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法,是指维护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人身权利的法律的总和。
人格权可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基本权利。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及其他具体人格权。
特征
1、权利主体的普遍性。
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
3、权利内容具有广泛性。
4、一般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具体人格权内容比较特定,比如姓名权,健康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比较泛指,只要是侵害人格尊严、平等自由都能算侵害一般人格权。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即使没有侵犯自然人具体人格权,只要侵害自然人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情节严重就可以以一般人格权受侵害为由请求停止加害并要求赔偿。
总而言之,一般人格权就是广义上的侮辱,而具体人格权详细规定了到底侮辱了什么内容。
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价值在于对人类自由与尊严的尊重和保护,而法人人格纯为法律法足经济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法律技术构造。
故民法就一般人格权作的规定,仅适用于自然人而不适用于法人。
扩展资料
特征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比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主体普遍性
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且公民和公民之间之间一律[平等]。但必须注意的是,在法学学术的现实意义上,个体人格权与群体人格权分离并缜密剖析,个人与公民的人格权概念区分和个人与法人的人格权区分,他们在实质意义上没有平等性。
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
对此,学者有精辟的论述。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广泛性。莱普迪则认为一般人格权不仅涉及国家和个人关系,而且也涉及德国《民法典》第823条所包括的具体人格权,在我国,其实本质上应该采取具体人格权意识的表达涵义,即包含具体人格权权益意识的修饰。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虽然对具体人格权有概括的作用,但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人身权中的基本权利。
一方面,它决定着和派生着各种具体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成为人身权中最具抽象意义和典型性的基本人格权。法学人格权的最终目的是将人权与人格权的意识形态完全诠释和区分开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简言之,将构成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用权利的方法予以法律保护的这些民事权利,就是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并对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抽象人格权。
对于人格权而言,基于其特殊的内涵和属性,其权能主要体现为:
1、控制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思对自身的人格利益进行控制的权利。权利人仅凭自己的意志即可直接保有或支配其人格利益。
2、利用权。权利主体可以依法通过自己的意志去实现人格利益,即通过各种活动,体现个体活动的特征、特点以区别于他人,体现个人存在的价值,并满足自身需要。
3、处分权。人格权在法律上的处分主要体现为权利主体通过法律行为(例如合同)的方式将其对部分人格利益的利用转让给他人,典型的处分方式如姓名(名称)、肖像的许可使用等。
具体人格权包括这些: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此次之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人格利益和人格权的区别如下:
1、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人格权可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基本权利。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及其他具体人格权。
2、人格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由生命、健康、名誉、姓名、肖像等要素构成。这些要素是任何公民都必需具备的,是公民最基本的需要或利益。具有非物质性、无差别性、专属性、与人身或法人实体的不可分离性等法律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1,人格权是一个统一的概念,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权是每个人所固有的权利。
2,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是指主体的人身和行为安全、自由以及精神自由、尊严等方面利益。具体包括主体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健用、姓名或名称、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多体现了一定的精神利益。尤其是名誉、肖像、隐私、自由贞操等利益,是以人的精神活动为核心而构成的,是典型的精神利益、而即使如生命、健康等人格利益.虽然侵害它们对人身这一物质性客体造成了损害,但伤害人身给公民造成的精神痛苦无疑也侵害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虽然多表现为一定的精神利益,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人格权仍与财产具有相关联性。
3,(1)人格仅是主体从事社会交往和活动的必备条件,人格权的享有会影响其财产权利的享有及行使。因人格权而享有人格权益。
(2)对人格权的损害往往间接给受害人财产带来损失,如侵害生命健康权造成受害人的丧葬费、医疗费等损失。
(3)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方式也包括赔偿损失,受害人还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4)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如果主体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就不能享有人格权;但公民享有人格权后.就能更好地维护和实现主体的人格独立和自由。甚至说.主体如果不享有人格权,就不可能作为主体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