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指的是特定经济主体为了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是资金增值,在一定时期内向一定领域的标的物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货币等价物的经济行为。合伙,就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群体,发挥各自优势,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事情。投资可分为实物投资、资本投资和证券投资。前者是以货币投入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一定利润。后者是以货币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间接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简单来说,投资只是出钱,不参与公司的管理,从中获利,而合伙是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分享利益。
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将先前以各类名目设立的交易所,推到了被清理整顿的风口浪尖。今后,“野蛮生长”的各类交易所或许将结束监管真空期,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也将进一步加强。不过,值得关注的是,各类交易所面临的诸多法律困惑仍有待解决
交易所乱象丛生
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非经中央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种交易场所达300多家,交易标的涉及稀贵金属、艺术品、股权、碳排放权,以及农副产品、医药产品等。如今年以来闹得沸沸扬扬的天津文交所,以及噱头十足的华西村商品交易所、中国期酒交易所等等。这些交易所质量参差不齐,存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
日前,在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上海律协期货专业委员会、同济大学上海期货研究院共同举办的“交易所规范发展法律问题研讨会”上,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教授指出了目前国内各类交易所存在的四大“乱象”:
一是交易场所组织者放弃管理,或交易规则设计不合理,或擅自频繁变更规则,运营模式混乱、交易信息不透明,致使投机分子出没,违规炒作、价格操纵等风险事件频发,行情波动剧烈,完全背离规避风险、发现价格的初衷,沦为投机赌博者的舞台,组织者亦牟取暴利,给市场和投资者者带来了严重损失。
二是片面追求交易量,盲目扩大市场规模,通过各种手段吸引投资公众参与。一些未经正规合法注册的交易场所四处诱骗投资者开户交易;一些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吸收自然人参加交易,直接埋下社会不稳定的隐患。某交易场所试营业一年内,客户数量已经超过了1万户;某交易所的投资者为达到金卡开户门槛,不惜举债办卡,日开户量曾一度达到300人,平均每天吸收资金1.5亿元。
三是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变相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将股权、文化艺术品等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和转让,采取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或采用期货方式交易大宗现货商品。如个别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将不能分割的品种,份额化后集中竞价交易。
四是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如2008年华夏交易所数亿元保证金被卷款潜逃,遗留问题至今尚未解决。
除此之外,光大证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助理、法学博士胡茂刚也指出了目前国内类期货交易所泛滥,带来的一些不规范运作,例如,自营商代理自然人客户入市,交易占比畸高;交易制度权威性不足,修改没有法定程序;客户资金未实现三方存管;保证金较低或者仓单质押融资超过50%等。
各类交易所“野蛮生长”、“乱象丛生”,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在吴弘看来,“既有地方政府受强烈的金融热情驱动,热衷于发展本地交易市场,忽视市场建设规律和政府监管责任的现实;也有相关法制尚不健全,存在监管盲区的问题。”
“当年"原始股"欺诈活动教训应该吸取”,吴弘谈道,“不法分子与非法中介机构就是借助了某些不规范的产权交易场所交易非上市公司股权,被害的投资者数量巨大且具有不确定性,其合法权益遭受了严重的损害:由于受让后没有合法流通渠道,其股东身份也难以获发行公司承认,投资者如同持有废纸一般;一些投资者用自己的血汗钱投入其中,结果钱款被卷走,肥了非法倒卖的中介公司;加上非法交易的行为人往往转移、挥霍部分或全部资金,查处和清退资金的工作也非常困难,以致酿成群体性矛盾,危及社会稳定。”
由此可见,不规范交易场所问题风险性大,社会影响大,如任其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时清理整顿。
上个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规定,“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专家指出,我们应乘着国务院38号文的“东风”,认真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对涉及社会公众参与、采用变相证券期货方式交易的场所坚决整顿。
监管真空期何时结束
各类交易所乱象丛生的根本原因之一,是监管的缺失,因此,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制度至关重要。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院院长助理刘春彦一针见血地指出,“证券交易所受《证券法》以及证监会制定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调整的,受证监会监管;期货交易所受《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由证监会制定《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调整的,受证监会监管。与之相比,文交所等各类交易所是新生的事物,目前处于模糊地带,既无配套的法律法规对其约束,也不受统一的市场监管机构的监管。文交所性质的难以定位,使得对其监管难以找到明确的归口。天津文交所目前发展形势类似于证券化交易市场,但其交易的又是文化类产品,证监会对其监管难以找到有效的法律依据。”
