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湖南省对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细致规定的法规文件,其中包括了招标程序、评标办法、招标公告、投标保证金等方面的规定。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保证工程建设的公平、公正、透明、高效而制定的重要法规文件。该办法主要从竞争性招标、招标文件、招标程序、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根据招标办法规定,涉及到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专业技术服务等投标项目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招标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证工程建设品质和交付期限。同时,在招标过程中,规定了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资料提交要求、初步评审、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等方面的规范要求,确保整个招标过程合法、透明,公开和公正。另外,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也要按照规定妥善保管投标保证金,确保交纳投标保证金成为投标人投标的约束力和对工程建设的负责。同时,在中标后,招标人要及时签订合同并管理施工过程,维护工程建设的品质和进度。全面执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利于促进湖南省的工程建设市场走向规范化、健康发展,鼓励更多的企业积极参与招标投标,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如果招标人违反招标程序或评标标准,投标人该如何维权?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如果投标人认为招标人违反了招标程序或评标标准,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投诉。如果仍未获得解决,可以向招标监督机构申请调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工程建设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投标人和招标人在竞争性招标、招标文件、招标程序、投标保证金、中标等方面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将公开、公正、透明和高效作为工程建设招投标的宗旨,努力营造良好的工程建设市场环境。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省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统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等,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招标,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第六条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消耗量指标,经专家评审或者听证后发布,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依据。
交通、水利、人防等专业工程,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行业造价计价依据执行。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间接费费率、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一)编制投资估算;
(二)编制设计概算;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
(五)编制投标报价;
(六)约定工程合同价;
(七)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第八条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计价依据,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造价信息,并合理预测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趋势编制。第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第十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依法不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根据施工图预算,平等协商确定工程合同价。第十一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设计文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
招标且需要设置标底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标底应当按照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造价信息计算确定。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结合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实际情况确定投标报价。
中标人的中标价即为工程合同价,签订合同时不得改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的土石方、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修装饰的施工招标投标。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
(二)审查招标文件;
(三)组织审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核准中标通知书;
(五)监督施工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七)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限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第二章招标第六条下列建设工程均应实行招标: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土木建筑工程;
(二)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安装和管道线路敷设工程;
(三)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和土石方工程。
上述限额以下的工程提倡招标。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的;
(二)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保密、抢险、救灾的;
(三)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的工程;
(四)中小型水利、小型水电工程。第八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书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工作。第九条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书和评标、定标办法;
(二)参与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三)组织招标活动;
(四)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计划、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
(二)已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登记;
(三)有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和主要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公开发布招标通告,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已选定的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参加投标的不得少于3个,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及工期紧迫的特殊建设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后,选定2个以上施工单位进行议标。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除基础工程、二次装修工程、专业设备安装工程等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实行分部招标外,不得肢解工程招标。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
(二)按规定编制招标书,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三)招标单位发出招标通告或者邀请书;
(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申请投标;
(五)选定投标单位,分发招标书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六)招标单位举行招标会议;
(七)在约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书,招标单位当众将投标书统一包装密封,各投标单位代表联合签名后,由招标单位负责按密件保管;
(八)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九)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
(十)招标单位举行开标会议;
(十一)评标小组评标,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