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
诉前调解由司法局派驻法院的人民调解员负责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然后共同向法院申请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开庭调解由法官组织进行,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直接由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并不是一个调解员。
调解员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担负调解民间纠纷工作的人员,包括调解委员会的委员和调解小组的调解员。
诉前调解包括两种情形一、为不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来调解;二、为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来调解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来进行调解。
一、诉前调解流程:
1、起诉。
2、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
3、法院安排诉前调解。
4、调解员主持调解(不超过20天),调解成功。
5、当事人不起诉,法院不立案并退还起诉材料。
6、当事人和解撤诉,不需要出具文书,法院立案按当事人撤诉方式处理。
7、调解组织出具调解协议书,法院立案按当事人撤诉方式处理。
8、法院立案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9、调解不成功,立案进入诉讼程序。
二、诉前调解需要提交的材料:
1、原告应提交起诉状正本及副本。
2、提供证据清单及证据的原件、复印件。
三、诉前调解的意义
(一)有利于调解法官保持中立性、公正性。法院设置庭前调解程序,可以有效避免法官扮演调解者与判决者双重角色之弊端,消除非法调解、强制调解或调解不成延迟裁判的现象,排除当事人对法官调解中立性、公正性的合理怀疑。
(二)有利于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和节省司法资源。
(三)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与判决相同。
法院的人民调解员不是法官。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时候,调解员是法院的审判人员,调解可以由一名审判员或者收合议庭主持调解。调解分3类,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在村居社区乡镇街道调解的为人民调解,在法院公安调解的为司法调解。法官在判案前会进行调解。所以法院调解是法官或工作人员,不是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如果对法官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起诉法官,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申请再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需要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要满足这些条件就可以起诉,起诉需递交起诉状。
法院调解员工作职责:
负责受理调解辖区内民间纠纷,对辖区内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法院委托调解可以是法院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其他人员吗?
1、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送达的所有送达方式都必须要两名法院工作人员参与/
2、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诉前调解中心是法院的部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诉前调解包括两种情形,一为不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来调解;一为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来调解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来进行调解。
按照现行法律,我国调解制度主要包括法院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个部分。法院调解又称司法调解、诉讼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活动。他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由三种调解的概念,可以看出,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他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审理活动,其形成的调解文书具有强制力;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其性质是合同。而实践中,诉前调解的重要特征则在于:调解程序的发生在提起诉讼之前,所以可以看出诉前调解不应属于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人民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