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葡萄案无罪的原因是:
1、该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天价葡萄案中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盗窃行为和盗窃故意往往和毁坏、残害行为,毁坏、残害故意相伴而生。盗窃行为往往伴以毁坏、残害手段,而盗窃故意也往往伴有毁坏、残害的间接故意。因此,从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还难以对本案准确定性。问题的争点在于科研活动是否属于生产经营活动。
2、该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认定本案是否构成盗窃罪,关键看盗窃的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的标准。三人偷吃的葡萄市场价格仅为300余元,但却使农科所40多万元的科研投入打了水漂,不仅推迟了科研计划,还可能造成国际竞争失利,间接损失不可估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的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本身的数额,而不包括给被盗者所造成的间接损失。这些损失只是量刑情节,而不是定罪标准。所以,本案的盗窃数额只能是300元,三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先说答案,在某些情况下,不知者是可以无罪的。
不知者无罪分为两大类情况。
一是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细分为
我以为犯罪了,其实按照法律规定没有犯罪。
这种情况下,不知者无罪
举个例子:有些人比较迷信,他以为用巫术、扎小人、诅咒等方式可以伤害其他人,假设张三讨厌李四,晚上张三扎小人,诅咒李四,结果正好李四刚好出门被车撞死了。张三以为和自己有关系。实际上,在刑法中,张三并没有犯罪,李四的死亡与张三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我不懂法,我以为我没犯罪
这种情况下,不知者有罪
这样的情况很常见,在接待当事人的时候,很多人说,我只是在公司里做行政,做会计,为什么说我诈骗呢?
这也是您想提问的主要问题,我不懂法律,我不知道我没有具体实施诈骗行为,但我为其他人诈骗行为提供了帮助,同样构成诈骗罪,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不能成为无罪的理由。
对自己的行为所犯的罪和罪刑轻重有误解
这种情况下,不知者有罪
举个例子,张三在路上捡到一张银行卡,他去银行ATM机试一试,结果一输密码123456,银行卡打开了,把余额都取出来了,张三以为自己犯的是盗窃罪,其实他是信用卡诈骗罪。那法院最终会定信用卡诈骗罪,不会按照张三的想法来定罪。
二是事实认识错误。
可以细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1.客体认识错误
2.对象认识错误
3行为认识错误
4.工具认识错误
5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其中,事实认识错误有些情况,是不知者无罪的。
举个栗子:天价葡萄案
2003年8月7日凌晨,北京海淀警方在巡逻时发现4名男子抬着一个可疑的编织袋,打开一看是一袋子葡萄。警方盘查后得知,这47斤葡萄是从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葡萄研究园偷摘来的。这下坏了!林科院介绍说,这些葡萄是他们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科研新品种。其中的20余株试验链中断,损失无法估量。
因为这些葡萄价值昂贵,海淀警方指控这4名男子构成盗窃罪。海淀警方根据科研所提供的资料,委托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偷的葡萄进行估价,被偷葡萄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1220元。按当时规定,北京地区盗窃财物价值10000元以上的财物,是盗窃犯罪中的“犯罪数额巨大”情节,一般要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几名民工将面临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这里还要提到一个法律概念:期待可能性!
简单来说,就是站在最普通人的视角,普通人的认知是什么样的,普通人会做出何种选择。
普通人的认识这里就是几串葡萄的葡萄,他们与其他葡萄园里的葡萄从外表看不出区别,法律不强人所难,不能站在上帝的视角去审判。
4民男子这里就是对象认识错误,他以为偷的是普通的葡萄,没想到偷的是天价的葡萄。
2004年1月5日,涉案葡萄经有关部门重新评估,得出涉案标的价格仅为376元。2004年2月4日,3名民工被取保候审,另一位为未成年人,早前已释放。自8月7日案发刑事拘留至取保候审已有半年的时间。
2005年2月21日,3名民工已先后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不起诉书。
至此,涉案民工彻底无罪。
2014年以后的生效判决可以在最高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2014年以前的判决需要到做出判决的法院查询。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最高法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法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基本案情】赵某、钱某与孙某系某市郊区农民。2003年夏某日中午,三人相邀翻墙进入某农科所葡萄园偷葡萄吃。当发现其中几架上的葡萄特别甜时,他们将上面的葡萄全部摘下,用随身带的布袋装走。结果导致农科所花费数年时间投入40多万元经费的良种葡萄科研项目被迫中断。事后查明,三人偷摘带走的葡萄的市场价为300余元。【理论争议】理论上对此案件的定罪有四种观点:一是定破坏生产经营罪,二是定盗窃罪,三是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四是无罪。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因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动机还有“其他个人目的”,行为人对破坏生产经营的后果可以持一种放任的心理状态,即间接故意。实施破坏行为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只是其中比较典型的手段,在现实生活中针对不同的生产活动,破坏的手段也会有所不同,这些都应该看成是“其他方法”所包括的内容;对本条中的“生产经营”不是仅指商品生产和商业经营,科研活动也应看作是生产经营活动,理应受到刑法保护。这样,对盗窃天价科研试验品的行为,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就是合理的。而笔者认为,定破坏生产经营罪颇值得商榷。根据我国刑法第276条规定,破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牲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坏生产产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