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认罪认罚后律师是仍然可以进行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以承认犯罪事实但是对量刑建议有异议,此时律师可以就量刑建议进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罪认罚案件必须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自愿认罪认罚的,那么首先当事人本人得清楚什么是认罪认罚制度,签署具结书的后果,适用的程序等等相关问题。而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自愿认罪,同意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程序选择权及选择不同程序相应的法律权利及后果;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有权获得有效法律帮助;
(五)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层报公安部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六)法律规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形。
此外,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自愿认罪认罚的,那么辩护律师可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等情况,及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应当对刑事速裁程序提出异议,提交书面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了,辩护律师仍然可以帮助当事人了解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其是自愿认罪认罚,并无受到暴力、胁迫等情况。辩护律师还可以参与到犯罪嫌疑人与检察机关的认罪认罚协商、诉讼程序的选择、量刑建议以及具结书的签署等活动。
二、什么是认罪认罚制度?
认罪认罚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总的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我国的认罪认罚制度是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因此我们需要注意相关的认罪认罚制度的规定,以避免不知道如何适用认罪认罚的制度。
认罪认罚不是只能在开庭前准备时期签订。认罪认罚告知书什么时候签都可以。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的任何一个阶段都可以签署认罪认罚。包括前期的侦查,起诉,审理都可以、只不过签署的越早,从宽的力度就越大。一般情况下还是早点签比较好。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
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认罪认罚需要被害人谅解,因为犯罪者需要受害人的谅解书,这样才能从宽处理。认罪认罚是一种比较好的态度,这种态度会换来自己的从宽处理,所以犯罪者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参考律师的建议。
一、认罪认罚是否需要被害人谅解受害人不谅解,无法主动取得受害人谅解书,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一样可办理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包括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坚持证据裁判、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等。
二是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认罪认罚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三是明确了“从宽”的把握。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从宽,但不是一律从宽,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四是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和被害方权益保障。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
五是明确了审前程序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积极开展认罪教育工作。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加强对侦查阶段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签署具结书。
六是明确了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采纳和调整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七是明确了审判程序的适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公诉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认罪认罚的作用决定是否从宽,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八是规定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应当听取合适成年人的意见。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
最后,认罪认罚的态度在法庭上是可取的,争取被害人的谅解书可以让犯罪者从宽处理,但是要想打动被害人,需要真诚,需要真心去交谈,并且要能体现出犯罪者的真诚,以及认错的态度。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在刑事诉讼中的任何一个阶段都可以提出,即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人民法院审判阶段都是可以提出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只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我国就应当适用认罪认罚的制度。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在哪个阶段可以提出?认罪认罚在刑事诉讼的任何一个阶段都可以提出,认罪认罚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填写认罪认罚书,可以依法获得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由于没有检察机关出具的具结书,这一制度的实践仍然主要体现在认罪方面,而且刑事诉讼法明确将“认罪认罚”作为了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的一个评价因素,社会危险性又与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是否批准逮捕息息相关,因此,如果对于自己构成犯罪以及所涉嫌罪名没有异议的,我建议尽早认罪认罚,也就是在侦查阶段、尤其是被刑事拘留的时候就明确提出认罪认罚的意向,这在后期检察机关是否批准逮捕作用比较大。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是认罪认罚制度实施的核心环节,也就是承办检察官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会明确提出一个指控构罪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个量刑建议的提出并非完全由检察官单方面提出,而是有一个量刑协商的过程,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都可以参与到协商过程中。
对于自己构成犯罪以及所涉嫌罪名没有异议的,在这个阶段可以直接签署具结书,需要注意的是,签署具结书需要有律师在场见证,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辩护律师的,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值班律师同样可以作见证。在这个阶段,为稳妥起见,我建议聘请专业辩护律师,因为这个阶段辩护律师可以阅卷并了解案件情况,对案件定性比如是否可能构成轻罪、是否有不构成犯罪的可能等问题提出专业的意见。
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对于在检察机关签订了具结书的,人民法院对于量刑建议是“一般应当”采纳,也就是说没有特殊情况的话,就应当采纳。根据我们实践办案经验,肯定是有用的,这时候检察院量刑建议是在没有认罪认罚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如果在法院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了,审判长极有可能结合认罪态度在量刑建议幅度以下量刑。
需要注意的是,具结书即使撤回,仍然可以作为曾经进行有罪供述的证据使用。但法院会结合全案证据分析撤回认罪认罚的原因,审理案件时会更加慎重,如果确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经审理认为不构成犯罪,即使具结书不撤回,法院也会作出无罪判决。尽管如此,是否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选择仍然需要更为慎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实际上是保护了我国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利益,此时只要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就会适当的减轻,保护了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