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仲裁 北京市劳动仲裁电话咨询

qq745048485 2024-11-17 阅读:4

劳动仲裁不接受电话投诉,可以打12333,会告诉你应该去哪里劳动监察大队去投诉,去的时候带好身份证还有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可以证明你在那里上班的证明材料,要求劳动监察大队立案解决。

北京市劳动仲裁 北京市劳动仲裁电话咨询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劳动仲裁处的主要职责:

指导协调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政策措施;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有管辖争议的案件;负责调解员、仲裁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工作。

1、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5号,办公电话:63167877,邮政编码:100050。

2、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服务:

咨询方式:电话咨询,受理时间:24小时,受理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咨询服务中心,联系方式:12333。

3、监督投诉:

投诉方式:电话举报,受理时间:9:00-12:00,14:00-18:00(法定工作日),受理部门:机关纪委、行风办,联系方式:63161852、63167860。

如果你说的是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那么它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是:北京市宣武区永内西街5号,电话可以拨打(010)12333、(010)63182700询问。

但你的案件是否属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案件范畴,你可以参看下列资料:“申请劳动仲裁须知”http://www.bjld.gov.cn/zxfw/bslc/ldzc/t20040915_402234089.htm里面的详细介绍。

如果你说的是北京市某个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那么:

东城区: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27号(电话:64043490)

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社保大厦

崇文区:崇文区珠市口东大街16号(电话:67074654

67074655

宣武区:北京市宣武区南菜园街51号政府办公2号楼(电话:83975475,83975476)

朝阳区:朝阳区东直门外霄云路34号(电话:64632521)

海淀区:(电话:82071188转8431)

其他还有丰台、石景山、昌平、顺义、通州、房山、大兴、平谷各区县,太多区了,累啊。还是等你确定一下再找吧。

1、网上申请。在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搜索劳动仲裁,点击个人办事-劳动仲裁网上申请。

点击新增预约,填写个人信息和公司信息,公司就是劳动合同的盖章公司,公司信息

2、获取公司信息:可以通过软件查询公司的工商信息和负责人、联系电话等。有时候工商信息的联系电话为座机会无人接听,可以留HRBP的联系方式,方便仲裁委更快速联系上公司。会针对你的诉求和信息进行初步审核。

3、等待线上申请结果。预计2-3个工作日就会反馈,收到通过短信,根据短信提示的时间和地址,去现场送材料。

4、现场提交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全国各地的劳动仲裁程序都是一样的,所以北京市的劳动仲裁程序,首先也从提交申请书开始,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然后是案件开庭,对于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功的才应当做出裁决。

劳动仲裁是什么?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于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满意的才可以起诉到法院。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一般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

2、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大部分地区还要求提交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

3、提交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给申请人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然后通知双方开庭时间,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开庭前也许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一般立案后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收到裁决书15天内可以起诉到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

4、可以不请当地律师代理,请专业人士提供远程指导服务并代写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等法律文书。并且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