“现在国内各文交所主要是由文化部门监管,或者根本就没有监管部门。某文交所受到质疑后在媒体上声称向监管部门汇报,未见其下文。目前,郑州文交所因涉嫌违法经营文物被文物局核实调查,虽然最终结果未成定论,但对监管法律的缺位敲响了警钟。”刘春彦补充道。
的确,加强有效监管,是交易所规范发展急需跨过的一道门槛。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贝政明分析道,“目前,从交易所自律管理和对违规行为处罚的权力来源来看,证券、期货交易所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其权力来源,一是证券法律、期货条例和交易所管理办法的授权;二是会员大会或股东大会对相关规则表决通过的集体意志;而《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对此付诸阙如,可谓自设权力。与此同时,天津文交还自行免除义务。”
“二十年交易所潮起潮落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政府监管缺位、急功近利、放任资本逐利与投机,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为此,贝政明律师建议,“建立统一的交易所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自国务院38号文发布以后,对各类交易所的监管,将提上日程。据了解,此前,对于文交所的监管单位,各方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文交所从工商局注册登记后就处于“放任自由”的状态,规则频繁更改、市场大起大落等问题接连不断。但根据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之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有业内人士猜测,可能会将判断文交所以及相关的艺术品交易是否合乎规定的权力交给地方政府。
不过,也有专家持不同意见,“地方政府是没有权力批准建立文交所的,文交所进行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实际上就是证券化的交易模式,所谓的文交所操作的是股份,操作的模式和规则应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模式来进行,成立也必须通过证监委甚至国务院批准。如果有人将文交所的保证金卷走,地方政府是否有赔偿的义务?”
不过,“文交所如果让证监会来进行协调、监督、监管,也是存在问题的,证监会按照国家《证券法》规定,只对公募进行管理,而对于文交所涉及的私募,《证券法》并没有给予证监会管理职能。”业内人士表示。
除了文交所的监管职能需进一步明晰外,贵金属交易所和大宗电子市场也需要清理整顿。业内人士指出,“这场监管风暴其实反映了中国资本市场深层次体制上的问题。这一点在黄金上最明显,即中国分业监管的困惑。按照商品属性,黄金应归商务部,按货币属性则应归属央行,按照类似证券、期货的交易方式又属于证监会管辖范围。或许黄金可以作为混业监管的先例,应该成立一个综合监管部门。”
解决三大法律困惑
交易所要规范发展,一方面,需解决好监管难题,而另一方面,需直面三大法律困惑。刘春彦告诉记者,“一是各类交易所的规制法律体系建立;二是各类交易所的法律性质、组织形式;三是各类交易所的规则法律效力。”
首先,需建立各类交易所的规制法律体系。
刘春彦表示,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法律规范体系的主体是由2005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颁布的《证券法》和2001年1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颁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构成。自《公司法》和《证券法》修订以来,辅助以中国证监会发布或者联合国务院其他部门发布的各种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基本上形成了覆盖证券市场各个主体、各个环节的规章体系,使证券市场法规体系基本健全。
我国虽未颁布《期货交易法》,但2007年2月7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颁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作为期货市场的监管机关,为贯彻执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规章,从而强化了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的地位。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与各地文交所和艺术品权利份额发行、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出台专门针对艺术品份额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各地文交所的筹建和艺术品份额的公开发售和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许多交易所实际上是一个金融机构或者类金融机构。根据一般金融监管的原则,金融类的交易所或者交易场所一定要通过国家强制的法律监管起来,否则会引起系统性风险,引起社会不稳定。”刘春彦分析道。
其次,各类交易所的法律性质、组织形式待明确。
“我国目前没有对文交所等交易所进行规制的相关法律,现有二十四家交易所根据他们的官网载明信息,都是采用公司制的,这就决定交易所要受到《公司法》的调整。这产生两点问题,第一,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4条也将股东的资产收益权作为股东的第一项权利加以规定,体现了公司的营利性的特征。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等多家交易所在交易规则中规定其为非营利性的机构,其实际经营仍然是以盈利为目的,这就造成了矛盾;第二,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都是采取的会员制,公司以会员的身份共同组成。根据会员制交易所的组织规则,只有取得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才可以参与证券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组织的集中交易,非会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可参与交易。而文交所没有类似A股券商的中介机构,基于文交所内部的电子交易系统,向文交所上缴一定比例的佣金,投资者可以进行艺术品份额交易买卖,事实上文交所还承担了"交易中介"的角色。由此看来,文交所其实是执行了交易所和券商的双重职能。这样就会造成各方责任不清、信息不透明等一系列的问题。现有的两家证券交易所和四家期货交易所从本质上属于场内交易,其他的交易所不都属于场内交易,场内交易的本质是交易所履行中央对手方职能,交易所也承担履约担保职能。这是其它交易所所不具备的。”刘春彦表示。
第三,如何体现各类交易所的规则法律效力?
