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田被征收,比如修高速或铁路等,是给征收款的,上一级政府会抽取一定比例,剩下部分会给责任田主人,每亩到手款也就在六万元左右。
希望能帮助到你。
法律分析: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直接的被征地人,因此,征地款应当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有成员都有权获得土地补偿受益,具体如何分配,要看该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分配方案来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市、县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作为安置补偿主体,对被征收人依法进行补偿安置。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结合该法律条款,国家依法实施了土地征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目前全国各地的征收并不完全依据法定程序,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是五花八门,有村委会,有乡镇一级政府,有征收补偿办公室等,甚至还有动迁指挥部、拆迁指挥部等这些临时成立的机构。但即便如此,市、县一级人民政府仍是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补偿安置义务的主体,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相关单位未能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应以履行补偿安置义务,而不能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更不能以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为借口去否定本应由其进行补偿安置的义务。
村委会应该这样做:积极作为一:开会讨论如何用,怎么分,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积极作为二:村务公开;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及其实施情况应当及时由村民委员会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且其依法应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在明律师此前在《你的征地补偿款被村委会截留了吗?》一文中分析了征地补偿费“进村”后可能面临的一种被广大农民兄弟深恶痛绝的情形,即被截留。那么,当数额不菲的征地补偿款下发下来之后,村委会依法依规究竟该如何处理、如何作为呢?广大农民兄弟又有哪些监督、决策的权利呢?本文,在明律师进一步带大家解析这一问题我们回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来。
其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据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发放对象是清楚的,即直接下发给农户、农民个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任何一级“政府、组织”都无权截留、挪用。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情形则稍微复杂一些,可大致分为3种情形:
(1)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综上可知,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两项征地补偿费在实践中都有可能不会直接发放到村民个人手中,而是依法发放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来管理和使用。
这里在明律师需要稍微辨析一个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是两码事,其法律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实践中,有的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设立在乡、镇一级的,有的是在村一级的,还有的是在村以下又分出“小组”或者“大队”来。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这里就不展开了。
接下来我们只来分析,村委会作为农村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这个法律地位,该如何履行其针对征地补偿费的法律职责呢?
积极作为一:开会讨论如何用,怎么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委会负责召集。
召集开会,应当提前10天通知村民。
要开这个会,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简单的说,基本上是“双过半”形成的决定才有效。
不过,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这样最终参与决定的人数就会大为缩减。
但无论如何,对于征地补偿费的处理,至少要有一次全体村民都参加的大会来讨论决定,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
积极作为二:村务公开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及其实施情况应当及时由村民委员会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
且其依法应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据此,法律赋予了村民对村务公开不作为的明确救济渠道。
如果政府仍然选择不作为,那么村民就有权提起“民起诉官”的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政府履行责令依法公布的法定职责。
实践中,这是非常重要的征收维权方式之一。
同时,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比如不召集开会,“暗箱操作私分、挪用征地补偿款”等),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如果上级政府也选择不作为,那么村民又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村委会成员存在私分、挪用、无故截留征地补偿费的情形,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村民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报案,要求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侦查。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农民兄弟的是,无论怎么开会怎么讨论,关于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问题,最终的决定必须遵循一个原则: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实践当中有一些决定将征地补偿费“辗转腾挪”用于投资“钱生钱”的,这是风险极大,应当引起警惕的做法。
回归到立法及政策的出发点上,安置补助费就是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安置、生活问题的,最终这笔钱一定要落实到具体的农户、农民身上,这点是要明确的。
当下的混乱,尤其是一些村官“小官巨腐”的现象,就是出现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这一环节上。
而农民若要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行使监督权、知情权是最重要的。
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去要求,不满足就及时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向有关方面施加法律压力,是当下有效的解决问题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