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是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制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噪声污染防治法81条执行细则是: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1、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2、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3、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3、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未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的;
4、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进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监测结果未定期报送的。
综上所述: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必要的对策和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条例》还具体规定了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监测、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以及法律责任。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是指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具体细化和规范化的文件,旨在加强对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了环境噪声的监测、评估、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措施;明确了环境噪声污染责任的界定和追究;规定了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和赔偿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该法的立法意义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2、促进城市环境的改善和升级;
3、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和壮大;
4、提高政府环保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5、加强对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和治理。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积极支持和配合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的实施,从自身做起,减少噪声污染的产生和传播,共同营造一个清静、和谐的生活环境。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强对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管和治理,加大对环保产业的扶持和引导,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