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通缉犯在哪里查?网络通缉在哪里可以查

qq745048485 2024-11-15 阅读:6

一般的在逃人员无法在网上查询,但是被公开通缉的在逃人员可以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站www.mps.gov.cn查询。按照有关规定,在逃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只供公安机关内部办案使用,但公安机关公开通缉的重大犯罪嫌疑人除外。

网络通缉犯在哪里查?网络通缉在哪里可以查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参考查询方法: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站

2、输入"通缉"或者人名如”刘邦强“,然后点击搜索按钮,或者按键盘回车键

3、会搜索出关于公安部通缉的名单,

可进入中国警察网查询再逃通缉犯。此网站缉令均来自公安部及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发出的A、B级通缉令。“公安部A级、B级通缉令在‘全国公安信息网络’上发布,并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并将根据情况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全国性计算机公共信息网络上适量发布,实行公开通缉。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普通人是查不到的,普通逃犯在互联网上查不到,要去派出所通过公安网全国网上追逃的平台才查的到。通缉令一般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公开媒体对外发布,为广大公众所知晓,而网上追逃逃犯信息只能在公安网上发布,仅供公安机关查询比对,它对外保密,其受众面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公安部公刑(2000)99号“关于办理《公安部通缉令》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被通缉人员信息必须先上公安网,录入“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网上追逃已吸收了通缉的部分职能。对未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照片上传到公安部网站,供大家识别和提供消息进行抓捕。所谓“网上通缉”只是指公安部门内部网络共享全国范围内的通缉犯资料,这样当嫌疑人在其他地方出现时可以马上进行资料对比,提高了抓捕犯人的效率。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后,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先签发拘留证才可以上网通缉。犯罪嫌疑人在抓获地并不一定存在犯罪行为,因此抓获地公安机关只能依据犯罪地公安机关已经开出的拘留证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不能自行开出另一张拘留证。网络瞬间到达而文书寄送较慢的特点,使抓获地公安机关不得已只能依据拘留证的传真件羁押犯罪嫌疑人,由于系传真件,无法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成为相对的无证羁押。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律分析:对于在逃人员分为两种,一种是重大案件通辑要犯。一种是普通逃犯。出于对个人隐私以及相关信息的保护,普通类型的在逃人员的个人信息是不公开的。

对于重大案件的通缉在逃人员有两种查询方法:1、可以到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即可查询。或者到派出所去查询。2、就是在网上找。重大案件通缉要犯,会有通缉令发布在网络上的或者是新闻报道的。只要打上案件的相关信息或者是相关事件都可能会找到。如果要查普通在逃人员只有前往派出所。因为普通在逃人员在互联网上是找不到的,要到去派出所通过公安网全国网上追逃的平台才查的到。如果网上没有找到或者是其他原因。不管是重大案件通缉要犯还是普通的网上在逃人员都可以到当地的排出所去进行咨询的。在司法机关网站上就可以看到,网上追逃人员的范围包括司法机关已批准或决定逮捕、刑事拘留和有证据证明已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逃离居住地、监视地、作案地,经办案机关抓捕未归案的,以及从看守、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或劳教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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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通缉令名单查询可以通过当地公安官网的警方通缉进行查看,具体操作如下:

通过公安官网查看

1、搜索当地公安官网

在浏览器中搜索当地的公安官网。

2、点击官网

在搜索结果界面点击官网,进入官网。

3、点击警民互动

在官网主页点击警民互动,进入警民互动界面。

4、点击警方通缉

在警民互动界面点击警方通缉,进入警方通缉界面。

5、查看通缉名单

在警方通缉界面点击一个公告,即可查看通缉名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技术侦查措施实施原则】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二百九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启动】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