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是过错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比如:动物危害了他人,它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要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被高空落物伤害,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划分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过错推定规则:“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过错推定加重了行为人的证明责任,因此,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过错推定规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下列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规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受到损害的侵权责任。
2)在高度危险责任中,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3)在饲养动物损害中,动物园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4)在物件损害众人中,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民法典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主要有如下几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199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222条)(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242条)
4、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248条)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253条)
6、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人损害,堆放人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255条)
7、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257条)
8、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和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和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258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典上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192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民法典》第1202-1204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09-121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29条)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36-1244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245-1247条)。
民法典规定得比较详细,你往里面套就行了。比如说动物园的动物咬伤游客,动物园来举证自己没有过错,不需要游客来证明动物园是否有过错。再比如说自己饲养的动物咬伤了第三人,饲养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双方都不用证明饲养人是否有过错,饲养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主观:一、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这是我国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是主要的归责原则,调整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问题。2.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该原则从本质上说,也是过错责任原则。但与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有区别的。将过错推定原则独立出来作为一个单独的归责原则,具有积极的意义。二、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1.过错责任原则的性质是主观归责原则2.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必备构成要件3.以过错为责任构成的最终要件(二)过错责任原则的功能1.确定侵权责任2.确定民事主体的行为标准3.纠正侵权行为,预防损害发生三、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的意义和地位(一)过错推定原则的意义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使受害人处于有利的诉讼地位,切实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重加害人的责任,有效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二)过错推定原则的地位推定过错原则的特殊性就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一般的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推定过错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把举证责任强加给加害人,加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如果加害人证明不了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因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以上内容可知,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别:主要区别就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有无过错不同是否承担责任不同。
【法律分析】
过错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只有主观的故意过错,才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则是指不管侵权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例外,则无过错责任原则。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民事侵权案件有: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2.环境污染责任、3.高度危险责任、4.违规饲养动物的责任、5.饲养违禁动物的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区别:1.过错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只有主观的故意过错,才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2.无过错责任则是指不管侵权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是推定侵权行为人有过错,除非侵权行为人有相反的证据证明。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2、下列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4、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6、堆放物侵权。 7、林木折断侵权。8、窨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案件难以审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办案人员和主管领导的执法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