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是正在发生或刚刚发生的现场事实,既不能事先提前做好,也不能在事后予以补记。因此,对于现场笔录的制作,应有严格的时间和人员限制,应当严格遵循有关程序的规定。首先,现场笔录的制作应当及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现场制作笔录,是对现场处罚或处理有关情况的真实记载,而不是能事后补作。其次,现场笔录制作完毕,必须由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当由在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行政相对人拒绝或不能签名或盖章时,如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昏迷不醒无法签名,此时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以由其他在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为增强现场笔录的客观性,应当尽量有旁证人签名。对于程序严重错误,影响现场笔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法庭应不予采认。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有的行政机关没有认识到当事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的法律意义,在当事人不愿意签名的情况下即放弃了要求当事人签名。
拓展资料:没有当事人签名的现场笔录是不能证明其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的,为此,有必要为当事人设定“签名”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对现场笔录负签名义务的不仅仅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包括现场笔录的制作人。任何一方不签名,都会影响现场笔录的证明效力。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做笔录的方法如下:
一、标题。为“询问笔录”。
二、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三、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四、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五、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拓展资料
笔录的用途:
裁定、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必须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当事人庭审中的自认、辩解都将直接影响其实体权利,而这些重要活动必须被庭审笔录记载方有价值。虽然许多的法院已在庭审中配备了速录员,或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但现行诉讼法只规定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其权威性毋庸质疑。庭审笔录所采用的资源较为合理,符合公正与效率的双重要求。
诉讼的价值不等同于裁判结果,也体现在庭审笔录所描述的过程之中。庭审笔录为裁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却不依附于裁判。再言,判决可能被改判或撤销,庭审笔录却不能主观的重复作出或随意更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笔录
行政方面的话,只要表现在以下问题:
1、询问笔录制作内容不健全。
在制作询问笔录时,记录被询问人所叙述内容涉及的时间、地点、人物、事情、起因、结果等六大要素不全,内容不完整,反映的事实不清楚,对被询问人反映的情况来源记录不清楚。无法判断是否是亲眼所见、亲耳所闻,听其他人所讲还是自己的猜测,对于听其他人所讲的情形,没有写明传说人的姓名,详细联系方式及与案件的关系,导致无法进一步查证。
2、询问笔录制作不及时。
案发后,有的民警将主要精力放在抓获嫌疑对象上,没有及时对案发现场及相关知情人收集证据,并及时制作询问笔录,对证词加以固定。
3、询问笔录重点不突出。
在制作询问笔录时,有的笔录没有紧紧围绕案件事实、涉案嫌疑人、涉案物品等重点进行询问,想到哪儿问到哪儿,问到哪儿记倒哪儿,对关系到案件定性、有罪与无罪、罪轻与罪重等关键问题问的少,记得少。
4、询问笔录制作不严谨。
有的询问笔录,逻辑性不强。问题与问题之间缺乏内在联系,缺乏连贯性;有的询问笔录,本身事实存在着自相矛盾,或被询问人在几份笔录中出现证词不一致,笔录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链,导致案件事实不清,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5、询问笔录真实性不强。
有的询问笔录,存在被询问人受外界影响,出现“引供、诱供”现象,影响笔录的真实性。
