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赦的法律释义
赦免是国家对犯罪人免除罪或刑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罪之赦免与刑之赦免两项内容。赦免是国家对刑罚权的放弃,因而导致刑罚的消灭。赦免通常由国家在宪法中、或行政法、刑法中规定。它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行政性,被视为国家元首或最高权力机关的一种行政特权,因此也被称为恩赦。赦免通常由国家元首根据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以命令的形式宣布。这种命令称之为大赦令或者特赦令。大赦令、特赦令只在大赦、特赦期间内有效,大赦、特赦完毕,命令也随之失效。
二、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大类
大赦是国家对不特定多数的犯罪人的普遍赦免。大赦的对象可以是整个国家某一时期的各种罪犯,也可以是某一地区的全部罪犯,还可以是某一事件的全部罪犯。这种赦免及于罪与刑两个方面,即既赦其罪,又赦其刑。被大赦的人,或者不再认为是犯罪,或者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赦是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一部的执行。
大赦与特赦的区别在于:
大赦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特赦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
大赦既赦免罪又赦免刑,特赦通常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但特赦也有规定既赦其罪又赦其刑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即属于后一种情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说明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的特赦既可以是既赦免罪又赦免刑,也可以是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
大赦后犯罪人再次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后再次犯罪有可能构成累犯。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特赦的罪犯再次犯罪的有可能构成累犯。
三、此次特赦草案的特点
拟予特赦对象限定为两类特殊类型的服刑罪犯
1、一类是正在服刑的在建国前或建国后参加过保家卫国和反侵略正义战争的人员。这是此次拟予特赦对象最为显著的特征。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2015年9月3日是纪念日。拟予特赦此类罪犯是和这一主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2、一类是“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我国刑法和形势政策一贯坚持对特殊弱势群体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79年刑法与现行刑法都是如此。此次将“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作为拟予特赦对象,是和我国长期坚持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法人道主义的立场和做法相一致的,同时也具有庆祝抗战胜利70周年的意义。
罪犯服刑改造了一段时间、并且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
此次拟被特赦的不是刑罚尚未开始执行的犯罪人,而是服刑改造了一定期限、并且经过评估认定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服刑罪犯:
一是2015年1月1日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即已经服刑改造了一段时间。
二是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服刑罪犯不能特赦。
特赦与大赦的主要区别在于:
1、对象是否特定
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对象是不特定。
2、赦不赦罪
特赦仅赦刑而不赦罪;大赦既赦刑又赦罪。
3、再犯罪构不构成累犯
特赦后再犯罪则有可能构成累犯;而大赦后行为人再犯罪没有累犯问题。
4、是否公布被赦人的名单
特赦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单;大赦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单。
大赦能赦免一批人的罪和刑,使他们的罪行在法律上归于消灭;特赦只能赦免特定人的刑,不能消灭其罪。
也就是说,大赦可以免除刑罚的执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追诉;特赦只可免除刑罚的执行,不可免除刑事追诉。
在大赦令中要指明所赦免之罪的种类和范围,凡属于受赦免之罪的罪犯都要赦免,不用指明被赦的具体人。而特赦令则要指明被赦人名单。缅甸著名政治人士昂山素季2010年提前刑满获释,正是得益于减刑1年半的特赦令。
扩展资料
新中国的特赦
据目前掌握的资料,新中国成立后至1975年,我国共实行过7次著名的特赦和一次鲜为人知的特赦。7次著名特赦分别是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对确认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进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战犯。
除第七次无条件赦免外,前六次都以“确实已改恶从善”作为赦免罪犯的主要标准和具体前提条件;除第一次特赦对象包括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战犯,其余六次均为战争罪犯。
第一次特赦:1959年12月4日,为庆祝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周年,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
第二次特赦:1960年11月28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50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如范汉杰、李仙洲等),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三次特赦:1961年12月25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61名(如廖耀湘、杜建时等),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
第四次特赦:1963年4月9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35名“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30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五次特赦:1964年12月28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53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六次特赦:1966年年4月16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57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52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七次特赦:1975年3月19日,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并予以公民权。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
