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许可证开工日期 施工许可证开工日期以什么为准

qq745048485 2024-11-19 阅读:3

法律分析:开工日期要以监理或建设方下达的开工令日期为准,严格来讲这个日期不能在施工许可证办理之前,因为施工许可证没办好,下开工令不符合建设程序。开工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计划开始施工的时间,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为准,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

施工许可证开工日期 施工许可证开工日期以什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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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如同餐饮业的卫生许可证一样,它是一个前提条件。建筑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施工许可证是一个施工单位实力的证明,在签订施工合同书时必须首先验证对方的“施工许可证”,然后再签署有关细节条款。所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可以办在施工合同开工日期之后。

不用更正.合同施工日期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约定的动工计划日期,在正常进度的情况下的日期,但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问题不能按计划好的日期完成审批程序得到批文时,这一合同日期就会顺延,相差几个月都有可能.但此一合同日期与行政审批的内容不是一回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何约定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一、开工日期的约定

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一般为工期开始计算的相对日期。如开工日期基本已确定,并按此日期做开工准备的,则应约定具体的开工日期;如开工日期尚未确定,则合同约定时应注明,“具体以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甲方或监理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开工令发出的日期并非开工日期,按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当还有7日的准备期。

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但如果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并不具备开工条件时,如早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则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又如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迟延向承包人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则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实际提交施工资料、施工场地的时间计算。

二、竣工日期的约定

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般为承包人完成工程的相对日期或绝对日期。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竣工日期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中约定,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但实践中发包人为了规避风险,往往会要求对竣工日期做特别的约定,具体表现在:

1.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建设工程档案的备案日期。

2.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竣工验收后再维修整改完成的日期。

3.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竣工验收后物业公司再行验收整改合格的日期。

4.竣工日期,特别约定为可能在承包工程范围外的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等各部单位或分部验收完成的日期。

如某住宅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及质量合格,需符合三个条件:(1)工程通过质监站参与的竣工验收,质量合格;(2)乙方竣工资料齐全,并办理城建档案馆归档备案手续,取得备案回执;(3)业主入住前通过物业管理公司的验收,直至最后取得甲方、监理、物业管理、施工四方签字盖章的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如此约定无疑增加了承包人的义务。承包人在签订对竣工日期有特别约定的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工期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不要为了接工程而草率签下难以履行的合同,而造成被发包人巨额索赔的不利局面。

三、完工日期的约定

对于一个项目,建设单位分包给多家施工单位施工的,竣工验收可能受其他单位施工影响;所以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施工单位完工后提交竣工验收日视为竣工日期,而不受整个项目竣工验收日期的影响。

如××商业大厦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之后,甲乙方又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对未完工程的工期作了约定;但其中对未完工程量及部分项目整改范围没有作出详细约定,仅约定“乙方确保2006年5月10日完成尚未完成的工程量以及部分项目的整改,交付工程并签订工程交付协议。如延期日罚二万”。实际承包人完成后提请发包人验收,但发包人拒绝验收;承包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后,发包人以未完工程工期延误为由提起反诉,甚至主张另请承包人对未完工程施工,并赔偿工期违约金。该案件承包人因为未约定明确的未完

工程范围、未办理完工验收手续而处于被动局面。所以在约定完工日期时,应特别注意约定办理完工验收的程序或工程己完工但非己方原因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时,应注意及时办理完工验收手续。

问题一:开工报告的日期是填合同上的日期还是按实际开工日期填写?建筑法中的开工日期的含义是:根据国家计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工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计划开始施工的时间,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为准,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

一直以来,业界有许多人对于“开工日期”都有着错误的理解。一方面是由于对工程合同的熟悉程度不够,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国内在开工问题上的程序相对复杂。当然,开工日期本身也有多种性质:具有法律意义的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具有法律意义的开工日期实际上就是根据工程合同定义或生成的开工日;而实际开工日期更多地指向承包商根据他的进度计划而设定的开工日。通常,实际开工日在承包商实际占有工程现场之后。

实际上在合同角度看,开工日期有两个意义:一个是承包商正式、全面履行合同的起始日期,自此日期起合同双方活动受合同约束。另外一个就是工期的起算时间,虽然对合同双方竣工日期更为重要,但是工期作为合同履行时间仍然从很多方面制约双方利益。

对于开工日期的误解主要有下面几个:

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注明的日期,这个错误是很明显的但是还是有很多人有这样的误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工程开工的法律凭证。取得了施工许可证,表明该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并享有开工的权利。即,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合法开工的凭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日期即具有指明证书颁发日的作用,没有确立开工日期的作用。

批准的开工申请书/进度计划声明的开工日期这实际上就是实际开工日期。更多的误解就是将此日期与合同定义的开工日期相混淆。开工日更多的是承包商在工程现场经过筹备和计划实际展开工程施工的日期,其中有两个先决条件:承包商实际占有工程现场,并取得管理权;承包商准备工作完成(诸如施工设备到场等等)。

由总监饥;工程师颁发的开工令日期,这个误解普遍存在于业界,很多人认为“监理方发布开工令是工程正式开工、合同正式实施的标志。”这个观点的错误在于:漠视承包商的施工准备工作。总监/工程师颁发开工令是承包商提交开工申请后的批复,是施工准备完成后才能通过的动工申请。而施工准备也是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部分。如果以开工令日期作为“合同正式实施的标志”,那么承包商的施工准备工作就不受合同保护;取得工程现场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承包商也不受合同约束。

开工日期的定义

FIDIC对“开工日期”的定义为: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42天内,或者工程师提前7天向承包商发出开工通知的日期,当中较早的一个。

