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违法,用现金购买承兑付货款这种操作不符合常理,会有一定的风险,如果是银行承兑汇票违约风险相对比较低,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可能跑了承兑不了。而且,承兑汇票要求有真实的业务做支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汇票的种类有很多很多种,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等,每一种都有其特殊的规定和用处,这里我要为大家介绍的是承兑汇票的相关运用和法律知识,帮助大家了解。下面就让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买卖承兑汇票是否会犯法
票据诈骗是严重犯罪行为,虽然刑法修正案取消了票据诈骗的死刑,但情节严重的仍然可以判无期徒刑。除了商业银行外,任何人不得从事票据贴现活动。持有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如果需要资金,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贴现,其贴现利率远低于私下买卖的利率。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以票据换现金也是有合法通道的:可以将汇票质押,以合法的民间借贷方式融资。两者的效果是一样的,唯一的不同在于,私下票据买卖非法,而质押融资合法。地下票据市场如此活跃,说明人们有此需求。与其禁而不止,不如顺应潮流,放宽限制,制订规范,加以引导,建立规范化的票据市场,为民间票据融资创造有利条件。
一、案情简介从2007年6月至2010年4月。余某以公司名义从其他公司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然后加一定利息后转让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息差。到案发时,共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约170亿元;赚取毛利约300万元。
二、余某买卖承兑汇票行为的性质
1、余某买卖票据的行为属于“票据贴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行为。”
余某收购的所有汇票均是未到期汇票,均是低于票面金额买进(贴付一定利息),支付现金给出让人,然后到金融机构去贴现或到其他非金融机构去贴现,取得现金。其主体、客体、行为特征完全符合行政法规规定的“票据贴现”概念。因此,余某的行为属于“票据贴现”行为。
2、余某的行为不属于“资金支付结算”行为(刑法225条第3款)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余某买卖票据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息差,即不是为了“给付货币”,也不是为了“资金清算”。结算是基于在经济活动中,双方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为支付货款或偿还债务而为之。而余某属于“倒买倒卖票据”,和结算没有任何关系。
因此,余某的行为不属于“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
法律上有明文规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公司业务部门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经营部门,负责该业务的营销、调查评价、申请受理以及客户服务工作。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也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二百万元以上的”行为视为犯罪,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理。各级公安部门应在非法经营银行承兑汇票领域适当展开打击整治活动,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不轻易受到侵犯,并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买卖承兑汇票是违法的。
除了商业银行外,任何人不得从事票据贴现活动。持有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如果需要资金,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贴现,其贴现利率远低于私下买卖的利率。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4、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相关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反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_、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肯定是不合法的。\x0d\x0a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x0d\x0a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x0d\x0a(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x0d\x0a(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x0d\x0a《3.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二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x0d\x0a以上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三个层次的法律法规都规定,票据的取得要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所以,没有交易单纯买卖票据肯定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