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依照单一(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依照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qq745048485 2024-11-16 阅读:20

试卷代号:2137

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依照单一(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依照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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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8—2009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经济法概论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供参考) 2009年7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计20分)

1.C 2.A 3.A 4.A 5.C 6.D 7.D 8.A 9.D 10.B 11.A 12.B 13.A 14.B 15.C 16.C 17.B 18.A 19.A 20.B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计15分,多选少选均不得分)

1.BCDE 2.ABCDE 3.ABE 4.ABCD 5.ABC

三、判断分析题:(每题3分,判断正误1分,分析2分,计15分)

1.错误。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错误。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可供债权人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3.错误。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只调整这两类公司的相关关系。

4.错误。消费者权益法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因此,消费者协会不可以从事商品经营和盈利性服务。

5.正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四、简答题:(计20分)

1.参考答案(9分)

(1)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在国民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社会组织内部经济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与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2)经营协调关系。是指平等地位的或彼此不具有任何管理关系的参加者之间所发生的横向经济关系。

(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只有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在经济法作用的范围内,才使这类关系进人了法律调整领域。

2.参考答案(6分)

证券发行审核,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除豁免证券之外的证券发行作出是否准予发行的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注册制;另一种是核准制。

注册制与核准制这两种证券发行审核体制各具优点,又各有不足。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

则可有效地弥补它们的不足,达到相得益彰的结果。

3.参考答案(5分)

公开招标采购这是主要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如批量采购、小额采购和定点采购等。

五、案例分析:(每题10分,计30分)

1.参考答案

(1)B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生承诺,按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本案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间超过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时限而不接受承诺外,故该承诺有效。

(2)C公司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公司法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对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灭受人承担。

(3)B公司对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A、B两公司合同已生效,B公司不履行即违反合同,故B公司应承担责任。

(4)B公司对C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按时供货,已尽合同规定之义务。货物灭失属不可抗力,故B公司不承担责任。

2.参考答案

某百货商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该百货商场尽管设立了奖项奖品,但与其向公众做出的承诺不符,事实上此举仍是采用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因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参考答案

(1)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甲某在拟销毁的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中发现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时,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3)A公司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A公司会计档案监销存在的问题是,应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而不是由生产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试卷代号:2137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8—2009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经济法概论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供参考) 2009年1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计20分)

1.B 2.C 3.C 4.D 5.D 6.C 7.D 8.D 9.D 10.B 11.A 12.C 13.A 14.C 15.C 16.C 17.B 18.B 19.A 20.A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计15分,多选少选均不得分)

1.ABD 2.ABCD 3.ABC 4.ABCE 5.ABC

三、判断分析题:(每题3分,判断正误1分,分析2分,计15分)

1.错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不是超阶级的,法只属于统治阶级,它不可能属于被统治阶级。·

2.错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国法人。

3.错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正确。商标法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使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是商标侵权行为。其中包括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使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5.错误: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四、简答题:(计20分)

1.参考答案(6分)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只有具备法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并受法律的保护。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参考答案(5分)

(1)募股集资的公开性;

(2)股东数额的广泛性;

(3)股份的等额性;

(4)股份可自由转让性;

(5)设立要求相对严格。

3.参考答案(9分)

(1)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通常适用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内容:

①起诉和受理。起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行为。

②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③开庭审理。人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2)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上诉案件进行审判所适用的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当由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以上诉状的形式提出。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五、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计30分)

1.参考答案

(1)三方签定的是购销合同,意思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

(2)尽管甲公司与粮库无直接经济往来,但两次法律诉及的标的物是同一的,而该标的物的交付直接引起三方法律关系之变更,而甲公司、乙粮油公司之间案件的结果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故应为本案第三人。

(3)如不履约,三方合同终止。乙粮油公司退甲公司货款2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粮库退还乙粮油公司的预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

(4)案件诉讼费由粮库支付。

2.参考答案

《肖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许某购买安全门正是由于考虑到厂家在做广告时承诺的两万元保险金,才决定选购厂家的安全门。

厂家在其广告中承诺为购买其安全门的客户投保两万元,其行为就应与其保证的服务相符。因此厂家应当赔偿损失。

3.参考答案

应该。因为根据劳动法规定:一方当事人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合同履行中,又以口头形式变更了书面合同的某些条款,如工种条款、工资条款、试用期条款等可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李鸣可以与工厂签定补充协议,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李鸣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如属于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试卷代号:2096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8—2009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经济法学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供参考) 2009年1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C 2.D 3.A 4.B 5.C 6.A 7.D 8.A 9.B 10.B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ABC 2.ABCDE 3.ABDE 4.ACD 5.ABE 6.ABCD 7.CDE 8.ABCDE 9.AD 10.ABDE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2.私营企业法是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

