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条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
(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
(六)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七)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八)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
(九)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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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要是没有律师来帮助嫌疑人辩护,就无法争取到轻判或是缓刑等等的机会,为了自己好大部分嫌疑人都会请律师来帮助自己进行辩护,那么,刑事诉讼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有哪些,辩护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听听我的说法。
刑事诉讼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有哪些,辩护人的权利义务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与其他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不同,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在不同阶段的权利也不完全一样。
(一)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有权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接受委托。
2.阅卷权。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9条规定,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3.会见和通信权。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并且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都无需审查起诉机关批准,检察院也不能派员在场(《》第36条、《六机关规定》第12条)。
4.调查取证权。(1)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有权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2)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3)有权在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7条)。
5.发表意见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39条)。
6.申请取保候审权。辩护律师有权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条)。
7.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解除(《刑事诉讼法》第75条)。
(二)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诉讼权利
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律师有权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且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被告人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无需审判机关批准(《刑事诉讼法》第36条)。
2.接收出庭通知书的权利。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最迟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3.阅卷权。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不得查阅、摘抄、复制(“刑诉法解释”第40条)。
注意: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范围是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但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范围是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4.会见和通信权。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并且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都无需审判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也不派员在场(《刑事诉讼法》第36条、“六机关规定”第12条)。
5.调查取证权。
(1)辩护律师有权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有权在经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及时复制移送申请人。
(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六机关规定”第13条)。
6.申请取保候审权。辩护律师有权为被羁押的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刑诉法解释”第68条)。
7.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法院解除(《刑事诉讼法》第75条)。
8.质证权、申请权、辩论权。辩护律师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并享有发问、辩论、发表意见以及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55至157条、第159至160条)。
9.非独立的权。辩护律师有权在经过被告人同意后提出上诉(《刑事诉讼法》第180条)。
辩护人的权利义务
1.辩护人有义务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刑法》第306条)。
三、拒绝辩护是指什么
刑事诉讼中有两种拒绝辩护。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39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辩护权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权派生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此,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没有作理由的限制,一经提出就应当生效,但是需要注意:
(1)对于不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刑诉法解释”第38条)。
(2)对于不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人民法院同意的,在重新开庭后,如果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刑诉法解释”第165条)。
(3)对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刑事诉讼法》第41条、“刑诉法解释”第38、165条)。
辩护律师阅卷权的体现
原《律师法》没有明确规定律师的阅卷权,仅表明律师依照诉讼法的规定享有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36条是有关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规定,新《律师法》第34条对律师的这一权利作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对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发展主要体现在:
一是“阅卷”被明确定位为律师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刑事诉讼法》第36条关于律师阅卷的措辞是“可以阅卷”,而新《律师法》第34条对律师阅卷的措辞是“有权阅卷”,表明“阅卷”被明确定位为律师所享有的法定权利,这样,职权机关就有义务保障辩护律师这项权利的实现。
二是辩护律师有权查阅实质性案卷材料的时间提前、范围扩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这些材料并非实质性的案卷材料,对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帮助不大。根据新《律师法》第34条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这样辩护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就不仅有权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还有权查阅、摘抄、复制实质性的案卷材料。
辩护律师有保密特权吗
所谓保密特权,又称拒证权,是律师依法所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保密特权是基于辩护律师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而产生的对国家职权机关的权利。原《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职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基于此,辩护律师的保密特权的权利内容包括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三方面内容。新《律师法》第38条第2款增加规定了辩护律师的保密内容,即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据此,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也成为辩护律师保密特权的权利内容,这使得律师保密特权的内容得以扩充。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在刘某(15岁,涉嫌抢劫)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应当贯彻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下列做法不符合这一原则的是:()
A.法院不准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B.法院宣布对于刘某涉嫌抢劫的审理过程不公开
C.法院审理结束后,为了刘某的健康成长,决定不公开宣告判决
D.法院允许刘某的父母到场
