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诽谤罪可以从以下方面来展开辩护: 1、被告人是否有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形; 2、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3、口供是否有刑讯逼供的情形; 4、证人的证言之间的矛盾点; 5、被告人是否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认罪认罚后律师可以就量刑的情节要求从宽处理。因从宽处理主要指的就是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的,这个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一种从轻处罚情节。
一、认罪认罚后律师如何辩护?认罪认罚后律师可以就量刑的情节要求从宽处理。从宽是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4、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应当慎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危害国家安全、涉恐、涉黑、涉恶案件;
2、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惯犯或以犯罪为常业的案件;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案件;
5、其他应当慎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从宽处罚。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证据标准如何把握?
1、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做到主要犯罪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即与犯罪构成要件及主要量刑情节有关的事实清楚;主要犯罪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据以形成链条的证据之间无矛盾或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没有异议。是否积极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也是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的重要标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犯罪具体时间、地点及细节无法查清的,可以概括表述,不影响犯罪事实成立。
2、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严格把握主要犯罪事实是否查清,主要证据是否充分,证据存在严重缺陷、存在重大矛盾无法排除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取证情形的,不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制度应当通过设立值班律师窗口的方式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委托辩护人和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没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记录,但在签署具结书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到场见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的前提下认罪认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并记录在案。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不管是认罪认罚还是坦白从宽,或者是存在自首的情节,都可以依照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对此减轻处罚,这实际上就是法律当中所规定的一些具体要求。
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积极与检察机关协商,将辩护中心前移;2、避免当事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3、事先制定好合理的辩护计划与策略;4、积极的与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进行协商,了解案情。
1、将辩护重心前移,积极与检察机关进行协商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首先要积极开展程序性辩护,申请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力争提前终结诉讼程序。其次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自愿认罪可能带来审判程序的简化,使得量刑辩护的重心前移,即从庭审阶段前移至审前程序中,这主要集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应及时有效的与检方进行量刑(含不起诉)协商,以实现对当事人从宽处理的法律效果。
2、提供建议而不代替当事人决策
辩护律师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积极参与其中,并为当事人提供合适的建议。但是,辩护律师始终应是程序选择的建议者,而非决定者。辩护律师可以结合具体的案情为当事人分析利弊、帮助其认真权衡,但必须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而不是简单轻率的替当事人作出决定,更不能强迫当事人选择认罪认罚。
3、避免当事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做认罪认罚
在辩护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可能存在片面追求提高“认罪认罚率”的角度,使得当事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这显然是不妥当的,即使最后让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过来签字,也是一种流于形式的程序,在没有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情况下,很可能牺牲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类似情形,更应及时与办案人员及当事人深入沟通案情,避免出现错误。
4、注重刑事和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种参与型司法制度,不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参与,也要有被害人的参与。办案机关不仅要考察致害人悔罪的态度,更会考察其实际表现,是否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则是重中之重,致害人及其家属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谅解的基础上,对被害人进行合理的赔偿,是致害人“认罚”的表现,因此,积极促使致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给予被害人合理的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充分谅解,对于化解双方矛盾和获得从宽处理具有积极的作用,辩护人在实际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该项工作。当然,在实践中存在被害人漫天要价的情况下,如果被害人始终拒绝谅解,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认罪认罚程序。
5、制定合理的庭审辩护策略
在刑事辩护庭审中,律师担任辩护人,理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辩护权是其法定权利和义务,其行使“独立辩护权”不属于对认罪认罚的违背。所以,无论嫌疑人是什么态度,辩护人可以独立发表意见,不受嫌疑人意志所左右。但是,从办案实践来看,案件如果启动了认罪认罚程序,那么确定案件核心事实基本上不存在方向性的偏差,同时嫌疑人本身就存在坦白或者自首的情节,对于这样的案件,如果委托辩护人是此前一直就代理本案的,同时也是签订具结书的见证者,一般不建议做无罪辩护;如果委托辩护人并非是签署具结书的见证者,那么在证据确实不足,并尽量与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沟通变更起诉内容或者量刑建议未果的情况下,重新审查案件或者做实质无罪辩护。具体的庭审辩护思路必须依据在案的证据而定,辩护律师应当将辩护重点放在对证据审查、以及庭审质证上,虽然当事人认罪认罚,并不代表证据没有瑕疵,如果辩护的方向是不能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或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或者可能构成其他较轻的犯罪,那么仍然可以收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应该遵循以上几个原则,并且律师在辩护之前要充分的了解案情,积极的联系家属并且及时的和嫌疑人见面,不要让嫌疑人贸然的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的理由不成立,或者辩护人在阅卷后认为公诉机关的证据非常扎实,有罪证据确凿,认为被告没有如实向辩护人陈述案件事实,可以依法拒绝辩护。不能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辩护人作有罪辩护。
一、当被告人不认罪辩护人如何辩护呢1、是被告方提出的证据是否成立,足以得出无罪的结论;特别是该证据是否足以推翻或否定原告的证据。
2、被告方的证据来源的真实性可信度都会是重点。
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反之就是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就能对其定罪量刑。所以,你做无罪辩护,不能只凭无嫌疑人口供作为依据,还要通过案件的证据链条是否完备、充分上考虑。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有罪的,可以考虑无罪辩护;现有证据充分的,考虑有罪辩护。
4、在被告人不认罪时,辩护人不应作有罪辩护,只能作无罪辩护;
5、如果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的理由不成立,或者辩护人在阅卷后认为公诉机关的证据非常扎实,有罪证据确凿,认为被告没有如实向辩护人陈述案件事实,可以依法拒绝辩护。不能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辩护人作有罪辩护。
6、法理上辩护人不能指控被告人。
7、按照刑事诉讼法理论,我国的刑事诉讼由原来的纠问式诉讼转变为对抗式诉讼,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提出有罪证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辩护意见,对证据质证,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材料和意见;法院居中裁判,确认证据效力、确认是否有罪、衡量罪行轻重。作为辩护人在刑事辩护中不能指控被告人犯罪。
二、辩护人的无罪辩护与被告人的认罪有无必然的冲突
1、认为是可以的
2、这是辩护人的职业属性所决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以推知两点:第一,辩护人的地位是独立的,辩护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而非依附于被告人的主观态度,无须征得被告人的同意;
3、辩护人的责任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或者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出于辩护责任(同时也是职业道德),辩护人应当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其次,这是追求终极司法公正的需要。基于认知错误、理解偏差或外部压力等原因,实践中完全可能会出现被告人虽然认罪但实际并不构成犯罪,或者压根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等情况,此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对于司法公正无疑大有裨益。
综上所述,当遇到被告人不认罪辩护人如何辩护呢?首先,律师需要以无罪进行辩护,并且辩护人不能指控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律师要提交有关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或带有罪责较轻倾向的材料;并为被告人积极辩护,此类案件非常考验一名律师的专业性和思辨能力以及理性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