据了解,现有的交易所都是公司制的,交易所单方制定的交易规则的法律效力如果存在疑问,交易所是否有权单方更改规则?投资者参与交易是否默认规则的法律效力,这些规则是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批准?根据《证券法》第118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现有的这些文化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未经有关机构批准,其法律效力存疑。
而此次国务院发布的38号文件,则对交易规则规定非常严厉。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律师、高级合伙人曲峰分析道,“一方面,出台相关规定,控制现货和证券的交易广度,如禁止自行将权益均等化并连续集中竞价,且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另一方面,清理交易规则。如非经批准的电子交易场所,禁止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匿名交易、电子撮合等类期货的标准化合约交易方式,其中还规定同一投资者就一个产品的交易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不难看出,监管层试图规避频繁操作和高杠杆风险。”
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此前,各类交易所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制,存在巨大的风险。尤其是艺术品证券化之后带来的大幅涨跌,使得一些人在暴富的同时,也让部分在高位买进的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今年1月,画家白庚延的《黄河咆哮》以总价600万元在天津文交所上市,短短两个月后,其账面价值被推高到1亿元以上,但此后价格一路下挫,到了10月中旬,《黄河咆哮》的“股价”已从最高点时的18.7元下挫到2.59元,呈现出极端的价格走势,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
专家指出,文交所发行艺术品份额进行交易,将多余资金疏导到文化产业这个蓄水池里,具有一定的资源配置和融资的功能。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增加了艺术品的流动性,同一件艺术品在“上市”以后,可以给出更高的估值,因此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具有一定的价值发现功能。但是,目前的文化产权交易所都没有统一稳定的定价机制,艺术品的估值缺乏客观依据,没有客观衡量标准的估值体现决定了其涨跌无度的情势,就像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艺术品股票一个月暴涨十几倍,更为严重的是,这为市场操纵和投机行为提供了温床,很容易被用来误导和诱惑大众进入陷阱,加大普通投资者的风险。
如今,在交易所整顿风暴的影响下,各地文交所的投资者特别关注自身权益的维护。例如,泰山文交所投资者强调,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如果是被直接清理,必须以保证所有投资人不受资金损失为底线,按投资人的买入成本价格回购份额。
而汉唐文交所投资者则表示,汉唐文交所无论整顿或关门,原先投资者与汉唐交易所签订的交易合同都将终止,投资者有权选择退出或者继续和汉唐交易,现在汉唐长时间停牌,给投资者带来很大的资金隐患和不确定性,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维护投资者权益。对此,汉唐文交所相关负责人回应,“无论采取怎样的解决方案,都会尽最大努力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对于投资者来说,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呢?有律师建议,“应该详细研究相关材料后再提出具体的维权方案。不能仅仅根据主体是工商登记过的,就认为其行为合法,设立交易所需要以国务院等批准作为前置程序,故即使主体注册合法,也不影响其交易所本身的违规性。”
此外,要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还需要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获得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这方面仍需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
“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投资者到底有哪些法律权利还不清楚,目前多数的文交所交易规则只规定了知情权和按份享有所有权,而对投资者的其他权利及其如何行使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刘春彦进一步指出,“如《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暂行规则》第15条规定,投资人享有对艺术品和份额交易信息的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艺术品的基本情况、发售上市过程中披露的重要信息、交易过程中披露的相关信息;第16条规定,投资人按本规则规定享有份额交易权,购买并持有份额即成为该份额标的物的共有人。与我国的证券投资者相比,对艺术品份额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艺术品退市的交割机制,艺术品份额发行期间投资者享有哪些权利和应如何行使这些权利,都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更为重要的是,投资者的投资如果受到侵害是否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不清。而《证券法》则规定了投资者可以对因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受到侵害时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
“清理整顿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规范发展。”刘春彦告诉记者,“当然还有一个深层次问题,就是如何发挥各类交易所市场主体的创新能力与加强国家监管之间的平衡,维护企业经营自由权。”
问题一:文化产权交易所是什么意思秉承中央文化振兴政策精神,以“文化对接资本、交易创造价值”为经营理念,与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紧密结合与深度互动,旨在打造面向全国及全球的文化产权交易平台、文化产业投融资平台、文化企业孵化平台与文化产权登记托管平台。
问题二:产权交易所是什么性质有的事业单位,如上海!