正确答案:C解题思路:根据《刑事诉讼珐》第163条第1款的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故而在我国,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需要贯彻分案处理原则,关于分案处理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分案处理是指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案件要实行诉讼程序分离
B.分案处理包括分别审理、分别关押、分别执行等
C.分案处理主要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串供,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D.分案处理应当以不影响案件的处理为原则,并尽可能地采取分案处理
正确答案:C解题思路:分案处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分离,分别审理、分别关押、分别执行分别审理,是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或者与犯罪有牵连时,只要不妨碍审理,要进行分案审理,包括对未成年被告人分案讯问、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和分案宣判分别关押,是指在采取刑事诉讼中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要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别关押看管分别执行,是指未成年人案件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执行刑罚时,要将未成年罪犯与成年罪犯分开执行,不能放在同一场所,以防止成年罪犯对未成年罪犯产生不良影响
3.人民法院受理某甲抢劫案件,开庭时,公诉人出庭公诉,没有委托辩护人,并查明某甲在案件受理后刚满18岁。人民法院如何为某甲指定辩护人?()
A.由于某甲在实施抢劫犯罪时尚不满18周岁,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B.某甲在案件受理后已满18岁,但是案发时未满18岁,因此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C.某甲不符合法定的应当指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为其指定辩护人
D.人民法院不能为某甲指定辩护人
正确答案:C解题思路:《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院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根据《刑诉解释》第36条的柑关规定,被告人是否为未成年人,以开庭时为准故某甲不属于未成年人的范畴,因而只是"可以"指定,当然法院也可以不为其指定辩护人,故C项为正确答案
4.《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或一般不公开审理。关于该规定中未成年人"年龄"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十七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B.李某在审理时十五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C.钱某犯罪时十六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D.赵某被立案时十八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正确答案:B解题思路:《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据此可知,判断是否属于未成年人一律不公开或一般不公开审理的情况,标准是"开庭审理时"未达到法定年龄,而不是指采取强制措施、犯罪、立案时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5.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检察院审查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B.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
C.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
D.对难以判断犯晕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拉准逮捕的决定
正确答案:ABCD解题思路:选项A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0条第4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超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选项B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0条第5款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选项C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1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选项D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8条规定,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把是否已满14、16、18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对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6.检察院在审查起诨来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进行下列哪些活动?()
A.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B.应当听取未成年被害人的意见
C.应当听取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D.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的,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其与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会见、通话
正确答案:ABCD解题思路: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第4款的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所以ABC是正确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8条第2项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通话有可能促使其转化,或者通过会见、通话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所以,D项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D
7.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B.在法庭上,必要时才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
C.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会见未成年被告人
D.对未成年人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
正确答案:CD解题思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少年法庭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及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所以,A项错误第25条规定: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坐着接受法庭调查、询问,在回答审判人员的提问、宣判时应当起立所以,B错误
8.下列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有:()
A.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
B.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C.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D.公安机关对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正确答案:ACD解题思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所以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所以B错误,c正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1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所以D正确
9.2004年1月20日零时许,在银川市某中学上高三的甲、乙、丙、丁四人在某网吧碰面,其中,甲提出。弄点钱"上网,其余三人表示同意。四人来到兴庆区丽景街交警二大队附近,将路过此处的郭某从自行车上拉下,对其一顿拳打脚踢,抢得现金5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四人相继落网。据查,四人中,甲、乙均为17岁,丙于2004年1月19日度过了其18岁生日,丁则于2004年1月22日度过了其18岁生日,问以下说法或做法正确的是:()
A.公安局于2004年1月24日分别逮捕了甲、乙、丙、丁后将四人共同关押在某看守所的某室
B.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该法院组成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合议庭成员均为男法官
C.甲、乙、丙均委托了律师作为辩护人,唯独丁未委托辩护人,法院也未为其指定辩护人
D.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甲、乙、丙、丁均戴着手铐,其中,甲、乙、丁还被法庭允许坐着回答问题
正确答案:BC解题思路:A项错在共同关押,D项错在甲、乙、丙、丁均戴着手铐B项正确,是因为修改后的来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已经废除了对合议庭成员性别的规定,C项之所以正确是因为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是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丁在开庭审理时已经达到了18周岁,所以法庭可以不指定辩护人
