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条件
一、作为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进行民事
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二)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
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三)无子女。但收养孤
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
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
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
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
养成年人除外。(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六)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
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姘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就不能
允许。(七)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八)收养人只能
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二、作为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一)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
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二)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
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
孩;(三)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被收养人已有配偶的须征得其配偶同意。
三、作为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一)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
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三)如果
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
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
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
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收养孩子的程序
(一)收养人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
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
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
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
结婚证明。
(二)送养人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
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童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
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
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
者经过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以上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三)收养登记机关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
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
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
告起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期限内。
收养孩子条件
一、作为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进行民事
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二)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
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三)无子女。但收养孤
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
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
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
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
养成年人除外。(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六)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
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姘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就不能
允许。(七)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八)收养人只能
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二、作为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一)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
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二)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
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
孩;(三)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被收养人已有配偶的须征得其配偶同意。
三、作为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一)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
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三)如果
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
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
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
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收养孩子的程序
(一)收养人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
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
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
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
结婚证明。
(二)送养人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
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童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
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
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
者经过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以上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三)收养登记机关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
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
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
告起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期限内。
领养孩子相信大家都是有了解的,一般如果要领养的话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毕竟孩子的成长很重要,那么如果是领养异性儿童的话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一、领养异性儿童有什么条件《收养法》规定: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子女,需要你到本地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和资料证件,取得合法收养证,私自收养子女,是违法的行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满30周岁收养既然是为了养子女的利益,为了使被收养人得到良好的抚养教育的环境,因此,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而且还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段。收养是建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因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我国要求收养人达到30周岁,而要求被收养人为14周岁以下,这一规定是与世界各国收养法规对年龄的限制较为接近的。法律要求收养人的年龄必须达到30周岁,是出于对收养关系的性质和人类生育时间规律的考虑。达到30周岁的人,自己生育的可能性已经很小,同时也到了能耐心照顾孩子的成熟年龄。在这种年龄段收养子女,不论从感情,还是从父母责任感方面讲,对养子女的成长都十分有利。这一条款是对1992年《收养法》的重要修改。当时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5周岁。但实践证明,效果并不十分好。收养人年龄的这一规定,使得不生育的夫妻必须在结婚10多年以后才有可能收养子女,结果造成大量的事实收养。于是,《收养法》(修正案)从实际出发,将收养人的年龄降至为30周岁。这不仅符合收养人的实际,而且这个年龄段的养父母精力也比较充沛,更有利于对孩子的照护。(2)无子女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只有无子女者,才能通过收养途径来收养子女。收养人无子女,主要是指夫妇一方或双方无生育能力而没有子女、或者婚后无意生育子女以及单身无子女者。(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人应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是由收养的目的所决定的。这种能力包括抚育被收养人的家庭有较好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等,以确保养父母能很好地履行抚养和管教养子女的职责。(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养父母身体健康也是建立良好收养关系的一个基本条件。收养子女的养父母,必须是不存在精神和智力障碍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不患有不利于收养的各类传染病。二、领养小孩需要什么手续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小孩需办理以下手续:(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三)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1、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2、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3、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四)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通过上文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男性收养异性小孩是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差的,必须相差四十岁以上才可以去收养的,这点希望大家明白。
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那么,我国民法典,对于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我就带着你来看看相关的知识。
一、民法典的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异性收养制度的特殊要件是什么《民法典》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由于法律上允许单身无配偶者收养异性,为了防止借收养之名性侵未成年人或以结婚为目的收养儿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律对异性收养规定了如下特殊要件:
(一)年龄差距四十周岁以上
《民法典》规定的“以上”包括本数。因此,异性单方收养时,应具有40周岁以上(包括40周岁本数)的年龄差距。此处与旧《收养法》相比,涵盖了单身女性收养男性,也应具有40周岁以上的年龄差距。与某些地区立法仅要求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20岁以上相比,我国《民法典》立法采用“40周岁”年龄差,更有利于保护异性被收养人的权益,生理年龄差的加大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异性收养性侵犯的发生概率。
(二)禁止血亲结婚的限制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一旦在法律上形成收养关系,双方之间成立拟制血亲,也就是在法律关系上等同于有血缘关系的血亲,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起父母子女关系。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的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因此,即便被收养人日后成年,异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亦受此条禁止血亲结婚的限制,双方不得缔结婚姻,进而遏制了“养女变养媳”这种以结婚为目的收养儿童的行为。
通过以上文章可以知道,异性无配偶收养子女的年龄差距应该在四十周岁以上。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收养法》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收养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中的规定实施执行。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进行了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可以被人收养为养子女: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生活的能力尚不足,只依附于有抚养能力的人的抚养才能正常健康成长。无父母的孤儿孤儿,是指没有亲生父母的儿童,由其他个人或单位担负监护责任的人。所以收养人有子女能收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__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__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__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__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__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__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__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__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