6、不重视报案笔录的制作。
刑事技术方面来看的话,有下面几个问题:
(1)在制作被害人、证人笔录时,有的使用了传唤证;对于询问未成年人,需要监护人在场。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如果监护人不在场,则制作的笔录无效。对于询问聋哑人,询问笔录上没有聋哑鄱译人员的签名等内容。
(2)办理刑事案件用的笔录是办理行政案件用的询问笔录纸。
(3)询问笔录上单人签名,有的虽然有侦查人员和记录人二人签字,但一看就是一人所写的,有的侦查员或记录员的名字在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份笔录之中。
(4)告知权利和义务不规范。
有的办案同志在制作询问笔录时,没有规范告知被问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有的告知内容不全面,有的运用法律条文错误,如在制作刑事案件用的询问笔录时,运用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为法律依据。
(5)询问笔录中出现涂改、增删处未由被询问人捺指印,有关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询问笔录必须要由被询问人签名再捺指印,但对于询问笔录中如出现涂改、增删处等情况,除在涂改、增删处由被询问人捺指印外,在被询问人签名处也要捺上指印,对于可能会在今后诉讼活动中起重要或关健作用的询问笔录,也要由被询问人在签名处捺指印。另外,在询问笔录末页要请被询问人写上“以上笔录已看(读)过,和我说的相符”的内容。
需要注意的技巧:
1、一定先了解案情,对案件的关键环节作出判断:这一要领的难点在于快速判断关键环节,争取在做笔录前十分有限的时间里多了解案情,同时抓住时机收集提取固定其它证据。
2、一定先列提纲:对本次笔录要问的内容、要调查解决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这样可以增强笔录的目的性、条理性和逻辑性。不要认为很正儿八经,很正式的东西才能称为“提纲”,拿张废纸信手写来也是提纲,关键在“写”,想到的东西养成随手写下来的习惯。“好记性不如烂笔头”这是防止遗漏,提高工作效率质量的秘诀。
3、一定遵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制作笔录:依《人民警察法》,继续盘问(留置)应当留有盘问记录;依《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刑拘后应当在24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逮捕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制作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技巧:
1、提纲里列出的问题,不管被询(讯)问人如何回答都应记录。
2、有关证人、物证、书证的记录要尽可能详细。
3、有关犯罪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的记录要尽可能详细。
4、注意使用法律用语。
5、紧扣法律规定,围绕法律规定进行提问和调查,与行为客观方面的特征相呼应。
6、区别不同对象确定笔录的语气和提问的侧重点。
拓展资料:
公安询问笔录内容:询问笔录的主要内容是笔录的核心,能否起到有价值的证据作用,关键看主体内容是否清楚、全面。主要内容体现在询问的五要素中:既何人、何时、何地、何因、何果。
制作笔录的基本要求。
1、如实记录,正确综合
要尽量记录对方陈述的原话,对土语可采用括号作说明。
2、略记提问,详记陈述
我们询问的目的,就是听取被询问人的陈述和申辩。因此,除告知笔录外,对提问部分只作简单的记录就行了。就是略记提问,详记对方的陈述,才不致主次颠倒。笔录中记录的提问与回答应当相互衔接,避免答非所问。值得一提的是,笔录中的“问”是执法人员在提问,“答”是被询问人在回答、陈述。
3、被询问人的重要表情、动作应当记录
在询问当事人哭、大笑、点头、摇头、不回答等等,应当如实记录。当事人不作回答时,可以用“答”:……(不回答)作记录表述。此时你应当再问,你再不回答,将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白吗?”同时将其再次不回答作出记录表述。对当事人在询问中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亦应作出记录表述。
4、询问与记录必须默契配合
询问应当有两名人员在场。一般来讲,由一人主问,一人记录。询问兼记录时,也应有两人在场,被询问人是妇女的,就有女执法人员在场。询问进行中,主问人员与记录人员必须配合默契。记录要跟上询问的思路,询问要照顾记录的速度。对于必须记录的重要陈述,主问人员要提示记录。询问之中,记录员不得随意插话,以免影响主问人员的思路。当询问中出现僵持局面时,记录人员协助做工作是应当的。记录完毕,可先让主问人员过目,发现漏记,马上弥补。询问结束后再给对方一次补充陈述的机会,并作好记录。
5、笔录应字迹清楚
笔录应使用钢笔或其不褪色笔书写,避免错别字,字迹不得过分潦草,尽量避免删、增、涂改。发生删增、涂改的地方,应由当事人确认并盖章,未携带私章的,可要求其按指纹确认,以确保记录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