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扩展资料: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八条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一条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抚恤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在现实生活之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尤其是很多朋友对于残疾人的定期抚恤金是否能够被法院冻结这个问题,也是非常疑惑的,实际上根据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的表明,法院可以冻结残疾人的账户存款,但是不能够去冻结民政部门给残疾人发放的抚恤金,所以我们可以明确的知道,法院是不能够去冻结残疾人的定期抚恤金的。
根据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法院可以冻结残疾人的账户存款,但是不能够去冻结民政部门发放给残疾军人的抚恤金,因为本身残疾人是存在着身体上的缺陷的,所以法院是不能够去这么做的,但是如果这名残疾人的定期抚恤金出现被冻结的情况,那么我们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相关的诉讼,或者申请进行相关的解冻。
除此之外,我们要明白抚恤金的基本特征有哪些,因为只有了解到这些东西,才有可能去帮助我们了解到更多的知识,才有可能让我们获得更多的成长,我们必须要知道,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之后发放给死者家属的费用,国家发放抚恤金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去安慰那些死亡的亲属,尤其是那些因为未成年人或者是丧失劳动力的残疾人,所以法院是没有权利去冻结残疾人定期抚恤金的,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我们可以直接向当地的有关部门反映这种情况,然后申请相关的解冻就可以。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明显的知道,法院是不能够去这么做的,也不能够去冻结残疾人的定期抚恤金,一旦出现法院冻结的这种情况,我们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请相关的申请,或者是有关部门去帮助解决这个问题。
抚恤金以及一些与人身有关的财产,是不能强制执行的。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死亡抚恤金还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
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财产权如抚恤金,不能列入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费,因死亡而发放的抚恤金,带有抚慰其家属的性质。由于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他物品;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
一、这40个月的基本离休金就是抚恤金。你说的两笔钱实际是一笔钱。抚恤金不是遗产。
1.抚恤金的享受对象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与遗产继承人重合。抚恤金的处理与遗产的处理只是相似,并不完全一样。
2.在领取抚恤金时,也应该是所有继承人一起到场签字领取。这个是不存在被单独领取的风险的。可以先行按照份额确定每人金额后,一起去领取。也可以所有人一起去领回来,再进行分配。
3.遗产继承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析产,对遗产进行分割。如果存在遗产被私自处理的风险,可以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4.丧葬费就几千块钱而已。江苏省的话6000。
5.再婚配偶持有的代书遗嘱本身是否有效还是问题。先查查你爷爷有没有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
二、抚恤金不是遗产,无权作出分割。按法定继承人均分。
1.继承人不到齐,是无法领取抚恤金的。如果谁单独领取了,可以跟抚恤金发放单位交涉或诉讼维权。
2.房屋等产权证有你爷爷的名字的话,是不能单独处理的。关于存款、存单等,根据银行规定,不超限额的提取是不受干涉的,如果是大额,一般要预约。如果已知存款人本人已故,那么大额提款需要公证材料才能办理。
3.丧葬费的费用是补贴家属办丧事所用的。对于该费用和墓地费用,应该是实际花费减去丧葬费,剩下的大家均摊。实际操作中可能涉及到地方风俗,比如女儿不承担等情况,如果其余人认可,也是可以的。
4.遗嘱合法,不代表有效。首先,如果你爷爷曾经有过公证遗嘱,那么效力优先。如果你爷爷有自书遗嘱,效力还是高于代书遗嘱。
5.关于代书遗嘱,有以下几个条件:两名以上经立遗嘱人认可的、与继承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再由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其中一名见证人如实记录。
6.书写完毕经立遗嘱人确认准确无误后,由代书人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最后由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
7.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他们与继承死者的遗产有切身之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遗嘱代书人,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