也有国有公司,如北京的
问题三:文化产权交易主要包括哪些内容范畴很广泛。
包括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
策划案、标书等,也属于知识产权。
问题四:内蒙古文化产权交易所是什么?这问题还需要问么….
问题五:文化产权交易是什么?文化产权交易所就是交易有关文化产权的啊!例如: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网游、动漫、杂志的发行、旧书的贩卖、旅游景区的开发、古城文化的保护等等。。。都属于文化产业。
问题六:文化产权交易所靠谱吗?目前有哪些可以交易的?据我所知,
问题七:文化产权交易所要哪些部门审批首先,要金融办审批并备案,然后去工商申请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和对公账户。公司规章制度。现在好像有关投资公司或者说和金融有关的暂停办理了。望采纳
问题八: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是哪个部门审批中国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简称中国文交所,是由广东汇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联合香港广汇金融(国际)有限公司,美国艺术收藏协会等国际、国内权威艺术机构和实力金融企业共同发起成立,于2011年7月在中国香港注册成立!
问题九: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的平台职能作为一个交易服务平台类企业,文交所打造包括文化产权交易平台、文化产业投融资平台、文化企业孵化平台、文化产权登记托管平台四类平台。所谓文化产权交易平台,即通过高效的信息发布平台和电子交易系统,广泛征集卖家和买家,充分发现市场价格,提高文化产权交易效率;文化产业投融资平台,则面向投资人,设计开发符合文化产权交易特性的融资产品和投资工具,为各类文化企业及项目提供融资支持;文化企业孵化平台,提供文化企业改制、重组、股权登记托管、融资等完善的服务,提高孵化效率,加速其成长,辅导其走入资本市场;文化产权登记托管平台。承担文化产权登记职能,办理各类文化产权托管,提供交易见证、过户、质押登记等服务。
问题十: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和文化产权交易所是一回事吗不是!
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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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一词,最早见诸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报端。随着中国股票债券市场的扩容,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的日趋丰富和市民总体收入的逐年上升,“理财”概念逐渐走俏。个人理财(658)品种大致可以分为个人资产品种和个人负债品种,共同基金、股票、债券、存款、人寿保险、黄金等属于个人资产品种;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消费信贷则属于个人负债品种。
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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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谈到理财,想到的不是投资,就是赚钱。实际上理财的范围很广,理财是理一生的财,也就是个人一生的现金流量与风险管理。包含以下涵义:
①理财是理一生的财,不仅仅是解决燃眉之急的金钱问题而已。
②理财是现金流量管理,每一个人一出生就需要用钱(现金流出),也需要赚钱来产生现金流入。因此不管是否有钱,每一个人都需要理财。
③理财也涵盖了风险管理。因为未来的更多流量具有不确定性,包括人身风险、财产风险与市场风险,都会影响到现金流入(收入中断风险)或现金流出(费用递增风险)。
理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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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能够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的机构主要有银行、证券公司、投资公司。
1.银行理财
我国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分为保本固定收益产品、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与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三类。
2.证券公司理财
证券理财一般包括股票、基金、商品期货、股指期货、外汇期货等,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可以按照其不同需求及投资偏好选择不同理财工具。
3.保险理财
保险理财更加倾向长期性,着重解决较长时间后的教育规划和养老规划,同时解决意外、医疗等保障问题。
4.投资公司理财
投资公司理财一般包括信托基金、黄金投资,玉石,珠宝,钻石,第三方理财等,需要的起步资金较高,适合高端理财人士。
5.电子商务理财
21世纪除了能在线下的网点理财,还可以利用互联网上的金融搜索引擎搜索理财产品进行风险收益的多方对比之后再投资。
