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我国水资源80.1%来自地表水源,19.5%来自地下水,0.4%为其他水源,但我国一年的用水量相当大,以2002年为例,这一年全国总用水量为5497亿立方米,其中城镇生活用水占5.8%,农村生活用水占5.4%,工业用水占20.8%,农田灌溉用水占61.4%,林牧渔用水占6.6%.2002年,全国用水消耗量为2985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54%;各类用户的耗水率(消耗量占用水的比例)差别较大。
全国平均城镇生活耗水率为24%,农村生活耗水率为88%,工业耗水率为24%,农业耗水率为64%。2002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为631亿立方米,其中工业废水占61.5%,生活污水占38.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八条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水法规定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有:
1、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2、节约用水的义务。
3、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保护水工程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八条
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条
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重要性:
水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又是构成环境的要素,人类生活和一切生产活动都离不开水。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水的问题日益为世界各国所重视。
我国水资源总量不少,但按人均占有量计算却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加之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不均衡,因此历史上水旱灾频繁。治水问题成为历代治国安邦的大事。
但是,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对防治水害和开发利用水资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由于多年来重建轻管,对客观规律认识不足,因此,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城市人口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资源的管理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对此,历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过不少提案,社会各界也多次呼吁,要求国家尽快制定水法,依法治水。所以,制定水法是十分必要和非常迫切的。
以上数据来自华律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八条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第五十五条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水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这些义务:
1、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2、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3、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拓展资料: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