4.知悉真情权也称了解权、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5.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四、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1.简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性质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2分)

(2)主体的地位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联结状态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中主体的地位虽有上下层次之分,但彼此却都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2分)

(3)主旨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中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从根本上服从经济规律。行政活动首先服从的是长官意志。(:分),

(4)调整手段不同。经济法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为辅而且一般与经济手段等结合运用。行政法则以行政手段为主,主要以命令与服从的方式实施。(2分)

2.简述《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的免责条件是什么?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分)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2分)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2分)

但是,生产者须提出证据证明上述情形,也即生产者必须对其主张的免责事由举证。(2分)

五、论述题(14分)

试述假冒、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构成要件。

答题要点:

假冒、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构成要件:

1.被冒、仿冒的商品须为知名商品。(2分)

所谓知名商品是为广大消费者所知,在市场上较为畅销,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1分)判断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重要的是以该商品在相关的一定市场领域内是否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标准。(1分)一般来说,凡是商品长久并广泛行销、使用,在其相关领域广为人知并有较好的信誉,树立独特、良好形象的,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1分)

2.该外观标志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2分)

所谓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经营者为自己的知名商品所设计的具有创造性和显著特点的外部形象。有别于通用的名称、包装、装潢的。(2分)

3.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的使用或者作相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知名商品发生混淆。(2分)

这是构成假冒、仿冒知名商品标志的极为主要的要件。(1分)对“作相近似的使用”即仿冒行为的认定有两个关键:

(1)所谓相近似是指该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虽然与知名商品特有的标志并非完全相同,但大体相似。(1分)

(2)这种相近似的使用是否会造成与知名商品产生混淆的后果。(1分)

六、案例分析题(20分)

答题要点:

1.合营企业发包合同无效。(3分)

按照法律规定,C公司成立后,应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并按合营合同的约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分)而从C司关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及与B企业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的内容可以认定,该承包经营合同实质上是外方投资者A公司以推行承包经营的名义掩盖其在合同存续期间收回投资款的目的,承包经营合同违反了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因此,该承包经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且合同自始无效。(4分)

2.依照法律规定,合营企业C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仅可以在对C公司资产清算并清偿债务后,对剩余的财产方可按照合营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C公司尚未进行清算, A企业作为合营企业的一方投资者没有要求C公司返还合营企业资产的权利。(5分)承包合同虽约定B企业需向A企业支付承包费,但合同签订双方是合营企业C公司和中方投资者B,A企业并非承包经营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合同双方当事人C公司和B企业均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A企业对承包方B企业并不享有任何实体权利;而且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A企业诉请B企业支付承包费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法院应不予支持。(5分)

法律分析: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条件:(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一千个人里就有一千个哈默莱特,世界上无论如何都无法找到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对同一件事情,大家也会有不同的评判标准。我的答案或许并不是最为标准,最为正确的,但也希望能给予您一定的帮助,希望得到您的认可,谢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进行采购活动时,需要确定采购的方式,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公开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那么哪些情形下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什么情形下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包括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采购合同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签约双方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的各项条款构成经济合同的内容。经济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的标的,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合同附则与签署等。因此,零售企业采购合同的条款,应当在力求具体明确,便于执行,避免不必要纠纷的前提下,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商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

商品的品种应具体,避免使用综合品名;商品的规格应具体规定颜色、式样、尺码和牌号等;商品的数量多少应按国家统一的计量单位标出;必要时可附上商品品种、规格、数量明细表。

(二)商品的质量和包装

合同中应规定商品所应符合的质量标准,注明是国家或部颁标准;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应由双方协商或凭样订(交)货;对于副、次品应规定出一定的比例,并注明其标准;对实行保换、保修、保退办法的商品,应写明具体条款;对商品包装的方法,使用的包装材料,包装式样、规格、体积,重量、标志、及包装物的处理等,均应有详细规定。

(三)商品的价格和结算方式

合同中对商品的价格要作具体的规定,规定作价的办法和变价处理等,以及规定对副品、次品的扣价办法;规定结算方式和结算程序。

(四)交货期限、地点和发送方式。

交(提)货期限(日期)要按照有关规定,并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商品特点和交通运输条件等确定。同时,应明确商品的发送方式是送货、代运,还是自提。

(五)商品验收办法

合同中要具体规定在数量上验收和在质量上验收商品的办法、期限和地点。

(六)违约责任

签约一方不履行合同,必将影响另一方经济活动的进行,因此违约方应负物质责任,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供应者有以下三种情况时应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1、不按合同规定的商品数量、品种、规格供应商品;

2、不按合同中所规定商品质量标准交货;

3、逾期发送商品。购买者有逾期结算货款或提货,临时更改到货地点等,应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包括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等。

法律分析: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条件:(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