理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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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银行、证券公司理财需开立相应理财账户。一般而言,通过银行开通的理财账户可以办理储蓄类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基金类产品,大型银行还可通过银行系统购买。由于银行网点分布较广,通过银行渠道开立的投资理财账户可到银行柜台办理。
证券公司开立的理财账户可用于股票(包括A股、B股、H股等)、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期货(包括金融期货如股指期货、外汇期货等,商品期货如黄金期货、农产品期货等)等一系列的投资理财工具的投资。证券账户的开立可到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需要在交易日内办理。
投资公司的手续比较方便,一般只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投资公司也会为客户定制专属理财计划。
理财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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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层是有效的、合理的处理和运用钱财,让自己的钱财花费发挥最大的效果,以达到最大限度的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目的。
第二层是用余钱投资,使之产生最佳的财务收益,也就是钱生钱的层次。
第三层是从财务的角度进行人生规划,利用现有的经济财务条件,最大限度地提高自己的人力资源价值,为以后发展做准备。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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赚钱--收入
1.一生的收入包含运用个人资源所产生的工作收入,及运用金钱资源所产生的理财收入;工作收入是以人赚钱,理财收入是以钱赚钱,
2.理财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房租收入、股利、资本利得等。
用钱--支出
一生的支出包括个人及家庭由出生至终老的生活支出,及因投资与信贷运用所产生的理财支出。有人就有支出,有家就有负担,赚钱的主要目的是要支应个人及家庭的开销。包含:生活支出:包括衣食住行育乐医疗等家庭开销。理财支出:包括贷款利息支出、保障型保险保费支出、投资手续费用支出等。
存钱--资产
当期的收入超过支出时会有储蓄产生,而每期累积下来的储蓄就是资产,也就是可以帮你钱滚钱,产生投资收益的本金。年老时当人的资源无法继续工作产生收入时,就要靠钱的资源产生理财收入或变现资产来支应晚年所需。包含:
1.紧急预备金:保有一笔现金以备失业或不时之需。
2.投资:可用来滋生理财收入的投资工具组合。
3.置产:购置自用房屋,自用车等提供使用价值的资产。
借钱--负债
当现金收入无法支应现金支出时就要借钱。借钱的原因可能是暂时性的入不敷出、购置可长期使用的房地产或汽车家电,以及拿来扩充信用的投资。
借钱没有马上偿还会累积成负债要根据负债余额支付利息、因此在贷款还清前,每期的支出除了生活消费外,还有财务上的本金利息摊还支出。包含:
1.消费负债:如信用卡循环信用、现金卡余额、分期付款等。
2.投资负债:如融资融券保证金、发挥财务杠杆的借钱投资。
3.自用资产负债:如购置自用资产所需房屋贷款与汽车贷款。
省钱--节约
在现代社会中,不是所有的收入都可用来支应支出,有所得要缴所得税、出售财产要缴财产税、财产移转要
消费饼图
缴赠与税或遗产税,因此在现金流量规划中如何合法节省所得税,在财产移转规划中如何合法节省赠与税或遗产税,也成为理财中重要的一环,对高收入的个人更成为理财首要考虑。包括:
1.所得税节税规划;
2.财产税节税规划;
3.财产移转节税规划(该项境外较多采用)。
护钱--保信
护钱的重点在风险管理,在指预先做保险或信托安排,使人力资源或已有财产得到保护,或当发生损失时可以获得理财来弥补损失。
保险的功能为当发生事故使家庭现金收入无法支应当时或以后的支出时,仍能有一笔金钱或收益可弥补缺口,降低人生旅程中意料外收支失衡时产生的冲击。
为得到弥补人或物损失的寿险与产险保障,必须支付一定比率的保费,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时,理赔金所产生的理财收入可取代中断的工作收入,来应付家庭或遗族的生活支出,或以理赔金偿还负债来降低理财利息支出。此外,信托安排可以将信托财产独立于其他私有财产之外,不受债权人的追索,有保护已有财产免于流失的功能。包括:
1.人寿保险:寿险、医疗险、意外险、失能险、养老险。
2.产物保险:火险、责任险。
3.信托
4.基金定投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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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顾自己的资产状况
包括存量资产和未来收入的预期,知道有多少财可以理,这是最基本的前提。
2.设定理财目标
需要从具体的时间、金额和对目标的描述等来定性和定量地理清理财目标。
3.明确风险类型
不要做不考虑任何客观情况的风险偏好的假设,比如说很多客户把钱全部都放在股市里,没有考虑到父母、子女,没有考虑到家庭责任,这个时候他的风险偏好偏离了他能够承受的范围。
4.资产分配战略性
