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付内容及金额,交强险赔付内容及金额是什么

qq745048485 2024-11-16 阅读:5

一、交强险赔付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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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交强险的赔偿标准: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等;

(2)如果是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2、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交强险赔偿流程怎么走

交强险赔偿流程:

1、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2、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4、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

交强险死亡伤残项180000元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项费用相对来说比较繁琐,而且也是保险公司和当事人之间产生分歧比较多的地方,接下来咱们就从死亡伤残项各分项开始逐一解读。

1、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从受到伤害到痊愈这一段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这里就产生了两个问题,误工时间是依据什么来界定的呢?收入状况又该怎么界定呢?

首先,咱们说一下误工时间的问题,也就是所谓的“误工期”,该标准是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三期评定规范》,该标准是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适用于人身损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

那么赔偿标准中收入情况怎么界定呢,该标准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固定收入,该情况需要提供:①用人单位资质和受害人劳动合同;②事发前3个月工资表(银行流水);③用人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当事人月工资超过5000元,需要提供个税证明。

另外一种是没有固定收入,一般根据受害人的工作性质,参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全省居民各行业年收入水平来计算,也就是所谓的“行业标准”。

2、护理费: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人,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

护理费赔付标准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

①护理人员收入情况:该项标准不再赘述,可参考上一条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②护理人数:原则上支持1人护理,随着我国疫情影响,医院陪护期间一般只留1人进行陪护;

③护理期限:也就是所谓的“护理期”,该标准也是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三期评定规范》进行确定,都是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估。

④护理级别:该标准一般适用于重伤案件,根据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分为:①完全护理依赖;②大部分护理依赖;③部分护理依赖。

3、交通费: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该费用标准一般是参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标准进行计算。

4、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那么怎样确定受害人的伤情是否属于残疾呢?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赔偿标准是否一样呢?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2016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法律文件,该文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分级》。

5、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

上述两项标准也是保险公司与当事人之间产生分歧的地方;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赔偿标准是否一样呢?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并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修改共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第15条、第17条、第18条、第22条、第24条六个条文,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6、丧葬费:是指用于受害人死亡时办理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

7、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8、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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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2022交强险赔付标准最新)

来源:法大大 发布时间:2022-08-08 1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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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主要保障第三方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且交强险是强制购买的,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的。那么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是多少,2022有什么新规,2022交强险赔付标准最新是什么情况?

2022交强险赔付标准最新

最新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自2020年9月19日起,根据银保监会研究制定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对以前的数额进行了改变: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11万提升至18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1万提升至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不变。相应的,无责任赔偿限额比例也同样上升,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1.1万提升至1.8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1000提升至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交强险赔偿限额按照相应的项目进行计算,每一项都有固定的赔付额度,超出额度的部分就需要自己承担。

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2022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

交强险死亡伤残项180000元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项费用相对来说比较繁琐,而且也是保险公司和当事人之间产生分歧比较多的地方,接下来咱们就从死亡伤残项各分项开始逐一解读。

1、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从受到伤害到痊愈这一段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这里就产生了两个问题,误工时间是依据什么来界定的呢?收入状况又该怎么界定呢?

首先,咱们说一下误工时间的问题,也就是所谓的“误工期”,该标准是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三期评定规范》,该标准是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适用于人身损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

那么赔偿标准中收入情况怎么界定呢,该标准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固定收入,该情况需要提供:①用人单位资质和受害人劳动合同;②事发前3个月工资表(银行流水);③用人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当事人月工资超过5000元,需要提供个税证明。

另外一种是没有固定收入,一般根据受害人的工作性质,参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全省居民各行业年收入水平来计算,也就是所谓的“行业标准”。

2、护理费: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人,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

护理费赔付标准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

①护理人员收入情况:该项标准不再赘述,可参考上一条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②护理人数:原则上支持1人护理,随着我国疫情影响,医院陪护期间一般只留1人进行陪护;

③护理期限:也就是所谓的“护理期”,该标准也是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三期评定规范》进行确定,都是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估。

④护理级别:该标准一般适用于重伤案件,根据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分为:①完全护理依赖;②大部分护理依赖;③部分护理依赖。

3、交通费: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该费用标准一般是参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标准进行计算。

4、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那么怎样确定受害人的伤情是否属于残疾呢?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赔偿标准是否一样呢?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2016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法律文件,该文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分级》。

