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妨害国家机关的行为。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渎职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所以失职渎职的意思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妨害国家机关的行为,使人民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
失职和渎职都是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如果不及时、有效地加以纠正,就会造成以下严重后果:
1.侵害公民权益:失职和渎职行为可能导致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危及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损害公民合法权益。
2.破坏社会公序良俗:失职和渎职行为可能导致社会治安秩序的混乱,破坏社会公共道德和良好风尚。
3.损害国家形象:失职和渎职行为可能导致国家形象的受损,影响国家形象和国际声誉。
4.危害公共利益:失职和渎职行为可能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和滥用,影响公共利益和国家长远发展。
综上所述,失职和渎职行为对国家、社会、公民等造成了不良影响和后果,如果不加以严厉打击,就会威胁到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因此,国家依法对失职和渎职行为进行打击和惩处,既是维护国家权威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
一、渎职和失职的区别什么意思
1、失职是国家公务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一定损失的行为。失职是行为人的错误,这种错误导致了危害性后果。行为人主观上不负责任的过失与具体的危害性后果有必然联系,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导致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要受到纪律处分。渎职是指国家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法律赋予的职权,或违法乱纪、或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害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
对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二、渎职和失职,行为人的作为表现不同
1、失职源于不作为。履行职务中的不作为指国家公务员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在其岗位、职位上应该履行、并且能够履行的义务而不履行。此种不作为具有消极的特征。由于行为人应做、能做,而不做,导致情况的失察,谋划的失策,指挥的失机,造成危害性后果,是严重不负责任情况下的失职;
2、渎职是与其履行职务行为相悖的作为。处于一定岗位、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行为人超越了法规政策的规定,产生与其必须遵守的法规政策相冲突的行为,就是做了公务员不应做,不允许做的事,是与其应履行义务相反方向的作为。由此而导致对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的破坏、干扰和消极影响,产生危害性后果,是逆向作为的渎职。
失职和渎职都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破坏公共利益、损害国家形象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如下:1.失职:指公职人员未能尽职尽责,违反职责、规定或者程序,使本应该完成的工作未能及时、有效地完成,导致负面影响和后果。例如,监管不力导致安全事故,疏于检查导致环境污染等。2.渎职:指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以谋取私利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行为。例如,贪污受贿、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处置公共资源等。总的来说,失职和渎职都是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都对国家、社会、公民等造成了不良影响和后果。针对这些行为,国家依法会给予相应的行政、民事、刑事处罚,以维护国家权威和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