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但并未规定利害关系的顺序。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有关于利害关系顺序的规定,但该意见因民法典的实施被废止了,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可以做个参考。该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现实问题
邓某到泰国旅游,在当地发生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两年后,其妻子钱某欲向法院申请宣告邓某死亡,但是遭到了邓某父母的反对,邓某父母称,要下落不明满四年才能申请宣告死亡,现在只有两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法律对此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邓某系因意外事故而失踪的,不适用下落不明满四年的规定,而应当适用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情况,因此其妻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邓某死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三节规定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需要满足的条件
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一、中国法律现在没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的规定”。
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三、民法典还未生效。
四、我国《宪法》和其它法律对于”中国人“的法律上称谓都为【公民】,而不是【自然人】,法律也不会将早产儿称为是不自然人。
总结;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他人死亡的; 1,【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的;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不需要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