在所有的资产里做资产分配,然后是投资品种、投资时机、投放价值的选择。[4]
理财投资也是有一定风险的,新手可以看看以下几点建议控制风险:
第一:投资者不是经纪人,一定不要胡乱进场,否则只会赔多赚少。
第二:一定要做到心中有一个目标价位,而不能心中没有价位。
第三:一定要设置止损点,达到止损点,迅速止损,离场。
第四:不要把杠杆的放大比率放得太大。
第五:入市前,多作分析,要看两面的新闻,看看图表;入市后,要和市场保持接触,不要因为自已做好仓,而只看对自已有利的新闻。一有风吹草动,立即平仓为上。
第六:不要做顽固份子。炒汇有时要看风使舵,千万不要做老顽固。万种行情归於市,即是说,有时有利好的消息入市,市况不但没有做好,反而下跌,即是您先前的分析错了,请即当机立断,不要做老顽固。如果你本人是理财新手,可以先到环球金汇去申请一个外汇模拟账户,体验一下模拟炒外汇的基本步骤,慢慢你就会得到学习,最后就能了解更多的理财知识。
投资渠道
编辑
理财投资可谓热点众多,归纳起来主要在十二个方面:
炒金
自从
炒金
中国银行在上海推出专门针对个人投资者的“黄金宝”业务之后,炒金一直是个人理财市场的热点,备受投资者们的关注和认可。特别是近两年,国际黄金价格持续上涨。可以预见,随着国内黄金投资领域的逐步开放,未来黄金需求的增长潜力是巨大的。
特别是在2004年以后,国内黄金饰品的标价方式将逐渐由价费合一改为价费分离,黄金饰品5%的消费税也有望取消,这些都将大大地推动黄金投资量的提升,炒金业务也必将成为个人理财领域的一大亮点,真正步入投资理财的黄金时期。一种新型黄金投资也是备受广大中小投资者欢迎,就是黄金定投。
基金
自1997年首批封闭式基金成功发行以来,基金一直备受国内个人投资者的推崇,2012年基金已经明显超过存款,成为投资理财众多看点中的重中之重。据有关资料,2013年国内基金净值已近2000亿元,占到A股股票流通水平的10%以上。许多投资者们依然十分看好基金的收益稳定、风险较小等优势和特点,希望能够通过基金的投资以获得理想的收益。
基金理财的七大技巧:
第一,正确认识基金的风险,购买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品种。
第二,选择基金不能贪便宜。有很多投资者在购买基金时会去选择价格较低的基金,这是一种错误的选择。
第三,新基金不一定是最好的。在国外成熟的基金市场中,新发行的基金必须有自己的特点,要不然很难吸引投资者的眼球。可我国不少投资者只购买新发基金,以为只有新发基金是以1元面值发行的,是最便宜的。
第四,分红次数多的并不一定是最好的基金。
第五,不要只盯着开放式基金,也要关注封闭式基金。
第六,谨慎购买拆分基金。
第七,投资于基金要放长线。购买基金就是承认专家理财要胜过自己,就不要像股票一样去炒作基金,甚至赚个差价就赎回,我们要相信基金经理对市场的判断能力
股票
买股票就是买上市公司,买中国经济的成长。国内股票市场资金供求形势相对乐观,这对于资金推动型的中国股市无疑是打了一剂强心针。再加上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业绩计算、融资额等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加强了对股市的调控,这将给投资者带来赢利的机会。但不管怎么样,股市的最大特点就是不确定性,机会与风险是并存的。因此,投资者应继续保持谨慎态度,看准时机再进行投资。
期货
一般指期货合约,就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这个标的物,又叫基础资产,对期货合约所对应的现货,可以是某种商品,如铜或原油,也可以是某个金融工具。
期货合约的买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那么他有义务买入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而期货合约的卖方,如果将合约持有到期,那么他有义务卖出期货合约对应的标的物(有些期货合约在到期时不是进行实物交割而是结算差价。例如:股指期货到期就是按照现货指数的某个平均来对在手的期货合约进行最后结算)。当然,期货合约的交易者还可以选择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买卖来冲销这种义务。
国债
2005年是国债市场的创新之年,不仅增加了国债品种,而且使广大投资者能有更多的选择。对国债发行方式也进行了新的尝试和改革,进一步提高了国债发行的市场化水平,以尽量减少非市场化因素的干扰。另外,国债的二级市场也将成为2014年的发展重点。由此可见,国债的这一系列创新之举,必将为投资者们带来更多的投资选择和更大的获利空间。
储蓄
多年来,储蓄作为一种传统的理财方式,早已根深蒂固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之中。大多数居民仍然将储蓄作为理财的首选。一方面因为外资流入中国势头仍较旺盛,中国基础货币供应量增加;另一方面政府为了适度控制物价指数和通货膨胀率的上升,采取提升利率手段,再加上利率的浮动区间进一步扩大。利率的上升,必将刺激储蓄额的增加。
债券
债券市场的火爆令人始料不及。种种迹象表明,2005年企业债券发行仍有提速的可能,企业可转换债券、浮息债券、银行次级债券等都将可能成为人们很好的投资品种。再加上银监会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以增补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使银行发债呼之欲出,将为债券市场的再度火爆,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信托
信托理财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内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具体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010年信托市场发行规模为3万亿,增长率每年大于30%。信托产品是由信托机构发行的产品,通过银行、证券公司、专业独立理财公司进行进行销售。