5、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

上述两项标准也是保险公司与当事人之间产生分歧的地方;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赔偿标准是否一样呢?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并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修改共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第15条、第17条、第18条、第22条、第24条六个条文,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6、丧葬费:是指用于受害人死亡时办理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

7、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8、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

交强险医疗项赔偿限额18000元包括:门诊或住院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

1、医药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等所必须支出的费用;该费用标准主要是依据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包括门诊和住院发票,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合理支出的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因其在医院治疗期间支出的伙食费用超过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赔偿的费用;该费用标准是参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的。

3、营养费:是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入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是一种辅助治疗;该费用标准一般是参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标准进行计算。

4、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第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该费用标准一般是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费用评估文书或待实际产生后依据正规发票进行计算。

5、整容费:是指受到人身损害的人因为脸部受损,原有容貌发生了改变,而通过手术改变容貌所产生的费用;该费用标准一般是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费用评估文书或待实际产生后依据正规发票进行计算。

交强险赔偿范围包括: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哪些交强险不负责赔付

1、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证书的;

2、驾驶员醉酒;

3、被保险机动车在被盗抢劫期间发生事故;

4、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

5、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

6、被保险人的所有财产和被保险机动车的财产损失;

7、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停业、停电、停车、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

8、维修后价值造成的损失等各种简接损失等。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最高赔付金额是二十万元。

【简单回答】

交强险责任限额为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0.2万元。无责任赔偿限额中,死亡伤残赔偿金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详细解读】

1、交强险为强制保险。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交强险。

基于其强制保险的特点,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每年对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被保险机动车当年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或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但若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2、交强险为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交强险项下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3、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车险高质量发展,2020年9月我国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2020年9月2日)第(四)条“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规定,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区分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和无责两种情况,具体赔偿限额如下表:

4、交强险赔偿的范围包括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具体的人身伤亡损失包括: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20年9月17日关于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的通知,所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明确,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的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20年9月17日关于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的通知,所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明确,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的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延展阅读】

那么,我们延伸来讲,投保交强险究竟需要交多少保险费?

首先我们要知道,交强险只有第一年首次投保的费用固定为基础保费,后期的续保费用需根据上一年的出险情况对应的浮动费率来计算。而交强险的费用主要有两个部分,分别是基础保费和浮动费率,2020年9月我国实施车险综合改革后,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20年9月17日关于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的通知,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X取ABCDE方案其中之一对应的值)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为X1至X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

对于非营运车辆来说,基础保费多少取决于你的车有多少个座位,家庭自用汽车如下表:

而交强险第二年价格是根据上一年的交通事故情况决定,同时不同地方的浮动费率方案可能会有所不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2020年9月2日)第(五)条“优化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规定,在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交强险综合赔付率水平,在道路交通事故费率调整系数中引入区域浮动因子,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对于轻微交通事故,鼓励当事人采取“互碰自赔”、在线处理等方式进行快速处理,并研究不纳入费率上调浮动因素。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20年9月17日关于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的通知根据不同地区差异规定了明确的浮动因素,大家可以先看看自己所在的地区在2020年9月车险综合改革后究竟是执行哪一种方案:

1、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个地区实行以上费率调整方案A;

2、陕西、云南、广西3个地区实行以上费率调整方案B;

3、甘肃、吉林、山西、黑龙江、新疆5个地区实行以上费率调整方案C;

4、北京、天津、河北、宁夏4个地区实行以上费率调整方案D;

5、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20个地区实行以上费率调整方案E。

在2020年9月车险综合改革实施之后,方案A-D的最大优惠折扣进一步增长,其中方案A的地区增长幅度最大,最高达到了50%。不过,方案E的地区比较惨,维持原样基本没有变化。

例如,北京车主刘先生,第一年交强险交纳的费用是950元,在两年内驾驶记录保持良好,没有任何违章、肇事等行为,那么第三年刘先生需缴纳的交强险费用为:950×(1-25%)=712.5(元)

【简要总结】

交强险最高赔付多少?交强险最高赔付为总责任限额20万元。

2020年9月,车险综合改革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更好发挥交强险保障功能作用丰富产品服务,促进车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法律法规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一百三十五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2020年9月2日)

(四)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

为更好发挥交强险保障功能作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研究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五)优化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

在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交强险综合赔付率水平,在道路交通事故费率调整系数中引入区域浮动因子,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对于轻微交通事故,鼓励当事人采取“互碰自赔”、在线处理等方式进行快速处理,并研究不纳入费率上调浮动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条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三条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