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在此处填写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请在此处填写社会保险登记号
单位名称(公章):
社保登记号:
填写参加生育险的时间
姓名
性别
年龄
参保时间
年月
身份证号码
手册号
参照婴儿出生证明填写。
就诊医院
妊娠起止日期年月日至合
月
日孕周
胎数
难产
医疗类别(门诊、住院应分别填写审批表)
口门诊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报销单据数
产前检查费用在门诊处打“v”
住院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报销单据数
住院天数
总金额(元)
项目类别
金额(元)
拒付金额*(元)
拒付原因*
西药费
包括中成药、中草药
中药费
检查费
包括常规检查、CT、核磁、B超、放射
治疗费
包括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费、输氧费、接生费、麻醉费、镶牙费、正畸费
化验费
材料费
其他费用
包括床位费、取暖费、陪床费、护理费、诊疗费、其他服务设施费用和无法分辨的费用
合计
备注*
产前
口1周至12周末
1周至27周末
口13周至27周末
付检查
口13周至分娩
口28周至分娩
妊娠至分娩
费分娩
口自然分娩
口人工千预分娩
口剂宫产不伴其他手术
住院
剖宫产伴其他手术
其他:
项
口人工流产
口高危人工流产
口中期流产
取环
口放环
目计划
口药物流产
高危药物流产
输精管结扎
输精管药物粘堵
*生育
输卵管药物粘堵
口输卵管结扎
其他:
单位经办人员:
电话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表格中*项由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人员填写,其他栏目由用人单位填写。
请务必填写联系人及联系电
初审人:
复审人:
审批日期:
话(手机号为佳),以确保及时与您沟通报销事宜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 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婴儿出生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报销需要带的材料有:
医疗费用申报单;
本人身份证或社会医疗保障卡;
本人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
本人的病历本;
生产收费原件;
费用明细单;
出院小结。最好准生证也一起带上。如由他人代领,需带上代领人的身份证。
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流程如下:
1、孕妇在产前就诊时,需要向医院索取相关检查报告和费用发票;
2、孕妇在产前检查完成后,需要将检查报告和费用发票提交给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保险公司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人事部门或保险公司会将报销款项直接汇入孕妇的银行账户上,或者以现金或支票的形式发放给孕妇。
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条件:
1、孕妇在产前就诊时,需要选择具有相应医疗资质和规模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并向医院索取相关检查报告和费用发票;
2、孕妇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查报告和费用发票提交给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保险公司进行审核;
3、孕妇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单位开具的证明信、保险公司的报销申请表、孕妇的身份证明等;
4、孕妇需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报销范围和标准,如检查项目、费用限额等;
5、孕妇需要在审核通过后,根据人事部门或保险公司要求的方式接收报销款项。
综上所述,如果参保缴纳的是生育保险,那么这种情况下的产检和生育宝宝才能够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参加生育保险之后,大部分的必要产检项目都会记账或者报销。如果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并且缴费,是不能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的,也就是没有办法报销产检费用。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法律分析:【1】报销时需要提供生育者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2】随后还需要提供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以及户口簿、结婚证或《独生子女证》。
【3】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总的来说,办理孕期检查费用报销时是需要提供上述这些材料的。而且在报销业务成功办理之后,孕妈的产检费用报销之前不能用社保卡结算,需要孕妈自己先垫付然后分娩后3个月内回公司进行报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