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米兰达警告,英国米兰达警告

qq745048485 2024-11-20 阅读:3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说的一切将作为呈堂证供·····

香港 米兰达警告,英国米兰达警告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被告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观点,认为:虽然被告肉体上没有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里宣布,警察局审讯室里的“气氛”很令人担心。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战术,审讯在室内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警察所问的并不是被追诉者做了没做,而是为什么要做。此外,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讯问者的警觉,如常常假装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责任推到受害人或社会身上,让被讯问人觉得案件并非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一会儿口气粗鲁,一会儿温文尔雅。所有这一切,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都给被讯问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

(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

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作出以上4条警告,那么,被讯问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米兰达案判决30多年来,这条法律规定目前在美国是妇孺皆知。因此,嫌疑人被捕后,一般都是开口就说:“我要对我的律师说话”或“在同我的律师谈话之前我不想谈任何东西。”

米兰达警告,即: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将被作为呈堂证供。

其原文是:

"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

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询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如果你希望跟你对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