三、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10.2006年5月2日零时许,互为朋友关系的甲、乙、丙、丁相约在某一网吧内上网玩耍。由于所带钱款花完,甲提议去"弄点钱花",于是四人走上附近大街。这时,恰巧有一年轻女性经过,四人上去将其围住,采用暴力手段将其手包抢走,其中有现金500元,手机一部。案发后,公安局于2006年5月7日分别逮捕了甲、乙、丙、丁,将四人共同关押在看守所某房间。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06年6月5日,法院组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甲、乙都聘请了辩护人,丙、丁没有聘请,法院也没有为他们指定辩护人。2006年7月2日,法院一审分别判处甲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乙有期徒刑5年,丙、丁均为有期徒刑3年,后丙父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丙父无权提起上诉,予以驳回。判决生效后,四人均被羁押至某监狱执行。后查明四人年龄如下:甲,生于1985年8月3日;乙,生于1986年5月1日;丙,生于1989年12月5日;丁,生于1990年5月10日。
问题:试分析案例中公安司法机关存在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公安局将四人共同关押在看守所某房间是错误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的相关规定,对于羁押、服刑的耒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本案中,在2006年5月7日。甲、乙已经成年,而丙、丁都是未成年人,应当分别看管,所以公安机关的做法是错误的。
(2)法院没有为丙、丁指定律师是错误的。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5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证未成年被告人获得辩护。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二审法院驳回丙父的上诉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4)在执行过程中,将四人均羁押至某监狱执行是错误的,对于四人中的丙、丁应当交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3款的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内执行刑罚。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载于1997年《司法文件选》第1期第26页。
2、邮电部印发《关于盗用电信码号赔偿损失计算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载于1997年《司法文件选》第1期第31页。
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载于1997年《司法文件选》第2期第23页。
4、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载于1997年《司法文件选》第8期第29页。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载于1997年《司法文件选》第8期第48页。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再核准类推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1997年《司法文件选》第11期第9-10页。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载于1997年《司法文件选》第12期第39页。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载于1998年《司法文件选》第1期第25页。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载于1998年《司法文件选》第1期第25页。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载于1998年《司法文件选》第3期第39页。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载于1998年《司法文件选》第3期第40页。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1998年《司法文件选》第4期第22页。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1998年《司法文件选》第6期第31页。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载于1998年《司法文件选》第6期第33页。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1998年《司法文件选》第6期第37页。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1998年《司法文件选》第6期第40页。
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载于1998年《司法文件选》第6期第40页。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有关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的通知》,载于1998年《司法文件选》第8期第25页。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严厉打击走私犯罪专项斗争的通知》,载于1998年《司法文件选》第9期第44页。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载于1998年《司法文件选》第12期第30页。
2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载于1999年《刑事审判参考》合订本第243页。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1998年《司法文件选》第12期第32页。
23、《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载于1999年《刑事审判参考》合订本第283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骗汇、逃汇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载于1999年《刑事审判参考》合订本第332页。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载于1999年《刑事审判参考》合订本第295页。
25、《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的通知》,载于1999年《司法文件选》第1期第30页。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1999年《司法文件选》第1期第30页。
2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载于1999年《司法文件选》第4期第36页。
2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载于1999年《司法文件选》第7期第31页。
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载于1999年《司法文件选》第8期第40页。
3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载于1999年《司法文件选》第8期第42页。
3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载于1999年《司法文件选》第11期第11页。
3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1999年《司法文件选》第12期第41页。
33、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涉及条款为本162条、168条、174条、180条、181条、182条、185条、225条。载于2000年《刑事审判参考》第1期第46页。
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4期第33页。
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4期第35页。
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规定》,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4期第36页。
3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5期第12页。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6期第40页。
3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6期第46页。
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7期第35页。
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7期第38页。
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7期第39页。
4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职务是否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7期第44页。
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8期第33页。
45、《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载于2000年《刑事审判参考》。
4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8期第3页。
47、《公安部关于对爆炸物品购买证有关问题的批复》,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8期第37页。
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9期第40页。
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11期第31页。
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量刑问题的解释》,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11期第34页。
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11期第35页。
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11期第36页。
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11期第40页。
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题问题的批复》,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12期第15页。
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12期第24页。
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1期第28页。
5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2期第49页。