信托类理财产品的收益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动的。市场主流产品还是以固定收益率为主,每年9-13%的收益,收益较高、稳定性好是信托理财产品的最大卖点。信托计划产品一般都是资质优异、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类信托计划,并且大多有第三方银行担保,在安全性方面比单纯的信托投资项目要略微高一些。
同时在投资过程中,银行会不断监控、跟踪贷款的动向,从而可以最大程度上规避信托项目的投资风险。
2009年,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强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讨论稿)》,通知明确,这一文件出台的目的是:“引导信托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本,大力发展主动管理类信托,提高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内涵式增长,促进信托行业可持续发展。”但文件主要还在于引导信托公司摆脱“管道”式被动管理的经营模式,将重点放在提升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的证券投资业务、受让资产业务、发放信托贷款业务的自主管理能力上。
2010年,《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出台;2011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发。《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结束了信托公司依靠规模无限扩张盈利的模式。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一政策终结了信托公司的“管道业务”,迫使信托公司必须走上自主管理的道路,而自主管理也正是信托公司走上财富管理之路的一个开端。在对财富管理的理解上,许多信托公司将第一步放在了渠道的建设上。于是,一大批“信托公司系财富管理中心”相继建立。
财富管理的基础是了解客户。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因为财富效应的刺激,还是政策的约束与引导,信托公司通过建立财富中心建设自己的营销队伍,摆脱渠道依赖,通过直接接触客户了解和掌握客户的需求,正是其走上财富管理必须的一步。但必须明确的是,从本质上看,与一般的理财相区别是的,财富管理业务是以客户为中心,目的是为客户设计一套全面的财务规划,以满足客户的财务需求;而一般意义上的理财业务是以产品为中心,目的是更好地销售自己的理财产品。
因此,建立销售队伍的目的不仅在于使信托公司摆脱渠道依赖,直接掌握客户,更重要的是通过自身的直接销售,使信托公司了解客户,从而为客户量身定做出更加适应客户需求的产品。由此可见,如果信托公司直销队伍的建立,仅仅是出于财富效应的刺激,或者是政策的约束,将信托公司的直销队伍简单变成了一个以卖产品为主的“第三方理财机构”,则会使信托公司向财富管理转型的道路越走越窄,将财富管理变成简单的卖产品。
严格意义上,没有投资能力的财富管理是虚幻的,通过自主管理提高信托公司的投资能力是其走向财富管理道路的重要一步。因此依靠自己的直销队伍研究、开发,甚至是引导客户的需求,并将这种需求转化为产品,才是真正的财富管理之道。
重要的是,许多信托公司高管层面已经意识到这一点。信托公司发展专属渠道,直接掌握一批高净值客户,仅仅是实现其财富管理目的的第一步,其后还需要整合各种资源,为客户提供真正的财富管理服务。上海信托2010年至2014年的发展思路明确定位于:主攻财富和资产管理,力提主动性管理能力,进行了人才配备、系统升级、运营流程以及种子基金培育等各方面的改革措施,以保障上海信托主动管理能力的提升。平安信托则建立起产品、渠道、系统多维度的发展平台。2013年外贸信托成立了自己的财富管理中心,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范华明确表示,与过去的信托公司利用各种渠道叫卖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不同,外贸信托希望转型为高净值人群提供财富管理服务。
事实上,几乎所有金融机构都在以财富管理的名义进行着理财业务。如此描述的原因在于,理财业务与财富管理的区别就在于以产品为中心还是以客户为中心。在分业管理的背景下,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不可能完全以客户为中心;为满足客户全方位的需求而进行产品设计,只有带有混业性质的信托公司有条件做到这一点,这也正是信托公司进军财富管理市场的最大优势。
2013年信托产品解析及理财策略,自2007年股市崩盘以来,信托产品以其收益高、期限短、安全性极佳的特点而深受高端客户的认可,据中国信托行业协会公布数据,截至2013年1季度末,信托资产规模达87302.23亿元,远超公募基金和保险业规模。但很多客户对信托并不了解,存在很多理念上的误区。
信托的概念:简言之,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是由信托公司发行的正规理财产品,而信托公司是受银监会监管的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与银行、保险、证券并列为中国四大金融支柱,与民间借贷严格区分。
信托的形态:大多为1-2年期,100万起点,收益9%-11%,根据产品不同,按季度或半年付息。
