果和开展技术服务,防止以技术入股方式办企业,防止擅自从事技术产品的规模生产和营业性活动,防止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5)装备供应、修理、报废处理等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军队装备管理的规定,防止个人借机中饱私囊,防止变相提供盈利性服务,防止擅自变卖报废的装备器材。

(6)招待所、干休所、生活服务中心等服务保障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对外有偿服务管理规定,防止违反规定开办营业性项目,防止擅自对外承包和租赁经营,防止经商办企业。

(四)营、连和舰艇、飞行大队以及与其相当的基层部队,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对涉及基层官兵切身利益的问题,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民主讨论、集体决定,防止发生以权谋私、侵占士兵利益等问题;尊重基层官兵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防止发生虐待部属和非法拘禁犯罪等问题。

(五)严格执行武器装备管理规定,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防止因读职引发武器装备肇事等重大事故案件;加强对码头、机场和导弹阵地等场所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擅离(玩忽)军事职守危害重要武器装备安全;加强边防、海防、空防战备值班制度,保持人员在职在位,武器装备状态良好,及时应对突发事件,防止读职失职,确保边防、海防、空防安全。

(六)在执行处置突发事件、参加地方抢险救灾和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等重大军事任务中,及时掌握部队官兵的思想动态,认真做好武器装备和财物的清理、登记和交接工作,防止发生贪占公款公物和读职犯罪行为;在装备更新改造中,严格装备更新改造计划的审查论证,加强装备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装备科研采购维修工作程序,防止发生贪占经费和读职犯罪等行为;在战场建设中,严格战场建设工程的立项、预算和施工的审查监督,加强对工程招投标和经费使用的管理,防止发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和读职犯罪等行为。

(七)根据部队所担负的作战任务,区分不同阶段,有所侧重地开展战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战争准备阶段,及时掌握参战人员的现实思想状态,帮助官兵克服和消除厌战、畏战心理,树立敢打必胜的信心,防止发生擅离(玩忽)军事职守、逃离部队和泄露军事秘密等犯罪;在战争实施阶段,督促官兵强化军人职责,严守战场纪律,加强协同配合,防止发生临阵脱逃、违抗军令、战时自伤、作战消极和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等犯罪;在战争结束阶段,做好清理战场、回撤归建、押运战俘等环节中的预防工作,防止发生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虐待俘虏和私放俘虏等犯罪。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一)经常进行形势分析。着眼国家政治经济形势和军队建设发展,根据驻地敌社情和部队担负任务,结合部署维护安全稳定工作,经常分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形势,把握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预测犯罪诱因,研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

(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军级以上单位每半年,师级以下单位每季度召开有军务、干部、纪检、保卫、检察、审计等部门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情况,交流信息,掌握动态,研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及时报告工作情况。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向上级报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特别是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线索,必须立即报告,不得拖延和隐瞒。

(四)开展执法检查。各级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对职务犯罪惩治工作的检查监督,适时开展执法检查,及时督促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执法检查,主要采取自查与政法部门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突出对立案侦查、案件审理和监管改造情况的检查。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入部队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作为军队院校和干部培训的教学内容,融入部队经常性的教育之中。通过理想信念、廉政勤政、军人道德和法制等教育,提高官兵的政治觉悟和法纪意识,增强内在约束力和拒腐防变能力。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党的组织生活、要务公开、行政管理、干部述职述廉、岗位轮换和交流回避等制度,充分运用制度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对领导干部和人、财、物管理人员以及重大事项检查监督的有关规定要求,把党组织监督、上下级机关监督、职能部门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依法惩治职务犯罪,充分发挥打击的特殊预防作用。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应当领导支持政法机关依法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各级政法机关应当端正执法思想,提高执法办案能力,严格依法处理案件;应当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认真总结教训搞好整改,研究职务犯罪案件特点规律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

第十二条党委、机关应当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评,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完善制度,增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师级以上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本级机关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干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检查考评;直属单位和基层部队的检查考评,由主管机关或者团级党委负责。检查考评结果,应当作为单位、个人工作评定和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对检查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检查考评结果应当及时通报,并作为工作报告的内容报上级党委。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对促进部队建设有突出贡献的;

(二)领导、组织、参与查办或者协助查办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成绩显著的;

(三)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敢于同职务犯罪行为作斗争,防止犯罪案件发生,或者有效减少危害和损失的;

(四)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预防职务犯罪措施不落实、工作失职,导致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

(二)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或者案件,故意拖延、隐瞒不报、降格处理或者作虚假报告的;

(三)对举报、控告、检举、揭发的职务违法犯罪问题,隐情不报、压案不查、拘私舞弊或者贪赃枉法的;

(四)对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对犯罪嫌疑人打骂体罚、刑讯逼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本规定,其他应当给予处罚的。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