58、《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载于2001年《刑事审判参考》第2期第55页。
59、《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载于2001年《刑事审判参考》第6期第48页。
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3期第37页。
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3期第41页。
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3期第43页。
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4期第43页。
6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卖、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4期第43页。
6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4期第43页。
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4期第47页。
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5期第41页。
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6期第25页。
6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6期第34页。
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6期第38页。
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7期第41页。
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8期第46页。
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掺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8期第47页。
7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9期第28页。
7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学习、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9期第43页。
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12期第39页。
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2002年《司法文件选》第3期第48页。
78、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涉及条款为342条,载于2001年《刑事审判参考》第10期第41页。
7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载于2001年《刑事审判参考》第10期第42页。
80、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涉及条款有114条、115条、120条、125条、127条、191条、291条,载于2002年《司法文件选》第4期第1页。
8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涉及条款114条、115条、120条、125条、127条、162条、168条、174条、181条、182条、第229条、236条、342条、397条、399条、406条,载于2002年《司法文件选》第5期第43页。
8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载于2002年《司法文件选》第7期第13页。
8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载于2002年《司法文件选》第7期第14页。
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牌号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2002年《司法文件选》第7期第37页。
8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的批复》,载于2002年《司法文件选》第7期第39页。
8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载于2002年《司法文件选》第7期第41页。
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2002年《司法文件选》第9期第47页。
8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2002年《司法文件选》第10期第42页。
8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载于2002年《司法文件选》第11期第1页。
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2003年《司法文件选》第1期第47页。
91、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涉及条款为145条、152条、155条、244条、339条、344条、345条、399条,载于2003年《司法文件选》第2期第1页。
9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载于2003年《司法文件选》第2期第4页。
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2003年《司法文件选》第2期第35页。
9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载于2002年《刑事审判参考》第5期第132页。
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载于2003年《司法文件选》第2期第37页。
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载于2003年《司法文件选》第3期第49页。
刑事诉讼法部分--------
9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1997年《司法文件选》第9期第31页。
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载于1998年《司法文件选》第1期第24页。
9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载于1998年《司法文件选》第3期第26页。
1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载于1998年《司法文件选》第10期第11-21页。
10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察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载于1999年《司法文件选》第2期第40页。
1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于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载于1999年《司法文件选》第3期第45页。
1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载于1999年《司法文件选》第4期第37页。
10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载于1999年《司法文件选》第11期第5页。
10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载于1999年《司法文件选》第11期第12页。
1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载于1999年《刑事审判参考》合订本第292页。
1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载于1999年《刑事审判参考》合订本第296页。
1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载于1999年《刑事审判参考》合订本第297页。
1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载于1999年《刑事审判参考》合订本第298页。
1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载于1999年《刑事审判参考》合订本第336页。
1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行使行政、司法鉴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载于2000年《刑事审判参考》第4期第78页。
1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4期第34页。
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时间效力问题的通知》,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9期第45页。
1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关问题的答复,载于2000年《司法文件选》第9期第46页。
1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载于2001年《刑事审判参考》第8期第69页。
1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列车上发生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载于2001年《刑事审判参考》第10期第64页。
11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载于2001年《刑事审判参考》第10期第66页。
1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载于2002年《司法文件选》第9期第46页。
1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4期第41页。
1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载于2001年《司法文件选》第5期第29页。
1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载于2002年《司法文件选》第3期第33页。
122、《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载于2002年《刑事审判参考》第2期第120页。
123、《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载于2002年《刑事审判参考》第2期第123页。
12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察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使行)》,载于2002年《刑事审判参考》第2期第1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