信托的安全:信托产品从设计到发行,要经过尽职调查、银监会备案等完善的流程;信托产品本身具备有抵质押、保证担保、警戒线设置等多重风控,确保资金安全。所有信托资金,均直接进入信托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资金监管账户,保证资金不被不当使用。自2001年新信托法实行以来,所有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无一违约,具有最佳的安全性。
常见的误区:从特定机构购买更安全,信托的认购,合同与信托公司签署,资金直接进入信托公司的募集账户(对公户),不因购买渠道不同而产生风险的差异。客户投资应更注重产品质量本身,包括期限、收益、风控等以及机构给客户提供的售后服务。
外汇
外汇刚刚进入中国大陆市场不久,所以市场前景非常地广阔,就拿全球日交
理财
易量来说,每日约为36,000亿美元。
外汇跌涨均可有获利机会,而对于股票而言,只有涨的时候才能赚到钱。投入资金时,外汇只需要0.33%的资金投入,然而股票是100%的资金投入,增加了风险。
可控能力,外汇是全球的人进行交易,所以不受大机构或国家控制,即使一个很有经济实力的国家也不可能拿一年的GDP进入外汇市场,外汇只是受一个国家的及时新闻与政策的影响,而股票往往受公司等机构或者股东控制。
交易更自由,外汇交易时间是周一至周五全天24小时进行交易,随时可以进行买卖。然而股票是周一至周五每天约为7小时的交易时间,当天买不能进行当天卖自由度很小。一种好的投资方式比你把钱存银行,买股票,做生意更理性,更自由,更赚钱,更可控。
美元汇率的持续下降,使越来越多的人们通过个人外汇买卖,获得了不菲的收益,也使汇市一度异常火爆。各种外汇理财品种也相继推出,如商业银行的汇市通、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的外汇宝、建设银行的速汇通等,供投资者选择。
2014年,中国政府将会继续坚持人民币稳定的原则,采取人民币与外汇挂钩以及加大企业的外汇自主权等措施,以促进汇市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关专家分析,2014年在汇市上投资获利的空间将会更大,机会也会更多。外汇投资可以通过外汇自动交易,收益高,轻松稳定。
保险
与其他不温不火的保险市场相比,收益类险种一经推出,便备受人们追捧。收益类险种一般品种较多,它不仅具备保险最基本的保障功能,而且能够给投资者带来不菲的收益,可谓保障与投资双赢。因此,购买收益类险种有望成为个人的一个新的投资理财热点。
银行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也是重要一项,由银行财代理理财,银行理财产品也是人们进行日常投资的一个主要投向。与股票和基金相比,银行理财产品具有门槛高和流动性略差的特点。在选取理财产品时,要兼顾到自己的投资偏好和理财需求,同时也要适当地考虑到市场这个外在因素对理财产品“潮流”所带来的影响。
珠宝
珠宝两字对我们来说肯定是不陌生的,自古以来,珠宝两字就经常在人们的生活词汇之中。当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审美能力的提高,珠宝正迅速地进入千百万平民百姓家中。
如今具有国际承认的认证的珠宝也具有很强的投资理财价值。以钻石为例一般在15分以上的具有保值增值的价值。
P2P
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发展已相对完善,这种新型的理财模式已逐渐被身处网络时代的大众所接受。一方面出借人实现了资产的收益增值,另一方面借款人则可以用这种方便快捷地方式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
国外成功的P2P网络借贷平台Prosper:成立于2006年,拥有超过98万会员,超过2亿的借贷发生额,是世界上最大的P2P借贷平台。
国内的P2P平台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但并无明确的立法,国内小额信贷主要靠“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主持工作。可参考的合法性依据,主要是“全国互联网贷款纠纷第一案或现结果阿里小贷胜出”。随着网络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此种金融服务的正规性与合法性会逐步加强,在有效的监管下发挥网络技术优势,实现普惠金融的理想。
2012年4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意见》指出,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P2P网络借贷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和条件;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提升小型微型企业创新能力、支持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切实拓宽民间投资领域。
以P2P网贷模式为代表的创新理财方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可,与传统金融理财服务相比,P2P的借款人主体是个人,以信用借款为主。
自2013年以来P2P理财平台就以摧枯拉朽之势迅猛发展,而随着2014年两会的召开和闭幕,P2P理财行业被纳入银监会监管,P2P理财平台正规化,标准化的趋势不可避免。2014年5月银监会召集搜易贷等国内知名P2P平台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就行业准入、监管制度等问题征询意见。监管层已有初步方案,未来P2P可能根据平台属性、资金池性质采取分类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