通常情况下,尽早开工对于合同双方均有利,因此FIDIC采用了“当中较早的一个”这一表述。同时应注意“或者工程师提前7天向承包商发出开工通知的日期”这一表述,但是应注意这里的开工通知不是总监/工程师颁发的开工令。这里的开工通知内容FIDIC有规定:

“我们在此通知,根据合同条件第XXX款,开工日期应为。。。。。”

由此可以看出,FIDIC的开工通知明确的是合同开工日期,总监/工程师颁发的开工令则是明确的实际开工日。

NEC合同对于开工日期的处理则更为灵活:

开工:承包商从第一个工程现场占有日起开始施工作业,并应在竣工日或竣工日前竣工。

承包商的工程进度计划应提交项目经理认可,并表明:开工日、现场占有日和竣工日。。。。。

这也体现了另一种对于开工日期的的处理方式,即第一个工程现场占有日作为双方合同正式实施日期。而对于开工日即实际动工的日期,承包商有权做出自己的计划并根据工程师的批准实施;而......>>

问题二:建筑工程开工日期以哪一个为准以开工报告载明的日期为准

问题三:具体时间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准的翻译是:什么意思具体时间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准Specific time to start the actual time

问题四:开工日期以什么为准如何确定开工日期虽现内房产行业利润内建筑市场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工程利润期低水平运行施工企业由于项目现场管理位等原导致工期延误或现工程质量问题引发业主提索赔案例屡见鲜接北京工程纠纷律师唐五律师您介绍建筑工程实际工认定免工程延期问题争执休起解吧!、实际工期认定①承包证据证明实际工期则应认定该期实际工期承包证据发包向承包发通知、工程监理记录、事议纪要、施工许证等;②承包虽证据证明实际工期工报告则应认定工报告记载工期实际工期;③若承包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工期亦工报告则应合同约定工期准二、工程签证与索赔 1、工程签证①直接作结算凭据进行合同审价审价部门签证作另行审查;引起诉讼该诉讼性质属于权属确定返诉②施工程例行工作般依赖于其证据双施工实际变化相互确认要签字即视认必具体调整内容再行审查 2、工程索赔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关索赔程序:发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承包按照规定索赔:①索赔理由且关证据;②索赔事件发28(14)内向发包提索赔意向通知(注意工期索赔具体数及其理由(施工关键线路程序);③发索赔意向通知28(14)内向工程师提延工期(或)补偿经济损失索赔报告及关资料;④发包接索赔通知28(14)内给予批准或要求承包进步补充证据理由发包28内未予答复视批准索赔若索赔事件持续发施工单位应持续索赔;索赔事件消失应综合进行索赔

问题五:建筑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怎么认定虽然现在国内还是房地产行业的利润最大。但是国内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工程利润长期在低水平运行,施工企业由于项目现场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业主提出索赔的案例屡见不鲜。那么接下来北京工程纠纷律师唐小五律师将为您介绍一下建筑工程的实际开工认定,以免你为了工程延期的问题而争执不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实际开工日期怎么认定

①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②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③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二、工程签证与索赔

1、工程签证

①可以直接作为结算凭据。如进行合同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不作另行审查;如引起诉讼,该诉讼的性质属于权属确定的返还之诉。

②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其它证据。是双方对施工实际变化的相互确认,只要签字即视为认可,不必对具体的调整内容再行审查。

2、工程索赔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有关索赔的程序为: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承包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索赔:

①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有关证据;

②索赔事件发生后28(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注意工期索赔的具体天数及其理由(施工关键线路和程序);

③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④发包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8(14)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证据和理由,发包人在28日内未予答复,视为批准索赔。

若索赔事件持续发生,施工单位应持续索赔;索赔事件消失后,应综合进行索赔。

问题六:如何确定开工日期开工日期要以监理或建设方下达的开工令日期为准,严格来讲这个日期又不能在施工许可证办理之前,因为施工许可证都没办好,你就下开工令的话也不符合建设程序。

问题七:如何确定建筑工程开工时间,请勿复制。开始挖土就算开工。

开始打桩(包括基坑支护。维护桩)就算开工。

开工的必要条件“施工许可证”办好。

问题八:投标书业绩认定是以开工还是竣工时间为准招标文件可以就业绩提出针对招标项目需要,特别的定义和标准。

即业绩认定以开标或竣工时间为准均可,但需要对所有投标一视同仁,而且事先明确。

问题九:知道竣工时间和总工期,怎么计算开工时间? 0

建设工程工期如何确定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一)开、竣工日期的确定

1、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完工日期

(1)开工日期:通俗地讲,指开始进场施工的日期。

(2)完工日期:通俗地讲,指完成工程施工的日期。

(3)竣工日期:通俗地讲,指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或指验收通过情形下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的日期。

完工日期与竣工日期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工期中涉及到的日期指竣工日期。

不同之处在于:竣工日期与验收通过有关,验收不通过谈不上竣工日期;而完工日期,与验收通过与否无关,但程序上有关,因为完工后才能够进行竣工验收。

两者关系为:先有完工日期后有竣工日期。

2、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2)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3)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从上述认定办法,我们可以看出如何就实际开工日期进行举证。

3、竣工日期的认定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方法:

(1)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

(3)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理由如下:

I)发包人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II)发包人使用工程,表明其已经实现合同的目的;

III)发包人使用工程后,若再进行竣工验收,便可能出现质量责任不清晰的问题。

因此,从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应认定发包人使用的日期即该工程转移占有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问题十:第四条工期,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自甲方书面通知日30天完成全部内容,除不可抗力外,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