一次鲜为人知的特赦:1976年7月28日凌晨3时42分53.8秒,唐山发生了举世震惊的7.8级强烈地震,震中裂度高达11度,百年城市毁于一旦。地震造成24.2万多人死亡,16.4万多人重伤,7200多个家庭全家“震亡”,4204人成为孤儿,城市功能全部瘫痪。
在短短23秒之内,唐山被夷为平地,60万人被埋在废墟下……大地震的24小时内,悲痛的唐山人抹干眼泪,硬是凭着自己的双手,救活了30多万人。
当时唐山监狱关押着300多名犯人。幸存下来的200多名在押犯组成了一支特殊的救援队伍,他们在地震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奋不顾身、舍己救人,救援后全部归队,无一逃逸。
他们共救活了112个人。四十多名在押囚犯人因唐山大地震中英勇救人的事迹得到了国家的特赦。这是个鲜为人知的真实故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罚赦免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古今中外的大赦与特赦:古代大赦与特赦有本质不同
赦免一般来说应该只有国家的首脑才有的特权。
像我国古代的君王刚刚登基会大赦天下,把以前的犯人释放。从而达到他某些政治效果,和体现君王的宽容与仁慈。
自从看了美剧《越狱》后,原来美国的总统依然“享”有此特权。(原来一直以为现在的国家首脑都只不过是某个国家的“代言人”而已,很多重要性的决策一个人定不了。其实国家首脑在他的国家里享有最高发言权!)
免于刑事处罚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处罚的犯罪分子的一种处理方式。免于刑事处罚针对的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没有产生比较严重的危害的犯罪行为,如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工具,被胁迫参与犯罪,正当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而造成重大损失的、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中止行为等,都可以采用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理方式,采用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理方式,必须依刑法犯罪和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确定。免于刑事处罚,是刑法认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这里说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还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序,只是被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不能认为是犯罪;情节轻微是受刑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只是情节轻微,对社会的危害不大,但其行为已超越违法的程序,构成犯罪,但依刑法的规定,这种犯罪行为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刑事案件的不同情况,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处罚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赦免可以说,在法律上你是已经被认为有罪的,但因某种原因被赦免,可以回归社会继续当“良民”。
免于刑法处罚是因为你犯罪情节轻微,在法律上不予追究。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的规定,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建国以来,我国共实行了七次特赦:第一次是1959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周年庆典前夕,对在押的确已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战争罪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实行特赦。第二次、第三次特赦分别于1960年、1961年实行,都是对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罪犯确有改恶从善表现的进行特赦。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分别于1963年、1964年、1966年实行。与前两次相比,只是在特赦对象上增加了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其他内容完全相同。第七次是1975年,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给予公民权。从我国已实行的七次特赦中,可以看出我国特赦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1)特赦对象,除第一次包括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外,都是战争罪犯。(2)特赦的范围,仅限于全国各地某类罪犯中的一部分人,而不是对某类罪犯全部实行特赦,更不是对个人实行。(3)特赦的条件,是罪犯经过服刑改造,确已改恶从善的。对尚未宣告刑罚或者刑罚虽已宣告但尚未开始执行的罪犯,不赦免。(4)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罚,不及于罪行。(5)特赦的程序,一般由党中央或国务院提出建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并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犯罪居高不下。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从1983年开始实行严打的刑事政策。经过多次严打,犯罪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压制,社会治安并未根本好转。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赦免当然也就不可能提上议事日程。我认为,宽严相济应是对付犯罪的有效手段。因此,在严打的同时,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适时进行一定范围的赦免。
赦免,是指免除或减轻罪犯的罪责或刑罚。它是中国封建时代的一种刑法措施,在史籍中早有记载。
赦免是政府给予一个特定团体的囚犯或特定类别的囚犯的免罪,权威性的法律词典《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赦免”:政府给予一个特定团体的囚犯或特定类别的囚犯的免罪。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大赦适用范围广泛,可以免除刑罚的执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追诉,即同时消除刑和罪,被赦免之罪不能作为刑事前科和累犯的理由。特赦范围小,仅免除特定人的刑,不免其罪。
赦免能调解社会矛盾,有时是政治博弈的结果,需考虑社会和人文因素。