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一直有人呼吁“同工同酬”但是实际上是不大可能的,无论是对编内而言还是编外而言都是不可能的。就算是“同工同酬”了,其他的隐形福利待遇也是完全不一样的。我们简单的举个例子来看看,事业单位的编内编外差别在考起与否,如果一样了,那事业单位还需要考试吗。
各部门都有较为完善的工资薪酬制度。公务员有他们的一套工资制度,警察有警衔工资。唯独事业单位在薪资制度的制定上是较为复杂的,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类的,每个类型的事业单位又有不同的工资制度。因此在薪资发放的制度上会有所差异,这也就导致了编外人员薪资制度不完善的情况出现。
再者是人事制度。编内人员随着工作时间的增长,工龄的增长,职位的提升其薪酬、公积金、社保也都会相对应提高。但编外人员就没有这样的待遇了,职位也不会有什么变动。公职人员五年后被提拔,工资待遇会得到很多提高,但编外的就不行,五年后还是那个工作,还是那个岗位。
差别也体现在进入的渠道上。众所周知,进入事业编或成为公务员大都需要通过考试、面试、政审等环节后才能入编,期间经历的艰辛只有考过的人知道。但靠考进来是不能满足单位的用人需求,所以就有了编制外的人员,也就是聘用制。别人都是付出努力后考进去的,凭什么要和编外的同工同酬?如果同工同酬了,考试的意义何在?毕竟聘用程序的严格程度远远达不及带编的程度,甚至可以随意进人。
不分种族、民族、性别、年龄,做同样的工作,工作的质量、数量相同的,给予同样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残疾、区域等差别,只要能以不同方式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即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
事业单位在编和非在编的可以要求同工同酬,但是前提是付出等量劳动,并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
按照《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工资支付条例的执行和立法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其中两个相对的问题。
一是工资的内涵。此前各项工资有关法规中,工资都等于货币。而今后将加入例如期权等内容的相关规定。
二是同工同酬写入法规。此前工资规定按劳分配,今后将加入同工同酬。事实劳动关系形成后,企业非正式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等,与正式工从事相同内容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并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都应获得同等报酬,即报酬在同一工资区间内浮动。任何用人单位都应该执行。
扩展资料:
所以只要工作的岗位、职级、内容相同,应做到“同工同酬”——不仅工资待遇相同,社保、福利等也应一视同仁。所谓‘同工同酬’并非要求他们的工资数额一样,而是允许在同一工资区间内进行浮动。
二是将同工同酬写入法律法规当中。人保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相关法规,“同工同酬”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应当获同级别工资待遇。
比如都是总监级别,单位的薪酬体系可以自己确定是在5000至8000元区间内,还是定在6000至9000元的区间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同工同酬
百度百科-工资支付条例
1、身份不同
在事业单位中,具有编制的人一般具有正常的福利待遇及长远的政治待遇,而没有编制的临时工却无法享受同等待遇。有编制的工作人员一般都会给缴纳“五险一金”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福利待遇。
而在事业单位无编制的工作人员一般也就给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及符合规定的福利待遇;工作任务来说,有编制与无编制的工作人员差距也很大,很多时候临时工要承担更多一点。
说的通俗一点,编制可以说是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保护伞”。有编制的人违反一般性纪律性错误,很少听说有被处分或者开除的;而很多临时工因为违反工作纪律被处分或开除的人大有人在。在日常的新闻中也经常的看到,这些事儿我们也经常耳闻目睹。
2.待遇方面
没有编制,除了少数高薪雇佣的技术岗位,一般就意味着你在单位是拿着最少的工资,干着最累的活儿的那一小群人。同工同酬将变成你永远不可能实现的梦。
3.职位晋升
没有编制,既是你资历再老、干活再累、功劳再大,职务晋升没你的份,单位新来的年轻,有编制,很可能股级、科级的上,你没有编制,你只能看着他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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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分类: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使用事业编制,但须参加公务员考试;如设区市的城管。
2、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又叫全额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多为一些公益性事业单位,如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学校等。
3、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由财政进行差额拨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挂钩,如医院和部分景点等。
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实际上与企业差不多,待遇和经营状况息息相关,多为一些服务型事业单位,如设计院等。
事业编制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业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