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如何进行明确有关业主高空坠物法律如何划分责任,需要分情况来看: 1、找得到侵权人(抛物者、坠落物品所有者)一般情况下,如果能够确定加害人,则由该加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个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2、找不到侵权人的责任划分如果无法找到坠落物品的所有人或者抛物元凶,则由事发地点楼上的住户集体承担补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并且该“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仅属于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对于高空坠物、高空抛物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务损失的,只要不严重威协到公共安全,一般不会被追究责任,但是对于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务损失的情形,除了被追究民事责任以外,严重的还会被追究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等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仅限于找得到抛物者或者坠落物品所有人的情形。) 3、怎样做可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免除责任(1)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2)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者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3)不可抗力免责。比如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怎样的由上文可知,高空坠物是适用于举证倒置原则。那么,将为你详细介绍举证倒置原则到底是怎样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原告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主要有以下6种情形: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我国《专利法》规定:“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如果被告提不出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的证明,则推定其行为为侵权行为,应承担败诉的结果。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3条还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此证明责任也只能由被告承担。在高空坠物的情况下,自然需要确定责任人,这样受害人才能追究法律责任,要求做出相应的赔偿。但有些情况下,可能无法确定责任人,此时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就由事发地点楼上的住户集体承担补偿责任,而此时的责任属于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高空抛物不能确定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一、高空坠物被告应该是谁?高空坠物被告应该是加害者,《侵权责任法》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被告人,对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具体规则。该条规定所确立的高空抛物规则主要基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就是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得不到赔偿,出于公平的考虑,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人承担一个补偿责任。在我国被高空物砸伤赔偿方式主要是通过民事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等,凡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本身损坏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均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指人工建造的附着于土地的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堤坝、隧道、涵洞、埋设的管道、路标、电线杆、广告牌、脚手架、缆车、索道、护路林木,等等。倒塌、脱落、坠落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毁坏的常见危险。除此之外,凡是上述设施本身损坏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均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建筑或者其他设施的塌落花流水是设计或施工的原因造成的,其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设计人或施工人追偿。赔偿侵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即如果是在业主户内坠落的,由业主赔偿,在公用区域的设施坠落的,由物业赔偿。见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文: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1、责任主体《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通过第87条的规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责任类型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综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较妥。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实际生活当中,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经常会发生一些纠纷,主要体现为相关人员不愿意承担他的责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的话,需要有明确的被告,一般情况下的被告是坠落物品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无法确定时可以将所有可能加害的人员作为被告。
小区高空抛物找不到责任人的处理方法如下:
1、高空坠物砸坏车辆的,应当由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2、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如果房屋的所有人没有把窗台上的花盆拿进房间,或者没有关好门窗,或者未将空调外机合理固定,导致各种意外发生的,对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被砸后看有没有投保车损险,发生高空坠物砸坏车属于车损险的赔偿范围;
5、拍照留证,发生高空坠物砸坏车一定要保护好现场以便车险公司查勘的时候调查取证;
6、理赔专员现场查勘,发生高空坠物砸坏车之后保险公司会对现场进行查勘并寻找责任人;
7、在寻找到责任人的情况下和责任方沟通理赔,车主投保的车险公司会根据定损的结果告知责任人的赔偿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