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因为工伤认定代表了双方的法律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已经缴纳了工伤保险,则将有工伤保险基金对相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补偿内容进行补偿。如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伤残津贴、生活照料费、一次性医疗补助等。
工伤认定为工伤的,取得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工资按原支付停工和带薪休假期间的治疗(工伤治疗和康复期间)。休养期间由单位负责看护和工资,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按当地标准支付;即使参加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也应承担停工期间的部分工资和一次性就业补贴。等等。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应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药物可以乱用,设备可以乱用。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支付的费用。当然,也包括本应由雇主承担的费用。如果用人单位破产,工伤保险基金只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应承担的部分。雇主应该支付的部分已经没有了。这也是无可奈何的事情。工伤保险基金有明确的支付范围,但不一定要全部支付。因此,工人应尽快保护自己的权利。
伤势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工伤等级,然后根据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申请伤残补偿;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常规材料及要求:填写《工作能力鉴定申请表》,表格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如有单位负责,请按照片并加盖公章单位的;个人申请需提供单位名称、单位详细地址、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并当场通知单位联系人;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携带被认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提供完整、连续的病历资料
单位将社保费以工资形式发,这样真的可以吗?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下面我为你详细的介绍相关情况,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和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保,而将社保费以工资形式发给劳动者。表面上看,劳动者除了不用从工资扣除个人应缴部分,还能额外“增收”,而单位也免去了给员工参保缴费的“麻烦”。但这样对劳动者真的有利吗?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能够免除吗?
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介绍,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根据上述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以自己的意志对该规定进行更改和变通,即使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用人单位仍逃脱不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尽义务。
把社保费以工资形式发给劳动者,对于劳动者来说,看似拿到手的钱增加了,但因为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方面权益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比如,一旦生病入院,劳动者没有参加医保,就只能自行承担全部的医疗费用了。因此,这样的做法其实是因小失大。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因为在法律的.前提下,这样的私下约定和变通都是无效的,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就算单位已将应缴社保费发给劳动者本人,一旦双方出现劳动纠纷,劳动者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其仲裁请求将得到支持。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其诉求通常也会得到支持。
此外,单位还必须承担未依法参保缴费的相关责任。《社会保险法》中就明确,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所以,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而职工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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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社保出了工伤该由谁“埋单”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若职工发生工伤,则由社保机构承担工伤赔偿。但若是用人单位没有办理社保,该由谁来承担工伤赔偿?9月27日,旌德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2014年12月,方某与安徽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方某的劳动期限为三年。后该公司未依法为方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费。2015年7月20日,方某在工作时,因机械故障,造成双手受伤,诊断为双手拇指末节指腹完全离断、左手拇指末节指骨骨折。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方某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方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
2016年5月10日,旌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方某与安徽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的仲裁申请。6月22日,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准予方某与安徽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方某伙食补助费720元、护理费2904元、交通住宿费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435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07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57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949元,共计95379元。后方某不服,于7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57774.9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方某与安徽某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方某伤残已认定为工伤,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安徽某公司未为方某办理工伤保险,方某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该公司承担。综合法院查明的事实,法院判决准予方某与安徽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安徽某公司赔偿方某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护理费2736元、交通食宿费12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325.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90.1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433.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389.20元,合计113074.45元。
法官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而且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不仅可以保障工伤职工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也是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有效途径。
;通过人事考试考入事业单位,可以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聘。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扩展资料:一、单位不得随意解雇试用期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提到的“第三十九条”,是指员工有过错(包括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是指员工因患病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不能胜任工作。除这些情形外,即使员工在试用期内,单位也不得解雇,否则就是违法解雇,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
二、解雇需要有具体合法的理由
单位是可以解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员工的,但不能随便一句“试用不合格”就可以解雇,需要有具体且合法的理由。
所谓具体且合法理由,就是具体的考核指标,比如绩效考核不及格、身份证学历证造假、业绩不达标、出勤情况不达标等。这些考核指标应当在入职时就已经向员工公示过,比如员工入职培训、公司内公开张贴等。
三、必须在试用期内提出
有些单位确实有具体的考核体系,确实也是有部分员工考核不达标,如前所述,单位是可以解雇考核不达标的员工的。
单位若需解雇不达标的员工,则必须在试用期满前提出,如果已过试用期,员工已是正式员工了,单位不得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雇员工了。
四、员工转正是不需要单位批准的
法律没有规定员工转正必须经单位批准,法律只按具体的时间对是否转正进行界定。也就是说,如果单位在员工试用期满前没有完成上述审批流程,一旦过了试用期,单位即使最后批下来该员工不合格,也不能再以试用不合格解雇该员工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百度百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百度百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用人单位自用工当日起多少天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自用工当日起30天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规定中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规定明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职工同意,用人单位就可以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吗不可以,社保是国家强制的,即使职工同意后期也会有问题的。
望采纳谢谢
互有约定用人单位就可以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吗不可以,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的。
在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权力是最大的。
用人单位和个人这样子约定是不合法的。
这样的结果就是合同无效或者该条款无效。
劳动中互有约定,用人单位就可以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吗?不能,这是违法的,不会被法律承认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的。如果你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当地劳动稽查部门举报、申诉。
用人单位一般应给员工办理哪些社会保险?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多少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稽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不帮职工办理保险找什么单位解决可以找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具体讲就是本地劳动局的仲裁科。要写出材料,缴纳仲裁费,仲裁后由败诉方支付,仲裁结果有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应于何时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中互有约定用人单位就可以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吗?该公司则认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所以拒绝为这些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
[评析]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合同中互有约定,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本案中该公司与职工虽然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中有关社会保险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无效,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明确规定了缴费单位的义务: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
因此,张某所在公司有义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而本案中,双方约定公司不负责为张某等人办理保险,虽然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约定,但是约定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牴触,自愿签订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因此该条款是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该公司应当依法修改合同内容并为张某等人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依法订立,其一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其二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不能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牴触。
二、要加强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自觉意识。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促进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需要为临时用工购买社会保险吗?需要购买。但是可以有变通的方法:与员工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工资中包括了社保的部分(但是由员工自行购买)。如果真是有纠纷也可以化解。
单位需要给临时工买社保。
目前,法律中无临时工这个概念,只要是全日制用工,那么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比如每周工作不到24小时,每天不超过4小时的,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专案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