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协议是指以有价证券作抵押的短期资金融通,在形式上表现为附有条件的证券买卖。
有价证券的持有者在资金暂时不足时可用回购协议方式将证券售出,与买方签订协议,保留在一定时期后将证券按约定价格买回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回购协议是有风险的。回购协议是卖出一种证券,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再购回该证券的交易协议。根据该协议所进行的交易称回购交易。回购交易是中央银行调节全社会流动性的手段之一。回购协议方式具有以下特点:①将资金的收益与流动性融为一体,增大了投资者的兴趣。投资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安排,与借款者签订“隔日”或“连续合同”的回购协议,在保证资金可以随时收回移作他用的前提下,增加资金的收益。②增强了长期债券的变现性,避免了证券持有者因出售长期资产以变现而可能带来的损失。③具有较强的安全性。回购协议一般期限较短,并且又有100%的债券作抵押,所以投资者可以根据资金市场行情变化,及时抽回资金,避免长期投资的风险。④较长期的回购协议可以用来套利。如银行以较低的利率用回购协议的方式取得资金,再以较高利率贷出,可以获得利差。
逆回购,指甲方主动出借资金给有需求的乙方,向乙方收取相对价值的证券作为质押,约定时间内收回本息,并终结抵押证券的交易行为。央行逆回购是指中央银行为了增大货币的流动性,让客户用证券代替抵押,
出借资金流动的一系列操作。投资者或者金融机构也可以进行这种逆回购交易。
拓展资料:
1.用暂时闲置资金参与。交易所逆回购的参与者主要是除银行以外的机构投资者比如货币市场基金、财务公司等,尤其是新股申购上限的限制,迫使很多机构不得已而参与逆回购交易。个人投资者参与逆回购主要是在暂时闲置的资金没有更好的投资渠道时运用。因利率较低而不适合作为一种长期的投资工具。
2.有机会尽量参与。很多人不在乎这点回购的“小钱”,而往往把账户上暂时不用的现金就闲置在那里只拿活期利息。以100万为例,我们看看差别。如果不做回购,则一天的活期利息为100万*0.36%/360=10元。如果做回购,一般利率为1.5%(周四可到4%),则回购利息为100万*1.5%/360=42元,减去最高的佣金10元,剩余32元,比活期高22元。我们觉得当那天恰好打开账户时就值得花10秒钟操作一下的。
3.选择收益高的市场参与。沪深交易所都有回购品种,因为他们都没有什么风险,所以对于投资者来说肯定要选择收益率高的,而事实上很多投资者并不了解这一点。比如2010年3月25日深市回购利率最高达到9%,而沪市最高才4%!2012年央行开启三波逆回购操作。在1月中旬,央行曾分两次进行了规模共计超过3000亿元的逆回购操作,5月份央行又进行了一定规模的逆回购操作,6月份以来,央行又连续14周进行逆回购操作,向市场释放流动性。
也称再购回协议,是指商业银行进行短期融资的一种方式,其含义是指出售证券等金融资产时签订协议,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后按原定价格或约定价格购回所卖证券,从而获得即时可用资金。回购协议通常只有一个交易日。回购协议所涉及的证券主要是国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