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分析开题报告设计

qq745048485 2024-11-16 阅读:5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分析开题报告设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连带责任制度的重要价值之一,即在于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使受害人的债权获得最大限度的满足。连带责任是将全体行为人的责任财产作为受害人损失填补的担保,使受害人的债权不致因部分行为人资力欠缺而受影响。在连带责任中,受害人可以根据其选择,向全体共同侵权人或其中的一人、数人提出一部分或全部赔偿请求,故数行为人承担责任并无时间和顺序的先后。各行为人如何承担责任,完全依受害人的选择而定,任一行为人都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或主张分担利益之抗辩。可见,连带责任对受害人的保护可谓考虑周全,使其损失得到更好的填补。在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中,受害消费者可以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星任何一方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在向受害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各责任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再分担责任。也就是说,明星将面临因代言虚假广告而倾家荡产的风险。

法律依据:

《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民法原理看,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而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中,明星与广告主、发布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制作、发布广告的过程中必然是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甚至明知代言产品是不合格有害的。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由此看出明星的行为和误导消费者的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代言人的行为均指向消费者,他们的行为是一致的,对于造成的损害后果也是行为导致的。因此代言明星应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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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13年10月,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进一步明确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具体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知,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是需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

相关法律条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3],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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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央视网快看针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问题邀请有关法律专家进行分析,岳屾山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广告法》相关规定:

一、广告代言人不得推荐没有使用过的商品;

二、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受到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三年之内不能够再代言广告。

李维嘉代言风波:

9月8日,多位网友爆料,称李维嘉代言的一家茶饮公司跑路,导致加盟商受骗,多人赴湖南台维权。

记者通过查询发现,李维嘉代言的《快乐方程式》茶饮品牌的实际经营方为广州新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在广州市白云区注册登记,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持股人周某的电话目前关机,该公司已经被标注了“失信人”、“经营异常”的状态。而在2021年7月23日,该公司已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列为了限制高消费企业。

9日下午,@李维嘉微博发文回应代言品牌被维权争议,其本人与广州和成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平面形象大使合约书》,担任“快乐方程式”奶茶产品形象大使,合作期限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

他关注到网络上关于自己代言“快乐方程式”品牌的相关舆情,也从5月份开始一直在积极协调、处理此事,并对因此事占用公共资源表示深深的歉意,并呼吁各位加盟商通过合法渠道和手段表达合理诉求。

以上内容参考北晚新视觉-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三年之内不得再代言!律师解读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将面临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