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从普通程序的基本结构来看,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等5个环节。
普通程序是诉讼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种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基础,具有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普通程序位列众多程序之首,而且与其有关的条文最多——共有31条,内容最复杂,集中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完整性和层次性。
扩展资料:
法院普通程序的诉讼方式和内容
方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根据这一规定,起诉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即口头起诉或书面起诉。
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即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原告是法人的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住所等信息。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和代理权限。
3、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以便于受诉法院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充分客观,理由应当充分,以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由于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诉讼中当事人要说服法官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必须提供确实可靠的证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为此,原告在诉状中应当写明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证据。同时为便于审查和查证事实,还应当提交或记明证据的来源和相关证人的姓名、住所,以便诉讼审理中有对于相关事实的查证。
6、起诉状除要写明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写明受诉法院的全称和起诉的具体日期,并由原告签名或盖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第一审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诉讼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种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基础,具有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普通程序分为:
1、普通程序分为起诉和受理,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包括原告起诉和人民法院受理两方面的诉讼行为的结合;
2、审理前的准备,审判人员在受理案件之后、审理之前应作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弄清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与答辩,调查、收集证据,通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诉讼,以及其他保证正确、及时审理案件的工作。
3、开庭审理,即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解或判决。
4、宣判,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到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适用。但是普通程序只能由法院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就可以了。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
法律分析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有以下几点:一、时间长短不一样。普通程序是六个月审结,简易程序是三个月审结;二、审判员人数不一样。普通程序是三个人或者三个人以上的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审。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从普通程序的基本结构来看,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等五个环节。普通程序是诉讼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种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基础,具有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普通程序位列众多程序之首,而且与其有关的条文最多共有三十一条,内容最复杂,集中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完整性和层次性。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也是指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的一种适用程序,因此也叫当场处罚程序。当场处罚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案件审理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因与特别程序、简易程序相对而得名。第一审程序是全部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常可分为四个阶段:
(1)起诉和受理。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包括原告起诉和人民法院受理两方面的诉讼行为的结合。
(2)审理前的准备。审判人员在受理案件之后、审理之前应作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弄清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与答辩,调查、收集证据,通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诉讼,以及其他保证正确、及时审理案件的工作。
(3)开庭审理。即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解或判决。开庭审理又可分为:①准备阶段。由法庭查明和解决案件能否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②法庭调查。即在法庭上审查各种证据,对案情进行直接、全面调查。③法庭辩论。④调解或判决。法庭在审理和辩论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审理即告终结;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依次判决。(4)宣判。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到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